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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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实习律师2009年度培训,安徽省律师培训教育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安徽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 主任 孟超 律师,劳动法的特征,1、劳动法将越来越侧重保护劳动者中的弱者为立法主要宗旨;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会改变中国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很大程度上依赖劳动争议案件的推动。,第一部分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一、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
2、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2、职工向单位借款争议;3、住房公积金争议;4、退休返聘人员争议;5、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二、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1、主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2、关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确定的问题劳动保
3、障监察条例 第33条规定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或未经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可将出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3、关于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用人单位确定的问题劳动部关于因破产、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4、关于对违法分包的用人单位确定问题劳动保障部关于确
4、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5、关于对合法分包的用人单位确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6、劳务派遣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三、确定劳
5、动争议仲裁机构,1、地域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级别管辖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意见(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四、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1、工资争议1)基本数额的确定。A劳动者陈述的数额 B最低工资 C用人单位同
6、工种职工工资水平 D 行业指导工资。2)赔偿金的确定: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3)关于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1-5倍的问题。4)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50%-100%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5)加班工资。(1)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2)加班工资的基数:劳动部关于劳动法条文的若干说明第44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五项规定: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7、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3)加班时间的最高限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终止)1)基本数额如何计算: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2)工龄计算。3)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需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
8、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3、生活费用数额的确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
9、定,4、工伤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费;(2)残疾辅助器具费;(3)生活护理费;(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7)丧葬补助金;(8)供养亲属抚恤金。2)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5)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6)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5、公伤待遇1)适用范围:军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
10、员。2)认定范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3)待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14560 因公14040因病1
11、3570 有护理费二级因战13100因公12480因病11960 有护理费三级因战11650因公10920因病10140 有护理费四级因战9470因公8580因病7800 有护理费五级因战7280因公6550因病5930 六级因战5820因公5460因病4680 七级因战4350因公3880八级因战2880因公2460 九级因战2180因公1870 十级因战1460因公1250,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5)因公死亡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20个月的工资)定期抚
12、恤金。对象为:1)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五、劳动仲裁时效,1、普通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
13、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时效,2、解除劳动关系所涉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时效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运用,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
14、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运用,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
15、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运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七、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八、仲裁裁决书和
16、判决书之间的关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第14号)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2、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九、劳动争议案件的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
17、,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二部分 律师为单位制作规章制度的 经验介绍,一、制作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
18、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制作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合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一百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十五人;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二十人。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具体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会议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19、。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应当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二、考勤方式,1、考勤人员;2、本人签字;3、考勤机(手持卡、指纹卡)。4、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三、工时制度,1、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时制度
20、,3、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四、病假,1、请病假手续的设置2、请病假条件的设置3、病假待遇的设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4、违约责任的设置5、奖罚的设置6、
21、医疗期的设置,五、事假,1、事假条件的设置2、事假待遇的设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事假;(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3、年休假与事假之间的关系,六、带薪年休假,1、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工在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员工可以事假和病假天数与年休假的天数进行冲抵。即员工当年的事假和病假天数小于或等于年休假天数,则视为员工当年无时间和病假缺勤记录。,七、工伤假(工伤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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