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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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赵志泉,个人简介:,赵志泉,民商法硕士、经济学博士、四川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商务及其法律实践、企业经济学联系方式:028-81208864(H),国际商法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商法的基本问题 1、关于“商”、“商行为”、“商人”2、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商法的分类:形式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3、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组织与商事交易关系 注意:商事关系的特点,(二)、商事法的特点:(1)营利性;(2)确认企业维持;(3)确认交易安全、迅捷;(4)组织法行为法结合;(5)公法私法结合。二、国际商法概念、特征(一)国际商法的内涵 1、国际商法
2、的调整对象 2、国际商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比传统商法广泛;(2)跨国因素;(3)方法独特,(二)国际商法的法律地位(三)国际商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1、国际商法与与国际民法 2、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3、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4、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5、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四、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与其阶段性特点(一)古代商法:萌芽(二)中世纪商法:国际性(三)近代商法:国内性(四)现代商法:趋向统一五、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比较(一)法的本质观点 1、前资本主义,2、资本主义法学家 3、马克思法学(二)法的历史阶段与法系 1、历史阶段 2、法系分类与
3、其标准(三)罗马法对其后法的影响 1、对大陆法系法的影响 2、对海洋法系法的影响(四)西方两大法系比较:1、差异http:/2、趋同:大陆法系日益重视判例;海洋法系成文法日益增多;统一国际商事立法规模展开,六、法院组织结构(一)英美法系法院组织系统 1、美国:三级体制 2、英国:三级体制(二)大陆法系法院组织系统:以法国为例(三)中国的法院组织系统与司法制度:两审终审制七、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诚信、意思自治、迅捷安全、公平,商事组织法,一、商事组织法概述二、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问题三、跨国公司及其调整四、合伙及其法律调整五、独资企业及其法律调整,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一、商事主体的
4、内涵(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二)商事主体的规制原则 1、客观主义、实质主义(法国商法典)2、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德国商法典)3、折衷主义(日本商法典),(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1、以人员构成分(法国):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以成立登记要件分(德国):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3、以行为分(日本):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4、以规模分(日本学理):大商人、小商人(四)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二、商号与商号权(一)商号(二)商号的选用 1、结构规则 2、公司商号的限制 3、不当使用商号的禁止 4、商号单一原则(三)商号权与其保护,第二节 公
5、司与公司法基本问题,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的概念 2、公司的特征:(1)法人性;(2)永续性;(3)营利性(二)公司的学理与立法分类 1、公司的法律分类,1、立法分类:(1)以责任为基础分类;(2)以控制与被控制的角色分类;(3)以管辖系统分类(4)以公司国籍分类 2、学理分类:(1)以公司的开放程度分类(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分类,(三)公司制度的历史沿革 1、特许公司及其特征 2、合股公司及其特征 3、现代公司及其特征二、公司法与公司法的特征(一)公司法及其特征 1、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2、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4、国内法与国
6、际性法律相结合,(二)主要国家的公司立法 1、英国公司法律框架的确立:贸易公司法(1835),合股公司法(1844)、有限责任法(1855)、合股公司法(1856)、公司法(1862、1908、1929、1948、)、公司法(1967、1976、1980、1989修正案)、股份转让法(1863)、防止欺诈(投资法)(1958)、公司清理规则(1949)。英国公司法的特点:(1)公司股东责任有限,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在一定保证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2)公司分为开放性公司和封闭性公司;,(3)没有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没有法定公积金制度;(4)调整范围广泛,关于公司破产的规定由公司法调整而非由
7、破产法调整。2、德国企业与公司立法 1900年德国民法典,1897德国商法典第二编“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对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作了规定;1892有限责任公司法上世界上第一部有限公司法。1937年(1965、1978年修订)颁布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即股份法,1995年合伙公司法。,德国商法学家艾森哈特.乌尔里希将德国企业形式分为民事合伙、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隐示合伙、注册社团、无权利能力社团、赢利社团、规范公司、规范两合公司、注册合作社、海运公司、相互保险社、矿业联合公司。3、法国的公司法律制度 1807法国商法典第一编第三章做了专门规定;1867(1940年修订)公
8、司法对股份公司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修改;1966年商事公司法,该法分为四编509条,第一编总则,规定公司的种类以及共性法律问题,第二编七章,分别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的组织与行为。第三编为罚则,第四编为杂则,规定;另外,法国还有专门的法律,例如保险公司法、投资告公司法、自由职业者公司法等专项立法。(4)日本公司法 日本商法典公布于1899年,最近一次修改于1990年。日本商法典是规范日本股份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其公司篇共7章449条。同时,日本民法、证券交易法、禁止垄断法、商业登记法、公司更生法、商业特别法等调整公司的专门法。按照日本商法典
