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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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管理面对日趋紧张劳资关系,中国的工会在扮演什么角色呢?它们能够代表与保护工人的利益吗?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为了寻找这一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关注的焦点首先应该放在国家与工会的关系上而不是工会与管理者的关系上。毫无疑问,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展,工人的要紧对立面是资本与管理者。但是,我们不能不记得,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工人利益,它有多大权力与能够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抗衡管理者,起决定作用的首先是国家而不是管理者,由于国家才是劳资关系游戏规则的制定者,2决定工会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因此,不论是推断工会与管理者的权力关系,还是懂得工会在中国劳资冲突中的作用,国家与工会的关系,都是
2、我们当前考察的焦点。在中国,国家与工会毕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目前存在着一些截然不一致的观点。大多数的人持批判态度,认为工会是国家的一个的工具,她首先要服从的是国家的目标,而不是工人的利益。3工会既不能反对那些不利于工人的国家政策,也不能动员工人反对管理者滥用权力,由于这些作法可能会干扰生产秩序,造成外国投资者的恐慌,甚至于影响社会稳固,因而违反国家利益。但也有人认为,中国的工会正经历着某些变化,特别是地方工会。这种观点认为,工会对国家的已表现出一定的自主性,努力代表工人的利益。4两种不一致的观点的要紧区别是它们对工会使用不一致的定位方法,前者强调工会的国家属性,后者关注工会的社团性质。前者强
3、调工会是国家的一部分,后者认为工会正在朝一个真正的社会组织的方向进展。经验材料比这两种观点所描述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大约在二十年前,学者们就开始用“古典二元论”来描述共产主义国家的工会,5这种观点认为,在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工会扮演着双重的功能,既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又要代表工人的利益。6在我们分析工会目前在中国政治中的实际地位时,这种二元论仍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以这一“二元论”为出发点,我们能够把中国的工会看成是具有双重身份的组织,它既有国家属性,又有社团性质,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组织,这种制度上的双重身份,是解释工会行为的关键。往常对共产主义国家工会的研究已经注意到这两种身份之间的内在矛盾。
4、但是,这些研究不可能预料到,由于市场经济改革,两种身份已产生了直接与尖锐的冲突。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很少遇到双重身份严重冲突的窘境,其原因是工会应有的代表功能基本上为“家长主义”的国家所吸纳,即工人的利益由国家来保障,工会大概显得是多余的。然而,市场经济改革改变了国家与工人的关系。国家不再扮演社会主义大家长的角色,同时开始为了经济体制的改革而牺牲工人的利益。当国家事实上不再代表与保护工人时,工会双重身份的矛盾与冲突就变得不可避免,而且越来越明显了。本文想要回答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具有国家与工人组织双重身份的机构,工会在什么情况下发挥代表工人的功能?促使它们这么做的因素是什么?或者者说,中国
5、的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而不是“国家”?在什么情况下中国的工会象一个真正的工会?在什么情况下工会象一个政府部门那样在行动?为什么?工会如何交替扮演这两种角色并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本文认为,工会在具体的与特定的劳动争议中扮演何种角色,取决于它们的两种制度性身份是否冲突,与这种冲突的程度。这里可能会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现实需要工会扮演的角色与制度同意它们扮演角色无冲突,而且基本一致,因此工会有较大的制度空间去代表工人利益。工会在法律程序内为工人争取权益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两种制度身份有明显冲突,这种冲突迫使工会站在国家一边,从而限制了工会作为工人代表发挥作用的空间。但这不排除
6、有些工会仍然有可能利用它们的两种制度性身份,周旋于政府与工人之间,为工人争取一些有限的利益。这种情况要紧出现在工人采取自发的集体行动的时候。在第三种情况下,工会只能或者务必扮演国家工具的角色,别无他择。譬如,当工人要求成立自己的组织时,工会会决不妥协的站在国家一边。因此,工会对劳动争议与劳工抗议的三种反应模式可概括为:代表、调解与阻止。本文将首先分析一下造成工会两种身份冲突的制度性因素,然后通过考察上述三种情况(即法律纠纷,集体行为,独立组织),来看工会的双重身份是如何发生冲突,为什么会有三种不一致的反应模式。最后,文章讨论一下工会两种身份间的冲突对中国劳工政治的影响。持续与变迁:国家法团主义
