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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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某卫生监督所,非法行医的概念,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
2、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3、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
4、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特征,1、黑诊所一般设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没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挂牌或不挂牌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卧室等),环境恶劣。且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为,躲避查处。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设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4、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如给病人看病打针、输液、抽血化验等行为。,各类非法行医:如黑诊所、无证牙科摊、免费义诊、神医包治百病等,1、延误诊断加重患者病情。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大多无合法行医资格,也没有相关医学
5、知识,容易造成误诊、漏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份健康和生命安全;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2、消毒不规范造成感染。一些黑诊所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和条件,操作规程不符合规范,非法开展美容手术、人流手术,极易造成感染。3、滥用抗生素或激素。大量使用抗生素,或滥用抗生素,导致患者产生耐药性,给身体造成很多副作用。,非法行医存在的危害性,4、患者造成心理伤害。夸大病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如本没有癫痫,却被检查出了癫痫;本没有性病,却被诊断为性病。5、使用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使用的医疗器械、
6、药品、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标准文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自制卫生材料;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药品的危害。6、乱丢医疗废物传播疾病。医疗废物无处置设施,也没有经过专业处理,被当作生活垃圾丢掉,不仅污染环境,更危害周围人群健康。7、受害者无法维权。非法行医者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难以维权。,非法行医存在的危害性,非法行医危害:夸大病情、滥用抗生素、过期药、假药、一跑了之等,非法采供血的概念,什么是非法采供血?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7、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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