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七保险单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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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训七 保险单据,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应守信义,互不欺骗隐瞒。,可保利益原则(也称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有关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已交关税和预期利润。,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不应该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按照补偿原则,如果发生重复投保行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将同一标的就统一风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作多次投保,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行为。此时,由几个保险公司分摊赔偿。,1.比例分摊责任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
2、公司按各自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损失金额的方法,2.限额分摊责任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公司按各自保险单的赔偿限额与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保险损失金额的方法,3.顺序分摊责任是指按照保险单的签发日期的先后,由先出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赔偿。,近因原则-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3、。,1.1908年玻利维亚政府镇压暴乱,为其部队提供给养,用船运送一批物资。该政府委托其代理商甲为这些给养投保,甲公司一名员工与支持暴乱的人有联系,得知暴乱分子将截击这艘船。但甲公司投保时未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后船果真被打沉。问是否理赔。,分析:保险公司查明真相之后认为甲公司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拒绝赔偿。,在一份CFR合同中,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仓至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中,发生了火灾,货物全部灭失,卖方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可否?若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可否?,分析:因为卖方不是保险收益人,没有投保,故被拒绝,若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此时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公司也拒绝赔付。因为在
4、CFR中,货物风险的转移是在装运港船舷,在运往装运港途中,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我公司按CIF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码头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至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分析: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任。本案例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冷冻设备因无法补充燃料而停机造成的,虽然无法补充燃料是罢工的后果,但此损失是罢工的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卖方以CIF条件出口100箱茶叶
5、,投保海运一切险。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严重串味,不具有饮用价值,提出退货。,分析:茶叶的串味损失既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是船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
6、风险,1、结构:,2、基本概念,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外来风险-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引起的风险。,基本概念,自然灾害-一般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现象的力量而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并不局限于发生在海上,也包括发生在陆上的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的损失。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损失,海上损失,1、结构,2、基本概念,海上损失是指保险人承保哪些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损失,全部损失-是
7、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部分损失-是指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未达到上述情况之一者,都属于部分损失。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丧失。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实际全损,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实际全
8、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的价值。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价值。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 的价值。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残损的货物必须交保险人处置,这种做法,称为“委付”所谓委付,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处在推定全损状态时,将货物的一切权利、义务都转给保险人,然后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做法。,推定全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
9、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具备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是额外的。,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是指出共同海损以外的,仅由受损者单独负担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1)致损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的损失。(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分摊。(3)
10、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是被保险货物,即保险标的物;而共同海损的损失,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返回,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扩大损失,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抢救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1.某公司有一台价值10万美元的精密仪器,在海运途中
11、损害,经专家检测若要修理,修理费用达11万美元,若把其零件拆下,可以卖到2万美元,问如何处理?,分析: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委付,保险公司核定事故在保险承保范围内,给予全损的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取得该台仪器的所有权。,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住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600箱由于灌水灭火而受到损失;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拖轮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
12、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分析:本案例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具备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属单独海损。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海运险结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上页下页返回,基本险-承保范围平安险 水渍险: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一切险: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除外责任 是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或费用。责任起讫 又称保险期限,“仓至仓”条款 保险索
13、赔期限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地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运险,上页下页返回,一般附加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特殊附加险是指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主要是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定的外来原因而造成的。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主险而加保。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注意,这些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而不能单
14、独投保。,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 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平安险,下页,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 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的 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
15、工具遇海难后,在避风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 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平安险,返回,(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 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 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协会货物条款(A)ICC(A)协会货物条款(B)ICC(B)协会货
16、物条款(C)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恶意损害险条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伦敦协会保险条款ICC,1、种类,2、主要内容,1)ICC(A)险:采用“一切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除外责任有: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罢工除外责任。,2)ICC(B)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共11条以及除外责任。ICC(A)险除队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人或数个人故意损害或破坏标的物或其它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ICC(B)险对此均不负赔偿责任。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3)ICC(C)险:它只承保“
17、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共6条。除外责任。与(B)相同。,4)战争险:大体上与我国的相同,但在除外责任方面,保险人对由于非敌对行为(如使用核武器等)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必须负责。,5)罢工险:与我国的基本一致,但在“一般除外责任”中增加了“航程挫折”条款。目的在与限制被保险人对由于罢工造成的额外费用(如存舱费、重新装船费等)提出赔偿要求。,6)恶意损害险: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它人(如船长、船员)的故意破坏行为(如沉船、纵火等)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但是,恶意损害如果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则保险人免责。,3、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比我国的规定更详细。战
18、争险也采用“水上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不使用“仓至仓”条款。,某年,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
19、为由,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其败诉。,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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