9、的解释,公司是依照商法规定,就是以实施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但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公司。,1950年日本商法典将股份两合公司删除,其调整的公司类别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则专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特点:日本没有象法国那样将公司法从商法中分离出来,也没有象德国那样将股份法从商法中分离出来,而拘泥于商法的体系与条文,同时,又受美国法影响,内容比较凌乱。(5)美国公司立法美国公司立法权限属于各个州,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法。为消除州际立法的冲突,美国律师协会于1933年仿照伊利诺伊州公司法制定了标准商事公司法,该法属于示范法性
10、质,没有直接约束力,而仅仅供各州立法机关采用。,(5)中国公司法律制度,三、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的设立 1、公司发起人(1)发起人资格与人数(2)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3)发起人对外关系 2、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及其法律地位(2)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 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任意记载事项,3、公司的股本与公司设立方式(1)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2)设立过程中第三人利益保护 4、公司注册登记(1)公司注册登记的意义(2)公司注册登记的程序要求:以中国为例(申请人、申请期限、所需文件、登记事项、登记费用、审查核准、公告)(3)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的异同:发生
11、阶段、行为性质、法律地位,(二)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概念与资本维持 2、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利弊与适用 3、股份与股票(1)股票的分类:记名股与非记名股、普通股与优先股(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可调换优先股、回收股)(2)股票转让限制(3)股票市场与(4)股票与公司债券,4、红利、公积金与公益金(三)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1、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及其组成、地位、职权(2)会议制度(3)股东权利与累积投票制 2、董事会(1)董事会组成:内部董事、外部董事(2)董事会权限、地位(3)董事会与董事责任,3、监事会、检察人制度 4、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
12、的主要问题:以董事会为例(四)公司合并(公司收购与兼并)、分立 1、公司合并的种类(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及其法律后果 2、公司分立的种类(派生分立、新设分立)及其法律后果(五)公司退出市场 1、公司终止的原因:解散、撤消与破产 2、公司终止后的清算,第三节 跨国公司及其法律调整,一、跨国公司的定义(一)定义 1、结构性标准:活动范围、对外投资、股权多国性 2、营业实绩标准:外国营业额占公司总营业额的25%以上;3、企业行为标准:指由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该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经营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
13、企业的各个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共同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二)法人资格与其无国籍化趋势 二、与跨国公司有关的公约: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1982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跨国公司委员会)制定。1、跨国公司的行为:,(1)尊重东道国主权(2)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人权与基本自由(3)东道国有权按“情势变迁”原则进行国家契约谈判,跨国公司应善意合作。(4)其他。东道国收支平衡、转移定价、税收、竞争与限制性商业惯例、技术转让、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情报公开等。2、跨国公司待遇:公正平等 3、争议焦点:(1)国有化与补偿(2)国民待遇,(3)国际法适用三、跨国公
14、司责任:有限责任及其突破(一)问题提出:印度博帕尔惨案(1984)(二)各国态度 1、有限责任原则(普遍使用)2、整体责任(德国集团公司规定)3、特殊规定(美国“化身说”)四、跨国公司与国际竞争法(一)公平原则和规则(1980)(二)国际反托拉斯法典(1993),第四节 合伙及其法律调整,一、合伙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一)合伙的定义与特征 1、定义 2、特征:(1)人合性;(2)契约性;(3)责任无限连带;(4)共同经营;(5)非法人性(二)合伙立法与合伙的地位 1、法人性(法国、荷兰、比利时),2、非法人(准法人)(三)合伙与合伙人的分类 1、以所调整的法律为基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2、以责
15、任承担为基础:普通合伙、隐名合伙、有限合伙 3、普通合伙人、名义合作人、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不活跃合伙人(美国法分类)(四)合伙与合作型联合(五)合伙与合营企业 1、美国法 2、法国法 3、中国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要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三、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管理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合伙人的出资,另一部分则是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二)合
