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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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进员工安全培训,Qingdao HSE Consulting 合晟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永远在路上,Safety First,总 则,安全生产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的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随着生产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和
2、高新安全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特别是从事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用高科技安全装备的从业人员,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要适应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的需要,必须对新上岗和转岗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因此,为了明确员工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
3、岗的从业人员,新进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材,培 训 教 材,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常识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第二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节 常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节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三章 消防安全第一节 消防基础知识第二节 火灾发生的原因第三节 火灾扑救的方法第四节 火场逃生“七十二字口诀”第五节 如何正确拨打火警119第四章 电气安全第一节 防触电安全知识第二节 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第
4、三节 触电急救的方法,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学教材Contents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01060813161820233436424655565758596163,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同时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为生产主体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
5、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以上几种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培训教材,第一节 机械设备常见的伤害事故第二节 机械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第三节 机械伤害的急救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节 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第三节 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第四节 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第七章 危险作业第一节 动火作业第二节 高处作业第三节 临时用电作业第四节 有限空间作业第八章 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节 企业存
6、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第二节 常见的职业病第三节 职业病的预防措施第四节 急性中毒的现场急救,6668767881,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学教材Contents第五章 机械设备安全,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为保障安全生产行动的落实,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同时告知其应尽的义务,特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01,838489919497100101108
7、117,(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02,0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作业中必须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
8、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有义务及时报告单位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四项义务”赋予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培训教材,培训教材,新进企业员工应意识到,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防线,最有可能第一时间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存在
9、。本条对从业人员规定了报告义务,报告内容应包括两点:一是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报告,如拖延报告,则事故扩大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增大。二是要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责任人报告,以此避免事故的发生。安全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从业人员有权利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要制定检查的计划
10、,有目的地进行检查。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这里的处理包括个人亲自处理,也包括组织现场有关人员一起处理。立即处理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于重大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研究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对于有些重大安全隐患,因财力困难等原因,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在短期内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组织实施。所有检查和处理的情况
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记录,以备今后查阅。,04,05,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培训教材,中的很多行为都与消防安全息息相关,在生产过程中若未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就有可能引起火灾。公民有义务和权利保护消防设施,破坏消防设备设施、阻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消防设施”是指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用于灭火以及疏散逃生的设施,其不得随意破坏,消防通道应畅通。发现火情后,每一个人都有义务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0”报警。保障消防安全是每个企业员工应尽的义务。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不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乱扔烟头等不良习惯,都有
12、可能引发火灾,甚至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不管在任何时候,每一个员工都严禁在张贴有“禁止烟火”等标志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消防法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加强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国家一直重视消防工作和消防法制建设。每一个人都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人们生产活动,06,07,消防法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加强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13、国家一直重视消防工作和消防法制建设。,培训教材,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8,09,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培训教材,培训教材,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处于难监管、难鉴定、难维权“三难”局面,直接原因是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而各个行业、各个工种都有造成职业病的可能。在面临职业病时,大多数人不知从何下手,我们应该从根源上防治职业病的发生。,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14、;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本条是关
15、于职业病病人在治疗期间能够得到哪些保障的规定。一、党和政府一贯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非常重视,对职业病病人十分关心。针对职业病病人待遇问题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如工伤保险就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本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10,11,培训教材,培训教材,每一个员工都有在入厂“三级教育”之时获得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的权利,有权被告知自己所从事的岗位是否存在职业危害,或是哪方面的职业危害。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每年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可以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或没有个人防护用品保障的前提下工作,可以拒绝在不具备工作条件的环境下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第
16、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可以选择哪些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坚持便民的原则,即有利于患病劳动者方便、及时地得到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可以选择哪些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诊断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也能保障诊断结果可以得到有效的承认。,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2,13,培训教材,培训教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使用到危险化学品,作为一线员工,我们在生产中经常需要接触到一些化学品,其中大部分是有毒有害的,危险化
17、学品如果储存使用不当,不但会给人体带来危害,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二、本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健康。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
18、强令职业病患者继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在经济上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以必要的补偿。,14,15,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具备安监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为通风,且达到相应防火防爆等级的场所,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场所应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照明及电器开关等应使用防火防爆的产品。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一系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配备专人看管,做到双人监管,对新进员工,应有有关危险化学品基本常识、使用、储存相关的培训,应通过企业或是有
19、关部门的考核才能上岗。,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就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进行公告,让从业人员对生产活动中所使用到的危险化学品有清楚的认识,从业人员有权知道,接触到的危险化学品有哪些危害,以此,减小因对危险化学品不了解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此外,保证从业人员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现场的救护,以缩小事故的影响范围,减
20、少人员的伤亡。,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是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
21、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16,17,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本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
2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培训教材,培训教材,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23、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负有责任。从业人员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具体了解,有助于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也更好的履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18,19,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
24、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地方政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转移尸体等恶劣手段。有的是不负责任,造成迟报、漏报。有的则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追究,故意谎报或瞒报。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人,这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针对实践中事故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从正反两方面,对事故报告提出了上述总体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按照条例规定,
2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实践中,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可以表现在多个环节。比如,在事故调查组组成过程中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的过程,包括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做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为事故调查设置障碍;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阻挠和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等等。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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