7、与国家-劳工关系在考察中国的国家与工会的关系的过程中,人们经常使用国家法团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指一种制度安排的框架,在这种框架中,“法团”是作为国家的一种辅助性、依附性机构建立并维持的。7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国家单方面确定它与其它社会团体交往的内容与条件。8社会中的所谓“代表性组织”首先要服务于国家目标,同时,这类组织也有预防性功能,国家用它抢先占据相应的制度空间,阻止自发的代表阶级与社会利益的组织的出现。9中国的工会就是这样一种国家法团主义的工具,国家利用它来实现对产业工人的操纵。在形式上,这种国家社团主义制度下的工会具有两种功能:一是执行国家的工业政策,二是保护工人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国
8、家法团主义并不重视工会代表与保护工人利益的功能。由于按照中国官方的说法,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与资本对抗已不存在,“工人的国家”已经代表了工人的利益,工会代表与保护工人利益的作用实质上已经成为多余,甚至能够说是不必要的了。然而,假如国家剥夺了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的功能,它就务必通过其它的制度性安排来反映与保护工人的利益。毕竟,国家法团主义并不能完全依靠高压政策来操纵工人。中国的法团主义国家是通过建立一个家长式的劳动制度来缓解这方面的压力,它用这个制度既代表国家,又代表管理者,也代表工人这种模糊其辞的说法来回避工会应该代表工人利益这一问题。10特别是当这个家长式的劳动制度为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社会保障
9、与医疗保险之后,这种由国家代表工人的说法大概变得完全有了根据了。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工人的这些基本的利益保障都是工人长期斗争的结果。在一个国家中,假如国家已经能够表达工人利益与愿望,工会确实就失去了自己的代表对象,它的代表者的功能也可有可无了。因此,这样一种劳动制度是维持改革前的工业秩序的关键,尽管它并不能完全消除工厂内部的各类矛盾冲突。11然而,在市场改革的过程中,家长式劳动逐步解体,产业结构重新调整,国家、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突现出来,旧的国家法团主义制度安排的内部紧张日益明显。这导致了工会两种身份的内在冲突开始激化与公开化,而且开始有了新的含义。新的冲突要紧来源于两种不利于工人的变
10、化。首先,从“砸碎铁饭碗”、“劳动合同制”到“三项制度改革”(用工、分配与保险),再到目前的下岗浪潮,国家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剥夺了国家职工的大多数权益,由于在国家看来,这些权益不仅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习惯,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了国家希望建立的市场经济的障碍。通过这些措施,国家实际上已经拆除了家长式劳动制度,放弃了产业工人利益“保护者”的角色。其次,国家所追求的资本主义进展已经制造工人阶级的“对立面”。这个过程又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改革把工人与管理者的利益发生冲突,甚至造成二者间的对抗。承包责任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劳动合同制,股份制,这类的改革措施扩大了管理者的权力,并同意他们用铁
11、腕推行市场规则,这些作法常常以牺牲工人的利益为代价,在国有企业内部造成了一种准资本主义的劳动关系。工人的权利开始受到全面侵蚀,而工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或者者建构新权利的手段。第二,随着私有经济与外商投资的增加,牺牲工人利益的剥削行为急剧增加。许多私人老板与外国投资者不遵守安全生产与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的规章制度,还强制工人加班加点。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对这类行为或者者视而不见,或者者变相鼓励。这两点变化造成大量的劳动争议,这些劳动争议给工会带来很大的压力。工人要求工会为他们说话,但是工会的表现经常让他们感到失望。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2年搞了一个全国性的调查,调查发现56%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会未能
12、覆行它们的职能。199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又搞了一个调查,53%的工人对工会的作用评价不高。一些地方性的调查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而且,对工会的作用评价不高的人在被调查者中占了更大的比例。比如,1995年天津市搞的调查发现,80%的工人对工会的表现表示不满。面对来自基层的压力,工会内部要求工会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呼声也不断增加。一位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官员明确地说,“假如不能代表与保护工人的利益,工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J12上至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到基层工会,各级工会干部都希望工会真正发挥代表工人的功能。13一位上海的工会干部说,“我们欠工人的太多,假如我们不能代表工人,工会还有什么用?”14在中华全国总工会