16、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质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二)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六、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一)合伙企业的入伙(二)合伙企业的退伙 1、退伙的分类(1)自愿退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依据约定自愿退伙和单方面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具体包括: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17、部财产份额。(3)除名退伙,是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名条件的合伙人,强制清除出合伙企业而发生的退伙具体包括: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七、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其他情形(二)合伙企业的清算,第五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中外
18、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
19、,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二)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贷款。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四、合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一)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其他。(二)出资期限: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
20、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一)合营企业的计划(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三)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四)合营企业的利润(五)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思考: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区别,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无效四、合同的履行与违约五、合同让与六、合同消灭七、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一)合同概念 合同、协议、契约、意向书 1、大陆法系中德
21、国、法国关于合同的概念 2、英美国家合同的概念 3、中国法中的合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利益相向或相对 2、表意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要求意思表示一致 3、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区别于行政合同 4、以权利或义务为内容 5、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锁”(三)合同的分类 1、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 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5、要式与不要式合同,6、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8、简式合同与繁式合同 二、合同法的编制体例(一)大陆法系 1、法国合同法 2、德国合同法
22、(二)英美合同法(三)中国合同法(1999.10.1),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二、合同生效的程序(一)要约 1、要约的内涵与要件(1)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向相对人发出(3)内容明确、肯定(4)到达时生效(5)要约人愿意受要约内容束缚,(6)邀约邀请、要约与悬赏广告 2、要约的效力(1)对要约人(2)对受要约人(3)效力的开始与终止 3、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4、要约的消灭(二)承诺 1、承诺的含义与构成要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2)在有效期内作出(3)传递方式合法,(4)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基本)一致 2、承诺的生效时间(1)发信主义(英美法系)(2)到达主义(大陆
23、法系)(3)了解主义 3、承诺的撤回(思考:承诺能否撤消)4、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或生效三、对价与约因(一)对价理论的产生(中世纪)1、斯福林诉谢尔顿婚姻(赠与)案 2、斯雷得诉汉弗雷买卖(赠与)案,(二)对价的内涵与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 3、对价必须有价值,但不需要等(足)值 4、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具有交易磋商性质 6、来自于受允诺人(三)不能执行的对价 1、无交易磋商性质的对价 2、表面(名义)上的对价 3、以已发生事务为交易之允诺 4、承诺或履行既存义务,5、无相互性 6、虚幻允诺(四)允诺禁反言(五)法国法中的约因四、合同的形式(一)明示方式 1、口
24、头形式 2、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2)特殊书面:公证、登记、批准等(二)默示方式:沉默与推定,(三)关于合同形式的立法及其效力 1、大陆法系(1)法国:有效要件与证据力(2)德国:生效要件 2、英美国家(1)签字蜡封合同(繁式合同):有效要件(2)简式合同:有效要件、执行力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任意形式,但中国对口头合同予以保留五、特殊合同的缔结(一)竞争缔约,1、招投标程序 2、拍卖程序(二)强制缔约:对要约方的缔约请求,受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而完成的缔约。(三)附合缔约与格式合同(四)事实过程缔约六、关于缔约过失(一)定义与要件 1、定义:2、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
25、同义务(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信等)(2)对方有损失(限于财产,不含精神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4)存在因果关系 2、类型(1)恶意缔约(2)欺诈缔约(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诚信义务缔约(4)未尽通知、保密义务(5)未尽保护义务(6)其他情况 3、后果: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概述二、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能力(含准治产人、禁治产人)2、法人与法人越权 3、非法人组织与缔约权授予(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合法,合乎公序良俗,1、目的合法 2、内容合法 3、形式合法 4、标的确定、可能、合法三、无效合同(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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