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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实务,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二章 公司的种类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第四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第五章 公司的债第六章 股东与股权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八章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一、外国公司的概念 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而言,以公司国籍相区别。(一)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 1.设立行为地主义。也称登记地主义,即依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国家来确定公司的国籍。2.设立准据法主义。即公司是依何国法律成立的,就 认定其属于该国的公司,对于该公司事实上的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是否设在改国在所不问。
2、3.股东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即以能够控制该公司的股东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4.住所地主义。即以公司住所所在的国家来确定公司的国籍。,(二)外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1.按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组建、注册;2.外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3.经申请获准在中国取得直接的经营资格。(须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该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三)外国公司的承认 外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确定其国籍及适用何国的法律,并决定是否对其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予以承认,如果不承认,该外国公司不得在东道国境内营业。这在公司法上称为外国公司的承认,又称外国公司的确认、许可、认可或认许。,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实际上是该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之外的国家设立的分公司。(例如:甲国某公司乙国分公司)公司法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如同民法关于外国人的规定,是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国的地位以及本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和监督问题。,三、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立法上的处理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我国设立的派出机构,它不属于也不同于外国公司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单独登记注册的子公司法人;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只由该外国公司指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负
4、责该分支机构。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而只能以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业务活动结果由所属外国公司承受。,案例讨论:,【案情】旅居在澳大利亚的华侨张某和齐某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了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为了拓展其在中国的业务,于1998年在北京市设立了一个登记名为万达公司北京联络处的机构,并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机构的负责人。1998年12月,万达公司拟在中国购买一批仪表,于是将该事务交给其北京联络处处理。北京联络处与南京某仪表厂签订了仪表买卖合同。某仪表厂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了货物,而万
5、达公司北京联络处却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付了35的货款,尚欠100万元。某仪表厂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便以李某为万达公司代理人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达公司北京联络处偿还所欠债务。而李某认为:万达公司北京联络处只是万达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更不是中国法人,因此,某仪表厂应向万达公司追偿债务。【问题】1.依据我国法律万达公司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2.万达公司北京联络处与万达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一)申请人 外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一般由该外国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股东提出,或由分支机构所
6、在国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代为申请。(二)设立的条件 1、须指定代表人或代理人;2、须有相应的资金;3、标明外国公司的国籍和责任形式,置备外国公司的的章程。(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外国公司的概况;2.拟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3.保证该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四)主管机关 主要是指我国政府中的外资企业的管理机关(对外经贸委)。如果是经营特种行业的业务,主管机关则是指特种行业的管理机关。如外国金融公司分支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五)提交的主要文件 除公司章程的副本、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外,一般还应提交由该外国公司所在国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的副本或影印本、由同该外国公司由业务往来
7、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书、该外国公司法定代表认的资格证明书等。上述文件如是外文表示的,均应附上中文译文,并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一)审批原则 外国公司提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必须得到东道国政府的许可或批准,而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态度不尽相同。我国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二)主要审批事项(三)不同行业的具体审批机关,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一)提交的文件 1.外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书;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的不适用此项);4.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政府有关
8、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明;5.外国公司的资金信用证明;6.验资报告;7.外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8.其他有关文件。,(二)主要事项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所属公司的国籍、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三)效力 1.规范性效力 2.公示性效力,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一、遵守中国法律,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依属地管辖原则,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活动,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同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营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二、标明国籍及责任形式,并置备章程 我国公司法明确要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
9、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在本机构中置备章程,以方便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了解其具体情况,降低交易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章案例讨论:,【案情】外国分支机构撤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加拿大某商人在其本国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后又在中国某市开设了一家分支机构,从事货物销售活动。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该分支机构管理不当,决策连连失误,在该分支机构设立不到1年的时间里,其负债已达到300万元,而其所剩资产已不足100万。该加拿大公司认为此分支机构在中国已没有什么前景,无意在中国境内继续营业,于是决定解散该分支机构,并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撤销。随后,该外国公司将其分支机构的部分财产转移回本国,该行为被债权人发现后,债权人进行阻止并要求加拿大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300万元债务,该公司拒绝后。债权人遂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该分支机构进行清算。【问题】1.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债务应如何承担?2.该分支机构在清算完毕之前能否将其财产转移回国?,讨论的问题:,外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可否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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