法理学JM版.ppt
《法理学JM版.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理学JM版.ppt(37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法理学,主 讲 人 淡 乐 蓉青 海 民 族大学法学院,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主讲人简介,法学博士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哲学和法史学,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一章转型社会的法理学面向,第一节 面向立法的法理学及其研究对象第二节 面向司法的法理学及其研究对象第三节 面向司法的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第四节 面向司法的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以司法为中心,关注法律规范内部的学术、逻辑和技巧问题,是我国当代法理学的必然面向。,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一章转型社会的法理学面向,第一节 面向立法的法理学及其研究对象,一、面向立法的法理学二、面向立法的法理学的
2、研究对象以广义上的法律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实践、法律观念、法律文化等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二节 面向司法的法理学及其研究对象,一、面向司法的法理学二、面向司法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三节 面向司法的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一、法律的内涵问题二、法律的外延问题三、法律的分类和效力四、实用法律的主体五、法律实用的方法,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四节 面向司法的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一、研究方法二、研究意义,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一章 法律概念,第一节 宏观存在视角的法律概念第二节 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第四节 法律概念与司法,法学院 JM教育中
3、心,第一节 宏观存在视角的法律概念,一、作为存在的、可被证实的法律二、从宏观存在视角理解法律概念,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一、作为存在的、可被证实的法律,(一)外部视角的法律观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法律是神灵的作品3、法律是某种正义4、法律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具有日用价值的准则,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一、作为存在的、可被证实的法律,(二)内部视角的法律观1、它是一种实然存在的规范2、它是可被人们证实的规范,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二、从宏观存在视角理解法律概念,法律乃是基于人类的关系性存在和社会的规范性构造而产生的具有命令效力的调整主体行
4、为的规范符号体系1、人类的关系性存在和社会的规范性构造法律存在的本质前提与合法基础2、法律的命令属性法律对社会产生作用的原因3、法律是一种调整主体行为的规范符号体系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4、法律符号以调整主体行为为使命,法学院 JM教育中心,1、人类的关系性存在和社会的规范性构造法律存在的本质前提与合法基础,(1)充分肯定了人的个体主体性(2)表明了人类关系性存在的必然性,法学院 JM教育中心,2、法律的命令属性法律对社会产生作用的原因,1、通过社会组织的科层制关系来体现2、通过平权主体间的命令结构来表示3、在科层制关系中也存在一种倒制约关系4、法律自身的规范特征,法学院 JM教育中心,3、法律是
5、一种调整主体行为的规范符号体系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1)是一种符号的符号(2)是一种强制性规范符号,法学院 JM教育中心,4、法律符号以调整主体行为为使命,(1)认知符号(2)行为符号,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二节 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一、法律的构成要素二、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一、法律的构成要素,1、法律的构成要素:就是构成法律结构的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材料。它应贯穿于或者表现在任何一种法律文本当中。2、奥斯丁、哈特、庞德和德沃金关于法律构成要件的理论(1)命令、义务和制裁(2)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3)律令、技术和理想(4)规则、原则和政策,2、奥斯丁、哈特
6、、庞德和德沃金关于法律构成要件的理论,二、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1、只能表现在法律中2、只能用名词的形式表现3、实际上反映着法律上名词与法律调整对象间的对应关系4、对于其所调整的对象形成具有规范效力的命名关系法律概念就是法律调整对象的符号镜像,它是主体行为之镜鉴。,法学院 JM教育中心,案例分析:王海是不是“消费者”?,1996年8月27日和9月3日,王海两次从伊势丹有限公司“知假买假”,购买索尼无绳电话机5部,共计人民币14 600元。在向伊势丹有限公司要求双倍返还价款遭拒绝后,王海于1997年1月14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索尼牌无绳电
7、话机系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销售、使用的与我国制式标准不符的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伊势丹有限公司返还王海货款14 600元,并加倍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部电话机全部没收。伊势丹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理由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分析:王海是不是“消费者”?,1997年1月,王海又将永安公司告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陈述了1996年9月1 5日在被告处购买2部日本索尼公司生产的无绳电话机的事实,以相同的理由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价款,支付诉讼费、交通费及误工
8、费等费用。河北区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并据此判决永安公司退还王海的购机款计人民币6 346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后,王海向天津1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海购买无绳电话机并非用于生活消费,所以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应将货款退还上诉人,将该无绳电话机交邮电管理部门处理,并于1998年9月1 7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分析:王海是不是“消费者”?,法律争议:为什么不同的法院对几乎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事实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官对“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不同。中华人民共和
