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学(x).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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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检疫学,1.教材:植物检疫学.许志刚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参考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北京:农业出版社,1991 2)植物检疫条列,北京:农业出版社,1992 3)王重高、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北京农业大学主编,植物检疫学,北京:比农业大学出版社,1989 5)农业部植物检疫所,中国植物检疫对象手册,合肥:安徽科技出版社,1990 6)赵弄昌,植物检疫(鉴定手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66 7)美国白蛾组编写,美国白蛾,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 8)徐国金等,植物有害生物检疫熏蒸技术,北京:农业出版社,1988 9
2、)曹骥,植物检疫手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88 10)商鸿生主编.植物检疫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教材和参考书,1.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2.植物检疫的重要性3.植物检疫的特点4.国内外植物检疫概况和中国植物检疫简史,第一章 绪论,1.掌握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2.了解植物检疫的重要性3.掌握植物检疫的特点4.了解国内外植物检疫的概况,目的和要求:,第一节 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关系,一、植物检疫的由来1.Quarantum 检疫“Quarantine”一词源由拉丁文Quarantum,原义为“四十天”,来源于十四世纪,在威尼斯为防止黑死病等传染疾病的蔓延,而实行对进境船舶实施隔离,
3、在海上停泊40d后,船员方可登陆,以便观察船员是否带有传染病。这种措施对当时在人群中流行的危险性疫病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如2003年发生的SARS,今年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中国对从疫情发生区来的人进行隔离14d或7d,也都是检疫措施的一种表现。2.Quarantine 成为隔离40d的专有名词3.Sanitary 和 Phytosanitary 的提出,世界上最早的植物检疫是1660年法国鲁昂地区为了小麦秆锈病,提出铲除小蘖,并禁止传入的法令。随后,英国、德国、奥地利、丹麦等一些国家也先后采取了这项检疫措施。中国植物检疫的正式记载是1928年的农产品检查条例,至今有近80年的历史,期间
4、几起几落,直到1980年以后,中国的植物检疫才得到了迅速发展。,二、概念,随着植物保护科学的发展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广泛开展,人们对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认识不断提高,植物检疫的概念也不断得到发展,日趋完善。不同的教科书对植物检疫概念的解释也不尽相同。1.植物检疫: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涉及以下概念:有害生物(Pest):是泛指为害或可能为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IPPC)。有害生物包括:限定的有害生物和非限定的有害生物两
5、类限定的有害生物又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两种,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 Pest,NRP),亦就是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有些危害性很大,但是各国都有发生,且大多为气流传播,一旦有少量发现,一般也不必采取检疫措施来处理。,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 Pest,RP)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且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亦即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也有人称之谓“潜在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
6、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QP):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 non-Quarantine Pest,RNQP):是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将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规定对其采取检疫措施。,1、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 针对的有害生物不同 处理的对象不同 两者所采取处理的最终要求不同 研究内容:国际性、多部门 工作方法不同:强制性
7、,人员具有权威性,三、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1、阻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外传入获传出外检2.封锁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使其不蔓延内检3.对已传入的危险性病虫草,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消灭检疫处理,四、植物检疫学的任务和目的,第二节 植物检疫的重要性,一、引种与检疫的关系引种的优点:增加植物种质的多样性的手段 提高栽培植物抗病虫、逆境的手段 提高和改善品质的手段 缺点:有害生物随调运植物或产品传播 条件适宜又缺少天敌,导致有害生 物迅速扩展危害,如马铃薯晚疫病、葡萄根瘤蚜等,二、主权与检疫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反映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1937年由
8、日本传入中国:甘薯黑斑病:日本在中国强行推广易感品种“冲 绳百号”蚕豆象:随饲料传入中国,三、外贸发展与检疫的关系 在对外贸易和发展创汇农业方面,植物检疫起着特殊的作用 四、植物检疫的效益: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第三节 植物检疫的特点,一、植物检疫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后盾,法规为手段,实施强制性的检疫检查 1.法规防治 2.技术性强:快速、准确、有效二、植物检疫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铲除相结合 要有预见性:立法 执法过程,三、植物检疫立足于国内,放眼于世界 爱国主义:保护本国的植物免受外来有害生物危害 国际主义: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到别国或地区去 具有国际性的特点,表现在:各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制
9、定必须符合植物检疫的国际法规及国际惯例各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以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当高于国际标准时应有详尽科学依据检疫需要各国政府、技术人员的紧密合作,第四节 国内外植检的概况和中国植检史,一、世界各国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 1.从实验检疫的方法出发,分为全面和针对性检疫 2.根据植物检疫体系管理,分为三种模式:美国模式 欧洲模式 亚洲模式3.按照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发达国家型 经济共同体型 发展中国家型,二、几种有代表性的植物检疫做法 1.美国:立法严密 2.欧盟: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3.日本:由日本水产省农蚕园艺局植物防疫科负责,三、国际植物
10、检疫发展的趋势及经验1.加强植物检疫职能2.转变检疫管理思路3.构建快速反应机制,四、中国植物检疫简史1.早期的植物检疫 2.新中国成立后植检事业获得新生 口岸植物检疫 国内植物检疫,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各有哪些特点?植物检疫与农业、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关系?植物检疫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如何?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是什么?,本章思考题:,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内容:1、植物检疫法规(1)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2)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3)中国植物检疫法规简介;(4)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2、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目的和意义:掌握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内容,我国进出境动植物
11、检疫法有关植物检疫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了解重要的国际性法规,包括IPPC、SPS、植物检疫双边协定、ISPMs。,法规:法律规范,国家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组成:假定、处理、制裁 假定所要求或所应禁止的行为 处理具体内容,细则、条例 制裁违反后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植物检疫法规,一、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1.植物检疫法规是人类同病虫害长期斗争的产物 2.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规与公约、地区性法规与各个国家的法规、规章与条例1.国际性法规与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
12、PS协定),二、基本内容,2.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1)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Asian and Pacific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APPPC),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立在泰国曼谷,(2)加勒比海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Caribbean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CPPC)于1967年成立,总部设在巴巴多斯,现有23个成员国。(3)欧洲和地中海地区植物保护组织(European and Mediterrane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EPPO)成立于1950年,总部设在巴黎,目前有成
13、员43个。,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4)卡塔赫拉协定委员会(ComunidadAndina,CA),又称中南美洲植保组织,成立于1969年,现有成员国5个,总部设在秘鲁。(5)南锥体区域植保委员会(Cz)miteRegionaldeSanidadVegetal parael ConoSur,COSAVE)成立于1980年,现有南美洲的成员国5个,总部设在巴拉圭。(6)泛非植物检疫理事会(Inter-African Phytosanitary Council,IAPSC)于1954年成立,总部位于喀麦隆的雅温德,现有51个成员国。,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7)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North Ameri
