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资料2023年整理-方正东亚方兴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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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方正东亚方兴61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方正东建信托FOUNDER BEA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定义22信托计划目的53信托计划类别54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55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76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107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108信
2、托财产的保管149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1410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分配及信托本金的分配1711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2112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乂务221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2414受益人大会2515新受托人的任方式.2816信托计划文件的挂失2817信托事务的报告2818风险的揭示2919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3220合同的生效3221本合同的变更和终止3322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3323通知3324其他事项34方正东亚方兴61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37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一年一月一日在武汉市签署:1、委托人(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证件类型:
3、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为份,对应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人民币.00元)。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将该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下信托资金募集专户:账户名称: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研口支行账号:11160000000245515信托单位确认单由受托人在确认收到信托资金以及信托计划各期生效后统一为信托计划该期项下委托人开具,并由受托人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委托人的地址。受益人:本合同生效时,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口9%年;9.6
4、%年;10%年。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须为委托人本人姓名或名称,本合同项下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地址:账户户名:银行账号(或卡号):(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及账户信息正确、有效及完整,如因填写错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受托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1T4层邮政编码:430015法定代表人:余丽客服电话:400-886-0786联系电话:027-85565621鉴于:1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
5、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2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3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1定义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
6、”、“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合同: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方正东亚方兴61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 信托合同: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全部方正东亚方兴61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1.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方正东亚方兴61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
7、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方正东亚方兴61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1.5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外签署的债权收购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2,以下简称债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3,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5)保证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6,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编号:FBTC-2013-3-095-07,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
8、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1.6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设立的“方正东亚方兴61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7 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与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交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且依法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8 受托人:指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受益人:指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lO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1.n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依据所持信托单位比例、按照信托计划文
9、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依法享有的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和其他权利。1.12 认购资金:指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期间,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交付给受托人,且进入信托资金募集专户的资金。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认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交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1.14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元。1.15信托资金募集专户:指受托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研口支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间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专用账户。1.16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的,于信托计
10、划各期成立日接受转入信托资金,分配信托利益,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资金部分)的专用银行账户。1.17信托收入: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入。1.18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可以扣除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余额。1.19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信托利益二信托本金+信托收益。1.20渝南公司:指重庆市渝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21标的债权:指根据渝南公司与重庆市藜江区财政局签署的重庆市藜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及债权确认协议约定,渝南公司对重庆市泰江区财政局享有的金额预计为人民币84
11、885.019万元的债权。1.22债务人:指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人重庆市泰江区财政局。1.23 监管机关: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保管人:指信托资金/财产的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1.25受托人网站:指受托人指定的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网站,即(http:Www.fd-1.26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27 元:指人民币元。2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
12、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3信托计划类别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4.1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预期规模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预期规模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小写:人民币500,000,000.00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的总额为准。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
13、划信托资金的规模,不受前述预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本信托计划拟分三期发行且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行信托计划任何一期。其中,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资金的预期规模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人民币200,000,000.00元);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资金的预期规模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人民币100,000,000.00元);信托计划第三期信托资金的预期规模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人民币200,000,000.00元)。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资金的实际规模具体以信托计划该期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各期的规模,不受前述预期规模的限
14、制,该调整无需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4.2 信托计划的发行条件本信托计划发行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4.2.1 债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5)s保证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均已签署生效;4.2.2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4.3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的期限4.3.1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预计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期限预计为二十六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
15、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以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为准。信托计划第一期期限预计为二十四个月,自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第二期期限预计为二十四个月,自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第三期期限预计为二十四个月,自信托计划第三期成立之日起计算。本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参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情形,自行决定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4.3.2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1)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有权
16、自行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按照前述约定提前终止后,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各受益人。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由受托人指令划款银行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2)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渝南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一旦违反其各自签署的交易文件中的承诺、保证、义务及责任,受托人有权自行通过要求渝南公司提前回购标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支付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或行使担保权利等方
17、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3)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时,如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尚未届满,则信托计划自动提前于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终止。(4)经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通过,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5)信托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4.3.3 信托计划延期终止的情形(1)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时.,如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或存续全体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则信托计划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及存续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后终止或延期至抵押物处置完毕及其他担保权利行使完毕后终止;在前述情形下,无需召开受
18、益人大会。(2)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后,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信托计划的期限可以延长。(3)如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任何一期尚未终止的,则信托计划自动延期至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终止。(4)信托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计划将延期终止。5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5.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推介期拟定自2013年【51月23日(含当日)起到2013年【6】月【23日(不含当日)止。若有需要,受托人可自行决定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第二期和信托计划第三期的推介期由受托人自行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若有需要,受托人
19、可自行决定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或信托计划第三期推介期。5.2 信托计划各期的成立5.2.1 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成立条件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1)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达到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信托计划第一期规模;(2)信托计划第一期中委托人资格和人数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信托计划中主要交易文件均已签署生效;(4)信托计划第一期中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均已签署生效;(5)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5.2.2 信托计划第二期的成立条件信托计划第
20、二期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1)信托计划第一期已成立并生效;(2)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达到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信托计划第二期规模;(3)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委托人的资格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信托计划中委托人的人数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均已签署生效;(6)信托计划中已签署的交易文件持续有效;(7)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5.2.3 信托计划第三期的成立条件信托计划第三期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第三期推介期届满时,在满
21、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第三期成立:(1)信托计划第一期持续有效且信托计划第二期已成立并生效;(2)信托计划第三期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达到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信托计划第三期规模;(3)信托计划第三期中委托人的资格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信托计划中委托人的人数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信托计划第三期中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均已签署生效;(6)信托计划中已签署的交易文件持续有效;(7)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5.3 特别提示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各期,但受托人未对信托计划各期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
22、或承诺。5.4 推介期利息5.4.1 信托计划任何期推介期届满后,如信托计划该期成立的,则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计划该期中各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专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该期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5.4.2 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推介期届满后,如果未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该期成立条件,则本信托计划该期不成立,受托人于信托计划该期推介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将信托计划该期中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给信托计划该期中第9页共41页委托人。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5.4.3 信托计
23、划各期推介期届满前,如信托计划该期中任何一位委托人撤销认购、收回认购资金或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其认购信托单位不成功的,则受托人有权不向该委托人支付推介期利息,同时受托人有权按照该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的0.1%向该委托人收取违约金。5.5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生效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生效之日。本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后,并不因个别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效或终止而无效或终止。5.6 信托计划各期的生效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该期生效之日。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成立并生效后,并不因个别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效或终止而无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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