9、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是对于像王海这样的短促买假者究竟是不是“消费者”,却存在很大争议。一方观点认为,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获得、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案例分析:王海是不是“消费者”?,从这种意义上讲,王海自然是消费者;另一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王海购买无绳电话并非用于生活消费,因此不属于消费者,不能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显然,对
10、消费者概念的上述不同认定,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法理思考 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有其核心和边缘。在核心部分,概念是明确的,但是在边缘部分,则往往含混不清,因此就需要对概i念进行解释。对于全国各地层出不穷的买假索赔案件,各法院的裁:判莫衷一是,这一事实说明,作为法律的重要构成要素,法律概念必须清晰明确,否则很可能引起司法上的混乱。,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一、规范二、强制三、普遍性四、公开五、明晰六、可诉性七、程序,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四节 法律概念与司法,一、宏观存在视角的法律概念与司法1、不当法律概念对司法的负面影响2、正当法律概念对司法的正面影响二、作为法律要素之法律概念与司法1、法律概念是司法
11、推理的前提的前提2、法官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判决案件的过程,必然是运用法律概念判断案件的过程3、法律概念可以被单独运用,也可以被复合运用4、法律概念比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运用更为广泛,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二章 法的要素,第一节 法律规则第二节 法律原则第三节 判例规则,法学院 JM教育中心,引例:,2003年1月10日,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太子奶生物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承诺捐赠100万元,用于购买10辆“母亲健康快车”。1月12日,三家太子企业方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了向“希望工程”和“母亲健康快车”
12、项目捐赠仪式,并将象征“母亲健康快车”的金钥匙交给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然而时过一年后,太子企业方面一直未履行捐赠协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多次催促,太子企业方面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推托。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将三家太子公司一起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它们兌现承诺。,法学院 JM教育中心,引例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规则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有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这条规则中,第一款是就一般赠与问题所作出的统一性规定,第二款是针对几种特殊赠与问题作出
13、的专门性规定。,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一节 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及特征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三、法律规则的要素四、法律规则与司法,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一、法律规则的含义及特征,(一)法律规则的含义它是指立法者将具有共同规定性的社会或者自然事实,通过文字符号赋予其法律意义,并以之具体引导主体权利义务行为的一般性规定。(二)法律规则的特征1、国家性2、概括性3、技术性4、规范性,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三、法律规则的要素,一、法律规则要素的含义及学说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法学界关于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学术观点,大致
14、有如下三种,即:1、三要素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2、“两要素说”法律规则的要素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3、“新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假定)和后果归结三要素构成。,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三、法律规则的要素,二、法律规则要素的具体内容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具体有:条件预设、行为导向和处置措施三个方面。1、条件预设:是指法律规则能够适用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主体条件和客体条件2、行为导向:通常用行为模式3、处置措施:是指法律规则对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行为所采取的态度。,法学院 JM教育中心,四、法律规则与司法,(一)法律规则与司法的一般关系法律规则是司法的主要
15、规范依据,司法对法律规则的完善功能。(二)法律规则是司法的主要规范依据案件事实的复杂和丰富多彩在任何时候都要胜于法律规定本身。只要在法律规则中有明确的处理措施,或者能明确地在法律中找到处理的根据,这就是普通案件。(三)司法对法律规则的完善功能,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二节 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的含义及特征二、法律原则的分类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效力和适用条件四、法律原则与司法,法学院 JM教育中心,引例:泸州遗赠纠纷案,四川省泸州市公民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1996年,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
16、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0 000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原告张学英。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法学院 JM教育中心,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去世,张学英与蒋伦芳发生讼争。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为,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
17、违背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第2条规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
