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化法和标准执行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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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标准化法 及 标准执行监督,2017年11月17日,概念,新标准化法,1,2,产品执行标准公示要求,3,4,案例分享,概念,一、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通俗的讲就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二、标准化 标准化就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
2、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概念,三、我国标准的表示方法1、级别(强制执行力度):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G、NY、JB)、地方标准(DB)、团体标准(T)、企业标准(Q)。2、GB/T:国家推荐性标准 HG/T:化工行业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无推荐性标准。3、发布标准的顺序号。4、发布标准的年号,取公历年号。,概念,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表示:GB 例如:GB 7718-2014 标准发布或修订(定)后的年代号 标准发布的顺序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表示:GB/T 标准发布或修订(定)后的年代号 标准发布的顺序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概念,推荐性地方标准的表示:DB37/T(DB
3、37/T 2989-2017 地理标志产品曲阜香稻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发布年代号 标准的顺序号 山东省区划代码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概念,四、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Compulsory Standard)分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
4、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概念,五、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一类标准。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概念,六、实际使用情况:(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2)强制
5、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3)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标准化法修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6条)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共六章45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
6、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作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公示要求,2015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办法,取消了我省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的规定,增加“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省质监局发布通知要求,要严格依照职责,加强企业产品
7、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合规性和产品与公开标准一致性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对产品实物质量达不到自我公开声明水平的企业标准,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列入异常名录。,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公示要求,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案例分享一,【案例简介】2010年上半年,Y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农资经销店(点)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销售化肥产品其外包装标识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未标注有效成份及含量;二是虽标注了有效成份,但未分别标明各元素的单一养分含量或中量元素与微量元素相加;三是产品名称添加带有不
8、实、夸大性质的词语。明显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相关规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上述化肥外标识问题,Y县质监局对15家销售化肥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肥经销商立案查处,经查实,货值金额合计2.37万元。,案例分享一,【意见分歧】当案件办理进入案审会成员集体审议时,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处罚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肥料是涉农特殊产品,国标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生产、销售的肥料标识必须符合本标准强制规定,这15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
9、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销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肥料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不能认定该肥料产品就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法律依据不足,认为“标识”违法不能等同于“产品”违法,只有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才能认定该产品不符合
10、强制性标准,产品标识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罚。,案例分享一,【行政诉讼】案审会审理人员针对上述两种不同意见展开了讨论,Y县质监局把案情向有关部门请教探讨,经再次召开案审会讨论,最终确定第一种处罚意见。对15家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没款4.8万元。处罚决定下达后,2家依法履行处罚决定,6家未执行也没提起诉讼,7家当事人于2010年5月12日向Y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7个原告诉讼请求”。一审胜诉。,案例分享一,【终审判决】7个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2010年9月23日向L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7个原告向一审、二审法院提出的主要诉讼理由:“产品标识是一些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表示,标识不能等同于产品,标识违法不等于产品违法,肥料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要求,不能认定该肥料产品就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当事人销售的是产品,而不是标识,产品只有通过法定检验机构对其内在质量进行检验后才可确认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当事人销售的肥料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理”。理由与Y县质监局案审会讨论的第二种意见大致相同。,案例分享一,二审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1年3月1日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
12、员以及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行政诉讼案判决前座谈会,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会后,审理法院作出公开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项产品通常包括产品本身、外包装和外包装上的产品标识等部份(裸装的产品除外),产品标识是对产品本身的说明,是依附于产品而不能单独存在的。上诉人称其销售的产品是肥料而不是标识,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将标识与肥料产品割裂开来,是对产品本身的认识错误。肥料是特殊的产品,除应具备一般的产品标识以外,还应遵守国家专门制定的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和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肥料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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