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述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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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猪不会灭绝,而大象却濒临灭绝呢?简单的回答是,你可以把猪养起来,但你不能养大象。但更为深层的原因是,人们饲养的家畜属于私有财产,人们会谨慎地照管他们,以降低自己的风险,获得最大回报。但人们对于大象这类不属于任何人的资源则会倾向于滥用,而不考虑其后果。那么有没有办法让人们像对待猪一样对待大象呢?,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1,1.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为了保护大象,非洲许多国家采取了各种办法。例如,肯尼亚制定了严禁猎杀大象的法律,但收效甚微。统计资料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肯尼亚丧失了80的野生大象,每天被猎杀的大象就有十几头。而津巴布韦则制定了不同的制度,规定大象栖息地的村落拥有对大象的
2、所有权,村民有权向观看大象的游客收费,还可以向捕杀大象的猎人收费。,这种制度虽然招致了环保主义者的反对,但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世纪70年代,津巴布韦的大象约三万到四万头,津巴布韦从1975年开始实施上述保护制度后,大象的数量稳步增长,80年代末为5万头,目前是6万到7万头之间。而同时期非洲的大象从120万头减少到60万头。,对这一案例的经济学解释为,当村民获得大象的所有权之后,大象的生存就与他们的利益休戚相关了。当村民可以向观看大象的游客收费时,他们就不可能会捕杀所有的大象,而是会保护大象不被灭绝,以保障自己的长远利益。他们会主动地采取保护大象的行动,如为大象留出更多的生存地带,积极配合警
3、察制止偷猎行为等。因此尽管津巴布韦允许每年捕杀200头大象,但大象的数量一直在上升,而且津巴布韦一些贫困的村庄也已经利用由此而来的利润建立了学校和医疗站。,知识产权制度涉及一个基本的政策选择,即智力创造带来的利益如何分配,主要由谁来获得这部分利益更加合理。这里有两个选择,一是知识归社会公有,这样虽然降低了社会公众获取、利用知识的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人们创造知识的积极性,要知道公共品总是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二是将知识私有,即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的创造者一定范围内的私有权利,使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享知识带来的利益。这一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众利用知识的成本,但同时也为知识的创造提供了足
4、够的刺激,解决了知识供给不足的问题。,原告徐勇为摄影家,多年拍摄北京胡同照片,发现许多游客对北京胡同文化很感兴趣,遂创办了北京第一家开展胡同游览活动的专业性公司北京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在北京首创“胡同游”旅游项目。,2究竟有哪些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呢?,徐勇精心设计旅游线路,从北海后门出发,途中主要经过钟鼓楼、银锭桥、恭王府、四合院的居民家等。他还设计了乘坐人力三轮车的旅游方式,并为三轮车设计了红车篷黑车身的外观,为车夫设计了黄坎肩、黑灯笼裤、冬毡帽夏草帽的服饰。原告的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这种组合已成为原告“胡同游”旅游品牌中特有的包装装潢,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在经营胡同游一段时间后,
5、徐勇发现北京陆续出现多家公司也开始经营同样的旅游项目。其中一家名为四方博通的公司,不但旅游线路与其相同,而且三轮车的外观、车夫的服饰也与其相近似。这些公司的进入对徐勇公司的市场收益带来很大冲击,徐遂向法院起诉了四方博通公司,认为四方博通公司采用相同的方式与其经营同样的旅游项目,旅游线路、服务外观均与其相同,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1994年从事“胡同游”服务以来,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由于其服务质量高,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原告的“胡同游”服务在北京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服务。原告为其“胡同游”服务专门设计了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其人力三轮车的
6、外观与从事同类“胡同游”服务所通用的人力三轮车外观有明显区别,故应认定原告设计的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为其所特有。,被告在从事与原告相同的胡同游览服务时,使用的人力三轮车的外观及车工的服饰从车身色彩、车工服饰搭配及由此形成的整体风格等方面均与原告相近似,甚至在被告发放的宣传材料中,还使用了原告的车队通过银锭桥的照片。对于胡同游览服务来说,特定的三轮车外观和车工服饰对消费者区别不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具备识别作用。,因原告的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在消费者对原告的服务装潢已形成特定印象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行为会使消费者将被告的服务与原告的服务相混淆,或使消费者认为被告的服务与原告的
7、服务存在着联系,并认为被告的服务与原告的服务有相同的质量和水平。,被告的行为无偿占有了原告为其服务装潢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所付出的努力。并且,被告的使用行为还会降低原告服务特有装潢的显著性,亦会对原告的权益造成损害。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原告“胡同游”服务的各条线路及途经的主要景点是客观存在的,原告不能因其选择了这些线路及景点,就对其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独占权利,故原告关于被告在相同的“胡同游”服务中选择与其相同的线路及景点作为参观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3知识产权与有体财产权有何不同之处呢?1993年10月,著名
8、生物学家牛满江经他人介绍与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航相识。同年10月28日,牛满江为中菌公司的产品灵芝孢籽粉题词两幅,一幅内容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另一幅内容为“自航灵芝孢籽粉,生命科学之光”。牛满江将上述两幅题词交给了中菌公司。,3知识产权与有体财产权有何不同之处呢?,3知识产权与有体财产权有何不同之处呢?,1994年三四月间,中菌公司委托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简称金城厂)经营部制作了印有牛满江题词手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只,每只包装袋装“自航灵丹”(即灵芝孢籽粉)2克销售。牛满江于1995年4月28日以中菌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9、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中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被告辩称,牛满江的题词是其主动赠予的,其内容是直接对灵芝孢籽粉的赞誉,在灵芝孢籽粉商品包装上使用此题词,只是再现对产品赞誉本身这一客观事实。牛满江未规定在灵芝孢籽粉的包装上不能使用其题词,故这种使用不应视为侵犯著作权。,法院认为:牛满江为中菌公司产品的题词为书法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牛满江虽然将该作品的原件交给了中菌公司,但并未将该作品的著作权一同转让。中菌公司取得了牛满江题词原件的物权,但没有取得著作权。中菌公司未经牛满江许
10、可,擅自使用牛满江的作品,其行为构成了对牛满江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这是一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被告虽然获得了原告书法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但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因而也就无权对该作品进行复制。这个案件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与有体财产不同的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物质性的有体财产的控制和利用,而是对借助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无体的信息的控制。,学习知识产权法必须走出认识的误区回顾我国近年来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状况和它们在社会上的影响,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是发展最为迅速、在社会上影响最大的部门法之一。反映之一就是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各种媒体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报道和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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