13、出版的刊物工运研究上,由工会干部与学者撰写的公开表达他们对目前工会现状不满的文章越来越多。他们批判工会的职责“模糊不清”,工会地位是一个“附庸”,埋怨说工会法所规定的工会权利缺乏“强制性”,“实际上等于零”。有些人甚至暗示,在官方放弃计划经济之后,官办工会的社会经济基础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呼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工会的地位与作用进行重新定位”。L15就国家方面而言,在经济转型时期,如何维持工业秩序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为了缓与市场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应对严重的劳资冲突,国家对旧的国家社团主义的制度安排进行了调整。在这种旧体制下,工会在劳动争议问题上很难有所作为。这种调整在法律与制度上为工会介入劳
14、动争议问题制造了条件。比如,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就是两项重要的立法,它们至少在形式上为工会从事保护工人权益的工作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政府就集体合同与解决劳动争议做出的有关规定,也使工会在三方互动中有了一个合法的身份。同时,全总与省市县工会与有关行业工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劳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工会因国家社团主义的这种有限的结构性调整而受益,由于这种调整使“有限度的斗争”具有了合法性,16工会能够按照官方认可的渠道与法律规定的申诉程序来保护工人的权益。尽管劳资关系的变化与国家法团主义的调整有助于工会发出自主的声音,强化了它们代表工人利益的制度身份,但是,在为保护工人权益进
15、行的努力过程中,工会提出的要求、选择的方案与采取的策略仍然受到国家社团主义结构的限制,这种限制依然是决定性的。在组织上,工会仍然要屈从于国家的操纵,工会干部仍然由国家来任命。因此,工会保护工人权益的角色,不能与国家政策与目标相冲突。在某些特殊的问题上,工会能够站在工人一边,但是,它们不能违背或者者挑战国家的劳动政策与产业政策,即使这些政策损害了工人的利益。实际上,国家期望工会做是让帮助工人去习惯国家的进展战略,而不是促使他们去反对这种战略。就工会在劳资冲突中所采取的策略来看,工会的作用被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严禁工会用组织与动员工人的方式来反对老板或者者管理者,哪怕这些人侵犯了工人的权益
16、。即使工会对工人保护自己权益的要求有所同情,一旦工人的要求转变成集体行为,工会就不能再给予明确支持。国家期望工会去做的,是缓与工人的不满情绪,消除工人的对抗性行为。另外,工会还担负着防止独立工会出现的责任,不论这种“独立”是表现为由官方工会企图摆脱国家的操纵而自主行动,还是由基层工人自发建立组织。国家不能容忍任何一种“集体性的另类选择“(collectivealternative),由于这意味着为“孤立的个人”打开了“政治选择”的大门,17国家将独立工会看成是对政治稳固的破坏、甚至因此对政权本身的挑战。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波兰出现团结工会运动以来,对独立工会的担忧就一直缠绕着中国的领导。18在市
17、场改革的年代,随着国家对经济转型期间的社会政治稳固更加重视,这种担忧也与日俱增。工会与法律维权改革以来,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断发生,19内容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津贴、养老金、失业补偿、工作条件等。为了维持生产秩序,为了将争议的解决制度化,国家在立法与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努力,在省、市、县三级建立起大约3000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构成的全国性劳动仲裁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劳动争议的仲裁体系制造了一种“有限争议”的机制,并为解决争议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这种国家同意的斗争的目的,是把工人的不满限制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出现工人骚动
18、。这种新的争议解决机构实际上鼓励了工人进行“合理抗争”,20向他们提供熟悉决侵权行为的某些手段。在过去几年中,大多数劳动争议的解决实际上都起源于工人的主动投诉。资料显示,工会在利用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扮演了较为积极的角色,国家为了稳固劳动关系,也支持它们这样做。工会法规定,工会对发生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务必介入并进行调解。具体而言,政府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要主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而且要成为省、市、县三级三方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国家希望工会成为应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调解者,而不是代表工人进行斗争的斗士。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宣布,指导其所有下属组织的原则是,“化解