14、c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NAPPO)成立于1976年,共有3个成员。其总部设立在渥太华。(8)中美洲国际农业卫生组织(Organismo Internacional Regional de5anidad Agropecuaria,OIRSA)成立于1953年,现有8个成员国,总部设在萨尔瓦多。(9)太平洋地区植保组织(Pacific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PPPO)成立于1995年,现有22个成员国,总部设在斐济。,3.检疫双边协定、协议及合同条款中的检疫规定,三、中国的植物检疫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
15、物检疫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1年10月30日,7届人大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第5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以动植物检疫为主题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走上了更加健全的法制轨道。共8章50条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2.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98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对原植物检疫条例的部分条款
16、进行了修改。共24条 是开展国内植检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在国内全面实施植物检疫及森林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其他法规及其地方性法规 如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制定。,此外,在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涉及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货物运输的检疫,按国家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也包含有植物检疫的内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
17、议法等。此外还有农业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专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国外引种审批管理办法、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国家标准局柑桔、水稻、小麦等产地检疫操作规程等。,植物检疫要遵守的公共法也很多。,专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制度。1990年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专职植物检疫员的审批: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省植保总站培训考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农业部备案和发证。(2)专职植物检疫员任职条件: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并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植物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
18、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3.国内农业植物检疫管理体制,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和科研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植物检疫员应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密切配合检疫部门开展植物检疫工作;有权制止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管理制度(1)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制定是植物检疫管理的核心问题。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农业部制定公布,各省补充名单由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省级以下农业行政部门无权制定。(2)检疫性有害生物调查制度。各级
19、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3)植物疫情发布制度。疫情是指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性的危害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疫情发布: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从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农业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由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调运植物检疫制度,调运植物检疫是指调运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由调运单位和个人申请,由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检疫检验、监督处理和出证的过程,是植物检疫管理十分重要的
20、环节。通过这一环节,可以有效地防止检疫对象随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调运而传播蔓延,达到植物检疫的目的。(目前,由于交通发达、国家不准设检查站、人们检疫意识不高等多种因素,调运检疫难度非常大,漏检率高,这也是当前植物检疫面临的难题。),调运植物须实施检疫的范围:(1)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调运之前必须检疫。(2)列入全国和全省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检疫。(3)列入外省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须按调入省的要求,做好检疫。(4)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也应实施检疫。,四、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经过
21、近六十年的发展,我国植物检疫由原来脆弱的不完整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相对独立的体系,包括植物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执行机构及植物检疫技术依托单位。目前,我国内外检疫、农林业检疫分成三个独立的部门,职能分工有着相互交错,与国际的植物检疫体系还不能相适应,这种状况还需要逐步的理顺和完善。,1.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林业检疫2.植物检疫法规的立法和管理由农业部负责3.口岸的进出境植物检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国内的植物检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总局分别负责。植物检疫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的技术依托单位,四、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目前由
22、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及林业检疫三部分组成。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立法和管理由农业部负责。口岸的进出境植物检疫现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国内的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总局分别负责,国内县级以上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1.植物检疫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植物检疫的科研单位、检疫技术人员培训基地、植物检疫学术团体等为植物检疫服务的各种组织。专职从事植物检疫科研的单位主要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农业部植物检疫隔离场、全国农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心、四川和广东区域植物检疫隔离场、国家林业局所属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以及农林院校的有
23、关机构。,2、植物检疫的技术依托单位。,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基地有天津和浙江两处的植物检疫培训中心,分别承担口岸植物检疫人员及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人员的培训任务。许多农业院校和师范院校都开设植物检疫专业,为国家培养和输送植物检疫专门人才。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植物病理学会下设有植物检疫专业委员会。目前全国各省、市、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2000多个,检疫人员超过10000人。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97个,专职检疫员400多人。,第二节 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共17个标准,具体内容见P3647比较重要的有: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PRA)、限定的非检疫
24、性有害生物:概念与应用常见的植物检疫术语见附录5,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3)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准则(4)建立非疫区的要求(5)植物检疫术语(6)监测准则(7)出境证书系统,(8)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9)有害生物铲除计划准则(10)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11)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12)植物检疫证书准则(13)违约通知和紧急处理准则(14)有害生物管理体系中综合防治措施的应用(15)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准则(16)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与应用(17)有害生物报告,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
25、(续):,几个重要的概念:,pest:任何对植物、植物产品造成损害的植物、动物、病原物的小种、株系或生物型。Quarantine Pest: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分布未广,并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Regulated Non Quarantine Pest:一种存在于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对于进口国来说是被限定的有害生物。(第16个标准),疫区(Quarantine area):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为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非疫区(Pest free area):指一个由科学证据证实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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