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培训(企业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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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清算培训(企业培训课件),2010年8月,讲 解 纲 要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一、纳税义务人二、征税范围的界定三、计税依据四、税率、计算步骤和公式(一)税率(二)计算步骤与公式五、主要免税政策六、征管方式,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清算对象二、清算单位三、房地产转让收入四、扣除项目金额(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五、清算资料六、清算受理七、清算违规情况的处理八、纳税人法律责任和法律救助(一)法律责任(二)法律救助,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基本
2、政策,一、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二、征税范围的界定1.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2.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征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
3、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四、税率、计算步骤和公式(一)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
4、率为60%。,(二)计算步骤与公式: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2、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即: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3、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额: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
5、5%分别为速算扣除率。,五、主要免税政策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条例第八条(二)项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说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例如:一些污染、扰民(包括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超标)的企业。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和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需提供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六、征管方式采取预征与清算相结
6、合的征管方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房地产时,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完成销售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说明: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每月15日前申报,按预征率缴纳税款。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应在收讫转让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转让收入款项凭据后的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停缓建工程续建暂缓预征。自2008年11月19日 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开始预征。,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清算对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
7、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竣工验收: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对于符合应进行土
8、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二、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为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国税发2006187号
9、文),我省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摘自琼地税发2009187号文),清算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产该如何计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国税发2006187号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我省规定: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
10、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的,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摘自琼地税发2009187号文),三、房地产转让收入(一)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摘自国务院第138号令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摘自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
11、着物产权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权等。,说明:对实物收入要按该收入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对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二)土地增值税条例中所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
12、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三)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也随着一并转让。如对各附属建筑物、附着物单独计价,也应当将所得并入收入。,具体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如下:地上和地下的各种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建筑有厂房、仓库、商店、医院、学校、住宅、地下室、游泳池、围墙、烟囱等;各种附属设施是指与建筑不可分割的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暖气和各种管道、线路等;附着于土地上的各种花、草、树木等。,(四)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
13、的收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五)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
14、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财税199548号规定),收入时间的确认,按照房地产销售的方式分,房地产的销售形式主要有预售方式、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收款方式、银行按揭方式、委托方式销售(又分为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基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包销方式)等形式。对不同的销售形式,确认收入的时间也不尽相同。,会计确认收入原则: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
15、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可靠的计量。,税法确认收入原则: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为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代销方式有四种:支付手续费方式、
16、视同买断方式、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包销方式。,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税收收入确认原则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不完全一致。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税收收入确认原则为准。说明: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定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7、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交易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对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低于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一)按本企业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本企业近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确定;(三)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摘自琼地税发2009187号文),四、扣除项目金额(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
1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协议、招投标、拍卖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说明:根据我国法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开发权的方式主要有:出让方式取得:拍卖、招投标、协议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一般用于国家机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益事业项目等
19、转让方式取得:直接转让、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其他方式取得:债务重组、吸收合并、投资,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即: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包括契税。,重点关注:(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成本的分摊问题:
20、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 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
21、剩余面积。(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国税函1999112号文),土地使用权金额相关票据的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凭证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凭据,支付地价款的发票和银行转帐记录等。具体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局开具的土地出让专用收据、农税部门开具的契税票据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为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应以实际支付为前提,能进行确认的合法有效的票据有:转让土地的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专用收据。对于军队转让土地的行为,必须开具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
22、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征用土地的征地费用、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前期工程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前所发生的一些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地面)等支出。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地
23、产开发项目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重点关注:(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重点关注:(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24、。(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又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区内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支出。重点关注:(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开发
25、间接费用。是指纳税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类间接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重点关注:(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代收费用的处理: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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