19、矛盾,加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固形势21但从实际看,有证据说明,只要工人的诉求与行为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很多工会是愿意为了工人的利益而与管理者对抗的。工会介入劳动争议,保护工人利益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司法程序。有关的劳动法与解决劳动争议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基础。工会法给予工会一个合法的地位,来“代表与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与其他有关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使工会能够较准确地推断那些争议它们能够介入并获得成功。为了强化工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还颁布了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试行办法,强调了工会对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工人提供司法帮助的必要性,号
20、召工会建立自己的法律部门,专门用来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在1998年之前,已经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工会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资料,在过去十年中,地方工会介入的劳动争议案件达30万,其中许多案件都是由地方工会代表工人进行起诉的。22工会介入的比较典型的案例都是工人个人与管理者之间的争议,在这类案件中,侵犯工人权益的事实通常都比较清晰。比如,云南昆明市一家化工厂的一位工人,在1992年7月的一天,在工作时被硫酸严重烧伤。工厂的管理者不仅拒绝支付这位工人的医疗费,而且控告他损害了机器设备,要求他赔偿4万元。这位工人向昆明市工会寻求帮助,工会坚定地站在工人一边,通过两年多的艰难努力
21、,最终迫使工厂撤诉并同意支付给这位工人12万元的工伤赔偿。23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上海的一位残疾女工在1997年4月接到雇主的通知,要求她“休息几天,等待重新安排工作二在此后两年时间里,她再也没有收到让她回去工作的通知,而且也没有获得一点生活补助。她为了重返工作岗位,向厂方多次交涉都无效果,因此她向区仲裁委员会求助,但是,也没有成功。后来,在市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她向法院提出了起诉,在两次庭审之后,她不仅获得了被拖欠的工资与福利,而且退休后的待遇也有了保证。24为了保护工人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有的时候会选择性地直接介入地方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比如,宁波的一家电子仪器厂从1992年11月到1
22、993年4月,以“押金”为名,扣发陈氏姐妹二人的工资达四个月之久。为了表示抗议,陈氏两姐妹决定辞职。工厂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她姐妹二人“未经同意擅自离岗”,要求她们每人赔偿5000元,法庭判决姐妹二人败诉。在浙江省宁波市工会的律师的帮助下,姐妹二人提出上诉,但是又一次败诉。当她们再次上诉时,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法律部介入此案。全总法律部写信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审此案。最高法院建议先进行调解,假如调解失败,由省法院重审。在上边的压力下,该工厂放弃了要求陈氏姐妹支付赔偿金的要求,但是仍然拒绝向姐妹二人支付被扣押的工资。由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人员继续施加压力,最后迫使厂方向陈氏二姐妹支付了她们被扣发
23、的工资。25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分成两种,一是涉及工人个人与企业的劳动争议,另一种涉及工人的集体劳动争议。相对而言,关于前者的报导较多,后者很少。当然,工会并非完全回避集体性劳动争议,尽管它们在介入这类案件时会非常小心慎重,有很大的选择性。通常来说,工会更愿意处理管理者违反劳动法事实比较清晰的案件与由官方的信访部门转来的此类案件。比如,上海的一家手表厂向工人集资,厂方许诺每年支付给工人15%的利息。但是,厂里未能实现它的承诺,而且还以“经营困难”为名拒绝返还34名工人的50万元本金。被激怒的工人开始进行集体上访。此案厂方犯规事实相当明确,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介入了这一案件,并将这家工厂告上了法
24、庭。当工厂拒不执行法庭做出的有利于工人的判决时,市工会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26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案例,一个集体所有的豉厂被转让给了另外一家集体企业,按照协议,后者承诺为该厂的213名退休工人支付三年的退休金。后来这家同意砖厂的集体企业又被承包给一个私人,此人也承接了为退休职工提供三年退休金的承诺。但是,此人后来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大幅度压缩退休金的数额。工人到县、市、省工会进行上访。在省工会的支持下,县工会代表退休职工将这个承保人告上了法庭并胜诉。27全国总工会也介入集体性的劳动争议。比如,新疆的一个小矿的37名民工两年没有拿到工资,他们告了几次也没有结果。这一事件在工人日报上曝光以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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