18、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本案被告蒋伦芳忠实夫妻感情,且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对蒋伦芳造成精神上损害,,法学院 JM教育中心,在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伦芳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原告张学英明知黄永彬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是法律禁止的、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于法于理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判决:
19、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违反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一、法律原则的含义及特征,(一)法律原则的含义法律原则是事物(社会关系)之个别规定性的国家化与公共化的符号呈现,在法律体系中,对其他规则具有统摄功能和指导价值的内容就是法律原则。(二)法律原则的特征1、纲领性2、融贯性3、号令性4、抽象性5、稳定性,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二、法律原则的分类,(一)法律原则分类的不同观点(二)不同视角下的法律原则分类1、普适性和限适性2
20、、象征性和实指性3、公理性和政策性4、导向性和强制性5、阶段性和终极性6、法律性和道义性7、价值性和技术性,法学院 JM教育中心,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效力和适用条件,(一)法律原则效力问题的争议(二)法律原则的效力何在1、普遍效力2、直接效力3、补漏效力4、解释效力5、确定效力6、续造效力,法学院 JM教育中心,引例:里格斯诉帕尔玛,在百年前美国所发生的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Riggs vPalmer)一案中,针对受遗嘱人(遗嘱继承人)帕尔玛在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之后还有无继承权的问题,形成了多种完全相左的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如果按照纽约州遗嘱法的一般规定,似乎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
21、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然而,在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更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法院说,在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文的背后,可以发现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不得伤害他人的条文的背后,可以发现保护个人权利的原则。同样,继承遗产的条文也依赖不得有过错的原则。试想,遗嘱法怎能容忍继承人谋杀被继承人而获得遗产!因此,法律包括了原则,违反了原则当然是违反了法律。”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帕尔玛败诉,并因此得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得因其过错而获益。”,法学院 JM教育中心,四、法律原则与司法,(一)法律原则与司法的一般关系(二)法律原则对司法的作用(三)法官和司法活动对法律原则的作用1、法官对
22、法律原则的一般运用是法律原则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2、法官还可能面对事过境迁的社会现实而修正法律原则3、法官还往往在发现和创造法律原则,法学院 JM教育中心,引例,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该原则通过著名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案的判决从程序上保证了沉默权的实现。1963年3月3日,米兰达劫持了一名18岁的女孩,将其强暴后放走,女孩随即报警,警察将米兰达抓获。在警察局里,米兰达在没有律师到场情况下被审问了长达两个小时,写了供认书,承认其劫持女孩并将其强暴的事实。之后法院依其供认书认定其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此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声称自己
23、在接受警察审讯时不知道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警察也没有告诉他供认书将来可能作为对他做出不利判决的依据。1966年,联邦最高院认为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将米兰达无罪释放。该判例确定了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则,即“米兰达忠告规则”。,法学院 JM教育中心,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沉默权和会见律师的权利,否则警方获得的口供不得用作审判的证据。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的诞生。该判例对于沉默权制度的最终确立具有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涉及“遵循先例原则”。所谓“遵循先例原则”,是法官在审
24、理案件时,要考虑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似的问题所运用的原则,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所确立的原则。在英国,“遵循先例原则”主要表现为:l、上议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其先前的判决对英国所有下级法院而言,可以产生法的效力;2、上诉法院的先前判决对自身和所属下级法院其后处理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3、高等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其后所处理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对高等法院内部其他法官不具有拘束力,只有说服力。,法学院 JM教育中心,由该案所引发的理论争议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在司法活动中究竟首先要打击犯罪还是保障人权?其二,在司法活动中究
25、竟首先要坚持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在我国,判例不构成法律渊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判例,对全国各级法院有一定指导意义,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并不直接援引已决判例。我国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也应当学习英美法系的优点,促进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推行判例制度改革。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如此主张并施行之。其中最为明显的尝试,就是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即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生效判决在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做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并且该院已经在审理一起盗窃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理学 JM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294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