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课件第五-六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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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劳动合同 近代劳动者之生活秩序,一方面以集体关系表现在工会运动之上,另一方面则仍不脱劳动者个人权利义务连锁之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契约乃劳动关系之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契约之上,并由此而展开,即使团体协约之目的也无非在保障劳动契约。,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一、概念(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约。(劳动法第16条)(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是一种用人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相选择、平等协商,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和调整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制度。,二、性质(一)有关劳动合同性质的传统学说 1
2、.身份契约说:劳动力之给付与受领并非单纯的债务契约,其身份性明显;2.租赁契约说:劳动关系并非买卖关系,而是劳动力租赁关系,当契约关系消灭后即须回复劳动力(法国民法典:租赁契约可以分为两种:物的租赁;劳动力租赁);,3.雇佣合同说:劳动合同为纯债权债务关系,即雇佣关系(德国民法典采该学说);4.特殊合同说:劳动合同不属于民法中的典型合同,已形成一种特殊合同(瑞士债法1971年修改时直接将雇佣合同称为劳动合同,这是民法典中正式以劳动合同取代雇佣合同的创举,标志着落伍的雇佣合同概念在民法中的消失。需指出的是,瑞士债法虽然用了劳动合同的概念,但劳动合同制度仍然是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二)我国学界
3、的认识 1.公法说;2.私法说;3.社会法说。劳动合同制度的私法主导兼具公法性质是目前的通说。这一观念的树立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1)在观念层面上: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应各自作为独立主体以自由合同的手段与方法通过自主性努力来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关系;就国家而言应树立劳动者是弱势群体需要特殊保护的观念;(2)在制度层面上,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外,还应在集体合同、劳动基准等方面作出努力。,三、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与特色(一)基本原则 1.工资续付原则:劳动者即使未提供劳务给付,在一定条件下其对用人单位的工资请求权仍继续存在;此时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工资续付义务。此与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同时履行等原则或
4、制度相悖,体现劳动合同制度的特色。劳动法上的休假、请假制度即是该原则的体现。,2.劳动给付义务不得强制原则 由于劳动给付具有高度人格意义,不管是在诉讼内或诉讼外,均不得强制。3.危险负担归属于雇主原则 依民法双务契约一般原则,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时,由相应当事人负债务不履行原则;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时,即产生所谓危险负担,通常由法律分配风险。但在劳动法上则一律由用人单位负担。即使用人单位尽一切注意义务后仍发生风险,用人单位仍不得免责。(1)雇主对雇员无瑕疵担保请求权,仅在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给付时雇主才能免除给付义务;(2)劳动者在给付劳动时,对雇主造成的损害以故意为限负赔偿责任。,(二)劳动合
5、同的特色 1.劳动合同的从属性(1)劳动者人格上的从属性: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指示、接受检查、接受制裁。(2)劳动者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从属于用人单位而为其劳动。从属性还被一些学者解释为包括组织上的从属性、阶级上的从属性、技术上的从属性等。从属性是劳动合同的最大特色,一切有别于传统民事法律概念的劳动法概念皆由此而展开。,2.劳动合同的继续性(1)继续性法律关系的宗旨在于保持存续状态,对安定性极为重视,因此劳动合同法重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继续性合同的重要特征是,已履行的部分不具有可返还性,无法恢复原状,因此在处理劳动合同无效、解除
6、等引起的责任承担问题时,无法考虑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责任形式。,3.劳动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1)劳动合同的订立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劳动合同必须亲自履行;(2)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多,强调当事人间的忠实、保护、照顾等义务,有很强的道义、伦理色彩。4.劳动合同受集体劳动关系影响 自工会发达后,个人对劳动合同的形成、变更乃至消灭的自主性减少,个别劳动关系不但受劳动基准法影响,更受集体合同影响。注意: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劳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教材第126127页),四、劳动合同的分类(一)以合同期限为标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1)优缺点:应变能力
7、强、适用范围广;但容易导致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黄金劳动年龄经过后被无情抛弃)。(2)注意: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则终止,且无经济补偿金,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了。,(3)思考:为克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弊端,是否应当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订立次数?关于期限限制:最长期限?最短期限?关于次数限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
8、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1)制度优势:利于保护劳动者,进而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国外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领域的常态(3)劳动法第20条;劳动合同法第14条,思考:(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该如何正确理解?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实施条例第9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实施条例第9条),(2)“连续
9、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第97条: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注意:(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长期的、永久性的劳动合同,只是一个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已,并非终身合同和铁饭碗,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用人单位想像的那么可怕。(具体内容参加劳动合同的解除)(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实施条例第12条),3.以完成一
10、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注意: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连续两次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以就业方式为标准 1.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依据国家法定劳动时间的规定,从事全时工作的合同。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劳动合同形式。(注意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五、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合同法的关系(一)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 两者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非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而是
11、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因此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适用劳动合同法。,(二)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 由于两者立法理念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二者间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劳动法来源于民法,劳动合同首先是一种债,因此当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时,可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能说劳动合同因其特殊,并成为劳动法规制的对象,就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法原理一刀两断。如劳动合同之订立,当然得适用邀约、承诺之规定。,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一)劳动合同形式要求的不同立法例(二)我国劳动法上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 1.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2、(劳动合同法第10条);2.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7条)。,(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0条)。(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11条)。,(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13、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并继续支付双倍工资(第82条)。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69条)。,思考与讨论:(1)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产生的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建立前,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其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2)在劳动领域,如果劳动者不愿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书面原则如何贯彻?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承担双倍工资等责任?劳动者该承担什么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
14、条例第5条、第6条: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1)几种错误观点:成立效力;生效效力;对抗效力(
15、2)书面形式的价值 证据效力;利于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工作的开展(与职工名册制度相对应),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执法过程中,一方面通过比对职工名册与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帮助确认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利;另一方面当灾难事故发生时可以避免到底多少人遇难都不清楚的尴尬。,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第17条):(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
16、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的后果(1)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2)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1条
17、: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理论,上述赔偿责任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二)约定条款 1.试用期条款(第19、20、21条)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进行考察了解的期限。(1)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相差一天试用期相差四个月!,讨论 1: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高期限的,是否绝对无效?2:试用期
18、、实习期、见习期、培训期的关系?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复函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
19、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讨论:在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能否重新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新的工作再设定一个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一段时间间隔之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能够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注意: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思考:用
20、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口头方式约定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满如果劳动者表现合格的则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一约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4)试用期之禁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注意: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约定试用期。思考:试用期是否适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宜适用。一方面派遣单位不用工,不存在对劳动者试用的前提;另一方面用工单位通常基于季节性、临时性、替代性需要临时用工,试用
21、必要性欠缺。,(5)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思考:试用期内安排加班是否支付加班费?,(6)试用期内合同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与劳动法32条规定的区别)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注意:第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错误认识。第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权与劳动者解除权行使程序的区别(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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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 课件 第五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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