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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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本章主要内容司法证明的概念和特点司法证明的对象,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和特点我们可以区分三种能找出证明和要求的论说类型。在纯数学里,我们寻求证明先天抽象的真理;在形而上学里,我们寻求证明关于世界结构的最一般的命题;在日常生活论证中,尤其是在政治的或法庭上的论证中,我们寻求偶然性命题的证明。(美国逻辑学家)威廉.涅尔,证据故事:谁真谁假,一天“铁判官”宋清审理完一件偷盗案,刚要退堂,差役来报,说门外有个商人前来告状。“唤他进来。”宋清道。来人登堂便拜。宋清仔细打量来人,见是一个白面黑须,衣冠整齐的中年人,便问:“你有何事?”“回禀大老爷,小人孙贵,在城南关开布店。去
2、年,邻居开木匠铺的张乾因手头拮据,曾到本店借钱,说好半年还清。可我今天找他讨取,不想那张乾拒不承认此事,还用污言秽语骂我。望大爷明断,替小人追回银两。”“你借给他多少银两?”“300两银子。”“借据可带来?”“在这儿。”孙贵从怀中掏出一纸呈上。,宋清接过一看,见借据写得明明白白,借贷双方落款清楚,而且还有两个中间人的签名。宋清抬起头问:“这中间人金子羊和尤六成可在?”“我把他们请来了,现在门外。”“唤他们进来。”金子羊50余岁,矮小瘦削,留着山羊胡。尤六成是个肥头大耳的中年汉子。报完名,宋清用犀利的目光逼视着这两个人,问:“你们靠什么为生?”金子羊声音沙哑:“小人靠给别人抄抄写写为生。”“小人
3、开猪肉铺。”尤六成瓮声瓮气地说。,宋清唤过差人:“传木匠铺张乾到案。”不一会儿,张乾带到。宋清问:“张乾,你向孙贵借钱,可有此事?”张乾说:“没有此事!”“这张借据上的签名可是你所写?”宋清朝他举起那张借据。张乾道:“根本就无此借贷之事,我哪会签名。”“来人,纸笔侍候。命你写上自己的姓名。”宋清说。,张乾写好自己的名字,呈上。宋清将借据拿起一对,两个签名分毫不差。宋清很诧异,心想:莫非借据是真的?他这么痛快写字签名,岂不等于在证实自己的犯罪吗?猛然偷眼一看原告和证人,见3人沾沾自喜。心里一愣,忽然想出一个办法,终于找出了假冒签名者。试问,他想的什么办法呢?,【答案】宋清吩咐差役将纸笔分给原告孙
4、贵、证人金子羊和尤六成,说:“你们3人分开站好。张乾借钱时间是上午还是下午或是晚上,写在纸上,不得交头接耳!”这一下,孙、金、尤愕然失色,拿着纸不知如何下笔。宋清剑一样的目光冷冷地注视着他们。片刻之后,孙、金、尤沉不住气了,纷纷跪下,捣米般地磕头。原来,孙、金、尤3人妒恨张乾买卖兴隆,于是合计坑害他。由金子羊仿照张乾的手笔,在一张假借据上署了名。不想“铁判官”智胜一筹,在公堂上揪住了狐狸尾巴。,一、司法证明的概念名词意义上的“证明”与动词意义上的“证明”从构词来看,“证”即证据,“明”即说明、表明或明确,也即用证据来说明、表明或明确证明即据实以明真伪。(汉语大辞典)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
5、事物的真实性。(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导致法庭作出司法判决的证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卞建林,证据法学,政法大出版社)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陈一云:证据学,人大出版社)司法中的证明,是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何家弘: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狭义上的证明:仅指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向法官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广义上的证明:除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在侦
6、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法官在审判阶段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二、司法证明的特点主体的特殊性:广义上既包括控诉机关和当事人,也包括审判人员,狭义上仅指控诉机关和当事人任务的特定性:明确案件事实或诉讼主张过程的合法性:受到诉讼程序和时限的严格限制根据的限定性: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证据),而不是一般的公理、定律或经验范围的法定性:受法律规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案件事实本身的限制,三、司法证明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审查、判断证据原则法庭质证、认证原则禁止违法取证原则伪证排除原则,四、司法证明的分类,按照证明主体的不同,可以将
7、证明分为自向证明(向自己证明)和他向证明(向他人证明)按照是否要求使法官获得完全之确信的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狭义证明(完全确信)和释明(大概可信)按照证明是否必须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的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对实体权利的事实)和自由证明(对酌情考虑的事实)按照证明的性质的不同,可能将证明分为实质证明(大陆法系)和形式证明(英美法系),自向证明,即是向自己证明,一般来说,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者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
8、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是可以转化的:如:侦查人员的证明审查起诉人员的证明等,诉讼活动中,自向证明一般都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义务行为,目的是满足他人的某种认知需要。因此,自向证明是以司法职权为中心的,他向证明是以诉讼当事人的活动为中心的。,五、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证明主体不同证明对象不同证明手段和行为不同,六、证明的意义证明是证据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证明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惟一方法证明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证明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对象法官要作出裁决,对法规和事实两个方面都必须认定但是,作为证明对象最普通的
9、还是事实,即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在这些事实中,当事人不争执的事实,就不需要法院认定,并且法院对显著的事实的认定也不需要证据。(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一、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系争要件事实。证明对象的确定受如下几个因素的制约:事实主张:未主张的事实一般不能成为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凡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明需要:无须证明的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实体法律:具体的归责要件,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事实(也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系争要件事实)如:刑法所规定的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有关量刑的事实民事案件中关于民
10、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中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二)程序法事实(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的事实关于是否应当采用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是否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关于变更执行依据的事实,程序法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肯定说:程序法事实可能成为系争事实,而且对准确认定责任影响巨大。否定说:程序法事实对责任的认定虽有一定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并非每个案件都会遇到。有限肯定说:只有当程序法事实成为案件中的系争对象时,才能成为证明对象。,(三)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即证据本身)是否需要其他事实来证明?否定说:证据事实只是证明手段,不应把
11、手段与对象混为一谈。肯定说:证据(尤其是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有限肯定说:当某一证据事实成为案件的系争点时。,三、证明对象的构成要素,何事(What matter)何时(When)何地(Where)何情(How)何故(Why)何物(What thing)何人(Who),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概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用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采用何种刑罚等问题的事实。,(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主要内容,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有关罪行轻
12、重及量刑情节的事实(1)法定情节从重处罚的事实:教唆不满18岁、累犯等从轻处罚的事实:预备犯、未遂犯、自首等减轻处罚的事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除处罚的事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首等(2)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一贯表现、损害后果、罪后态度,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特定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犯罪已过追溯时效、被告人死亡等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不满14岁、精神病人等,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是否应当采用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事实关于是否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事实关于
13、管辖争议的事实关于变更执行依据的事实,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内容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程序事实,(二)各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侵权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一般民事侵权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与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2)特殊民事侵权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与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2、合同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1)因合同订立与否发生争执的证明对象要约不得撤销的事实要约失效的事实承诺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事实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的事实要约、承诺是否撤回的
14、事实 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事实等,(2)因合同的效力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事实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的事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事实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事实恶意串通的事实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事实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事实一方乘人之危的事实等,(3)因合同履行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4)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5)因合同的终止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6)违约
15、责任纠纷诉讼的证明对象,3、继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离婚诉讼中证明对象5、其他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财产所有权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利益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全法根据(3)无因管理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六、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有关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立法规定(二)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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