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课件新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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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部门。,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
2、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案例分析: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199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
3、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支付,即使按时计费的劳务,其劳务费极少以月为单位支付。上述理论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对判别劳动关系与劳
4、务关系的意义有时不够显著,往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书、工作证、职工名单、工资条、工资存折等证据来认定。,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
5、的身份提供劳动。,第三节 劳动法渊源及其体系架构,一、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合同法 集体合同法 劳动关系协调法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 职工民主管理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工时法劳动法总则 劳动基准法 工资法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促进就业制度 劳动保障法职业培训 社会保障和福利 劳动监督法 劳动监察制度,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蕴含于劳动法中的国家意志;是双方当事人意志协调的产物,
6、其运行过程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并且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二、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
7、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尽管都在劳动法调整范畴内,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一般不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
8、,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案例: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 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
9、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焦点: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法
10、主体的概念 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公民、组织和机关。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或多重性如:一个学校可以同时具有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三重资格,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法律含义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职工(雇工、劳工、受雇人、雇员、员工)的概念一般包括四层含义:(1)职工是被录用(雇佣)的人员;(2)职工是在用人单位(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3)职工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人员;(4)法
11、定某种或某几种人员不属于职工,例如,国家公务人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企业经理等,,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2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对劳动行为能力作出规定的客观依据,是公民的劳动能力水平,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劳动行为能力受制约的因素:(1)年龄 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不应低于15周岁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12、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2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受制约的因素:(1)年龄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不应低于18周岁 我国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仍允许其从事不妨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劳动,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2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受制约的因素:(2)健康 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是基于对劳动行为能力被限制
13、者的保护 疾病的限制 残疾的限制 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2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受制约的因素:(3)智力 精神健全 这是对劳动行为能力的起码要求,因而,精神病患者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文化水平 许多国家要求,就业者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我国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招工必须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为对象。技术水平,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2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受制约的因素:(4)行为自由 在校学生
14、也由于这种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一般不得成为招工对象,仅在暑假、寒假期间可被招为临时工;在职职工能否参与第二职业劳动法律关系,也应以在保证全面履行本职劳动义务的同时是否还具备履行第二职业劳动义务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为限。,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三)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一般只能参加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15、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用人单位(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 1企业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国家机关 4个体经济组织(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三)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1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2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主要特征:(1)各项权利和义务都与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紧密联系,或者说,都是实现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所必要的权利和义务。(2)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
16、标准。,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特征:(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而不得由他人代理。这是由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组织隶属性所决定的。(4)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支配。这是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被管理者地位相联系的。(5)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存续于劳动法律关系终止之后,并且,有的权利还扩及劳动者供养的亲属,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二)
17、劳动义务。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一)劳动权(二)劳动报酬权(三)休息休假权利(四)劳动保护权(五)职业培训权(六)生活保障权(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八)合法权益保护权,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一)基本劳动义务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劳动给付义务)首要任务(1)劳动给付的债权人请求权转让问题(2)劳动给付的债务人给付不能替代(3)劳动义务的内容变更工种问题(4)劳动时间延长、缩短和分配时间(5)劳动速度给付
18、能力水平的差异2、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二)从属义务体谅义务(忠实义务)1、作为义务:(1)通知和报告义务(2)减少损失的义务2、不作为义务劳动合同法23、24条(1)保密义务(2)竟业禁止,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四、用人单位权利(一)招收录用职工权(二)合理组织调配权(三)劳动报酬分配权(四)劳动奖惩权(五)辞退职工权,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五、用人单位劳动义务(一)用人单位基本劳动
19、义务(1)用人单位应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2)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3)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义务(4)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5)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6)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7)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8)保证劳动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义务,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二)用人单位的附属义务体谅义务(忠实义务)1、保护义务(1)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义务(2)保护劳动者人格的义务(3)保护劳动者被携带财产的义务2、其他义务(1)平等对待的义务(2)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劳动力使用的义务(实际使用雇员),第三章
20、 劳动法律关系 第四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二、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不同观点介绍(一)劳动力客体说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二)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 基本客体: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辅助客体: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实施劳动行为而有权获得的、用人单位因支配劳动行为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四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力有潜在形态和外在形态之分,潜在形态劳动力不象外在形态劳动力那样便于为法律所规范,并且,能够被用人单位用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只能是外在形态劳动力。所以,劳动法律关系客
21、体与其说是劳动力,倒不如说是外在形态劳动力更准确,而外在形态劳动力亦即劳动行为。,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在民法中,劳务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以劳务为标的的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具有的特征:(1)它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固定为特定的主体,其中,劳务提供方固定为依法取得特定劳动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劳务接受方固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它以实现劳动关系为目的,即是说
22、,它的存续是为了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给劳动关系正常运行创造条件。(3)它的标的限定为劳动服务行为,这是一种特殊劳务,其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和服务规则为劳动法规政策和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4)它的内容一般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其中有的是无偿提供服务。(5)它的运行大多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所组织,并且受到国家较强力度的宏观控制。,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依其服务项目不同分为:就业服务法律关系职业培训服务法律关系劳动保护服务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服务法律关系社会福利服务法律关系,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武某系山西省河曲县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20
23、04年9月武某从陕西省府谷县运煤往河北省送,雇佣张某为驾驶员驾驶车辆,月薪3000元,没有签订合同。2005年11月,张某驾驶该车途径山西省太原市与河北省一辆大货车相撞,张某受伤住入太原市医院治疗。2006年2月张某出院后,以与武某存在雇佣关系,直接向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某赔偿人身损害损失。,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特别劳动关系,一、时间上的特殊性:1、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
24、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特别劳动关系,一、时间上的特殊性:1、非全日制用工基于召唤从事劳动职位分享(劳动者在同一职位上分配工作时间)二、实质上的特殊性:1、试用劳动关系2、临时劳动关系3、借用劳动关系4、职业进修关系
25、5、集团(小组)劳动关系6、兼职劳动,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五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环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1)行政方式。(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的指令性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确立劳动法律关系。)(2)合同方式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1)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假期或哺乳期内,若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则应顺延到医疗期、孕期、产假期或哺乳期届满时终止。(2)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依法续订后继续有效(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依法订立承包合同,如果承包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就应当续延到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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