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性骚扰举证责任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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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研究,12级非法学 吕宁斯,Part 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Part 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属性,目 录,性骚扰的基本类型,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立法现状,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中的证明困境,本文对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构建,职场性骚扰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域外经验,我国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难的原因,性骚扰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1 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属性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作为专门的法律术语,最初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对于性骚扰的法律概念,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大
2、部分学者(骆东平,2005;曹艳春,2007)采用美国凯瑟琳麦金农教授的观点,认为性骚扰是“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将给受害者带来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1 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属性,行为,侵权行为,不受欢迎的行为,资源图示,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1 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属性,侵权行为,隐私权,名誉权,就业平等权和工作环境权(张新宝),人格尊严(张绍明),贞操权(王成),性自主权(杨立新),“不受欢迎”是性骚扰行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不受欢迎”并不等同于“非自愿”,因为某些性骚扰实施者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对受害者进行威
3、胁、引诱,受害者可能会迫于压力屈从,行为上表现可以是“自愿”的,但在主观上对该行为是不欢迎的、反感的、令受害人产生厌恶的。,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不受欢迎的行为,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2 性骚扰的基本类型,职场(工作场所)性骚扰,公共场所性骚扰(如:发生在公共汽车、娱乐场所、商场、展览会等拥挤公共场所;也包括利用电话、网络等公共媒介而进行的电话性骚扰、网上性骚扰。),敌意环境型性骚扰,交换型性骚扰,性骚扰,交换型性骚扰(quid pro quo harassment):雇主、上司、管理人员(或其他有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以任用、升职、加薪等为交换条件,对他人要求性利
4、益。,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2 性骚扰的基本类型,敌意环境型性骚扰(hostile environment sexual harassment):发生在同事、一般雇员或没有管理权的人员之间,通过性方面的言语或行径给受害者造成了敌意的、侮辱性的工作环境。(如:开下流的玩笑,不受欢迎的接触),权力交换,地位对等,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资源图示,
5、法 律,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3 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立法现状,行政法规,2012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3 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立法现状,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来,我国各省份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07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29条:“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
6、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2007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23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地方性法规,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4 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中的证明困境,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4 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中的证明困境,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4 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中的证明困境,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存在以下的特点,1、绝大多数的职场性骚扰案件属于交换型性骚扰,2、以侵犯名誉权/人格尊严为案由起
7、诉,3、大部分诉讼是个人诉个人,没有涉及雇主责任,4、原告败诉的原因是证据,2002年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定义,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不受对方欢迎的与性有关的实际行为;第二,受害人的性权利受到侵害,造成精神利益和其他方面的损害;第三,行为人实施的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实施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8、后果。”,“谁主张,谁举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1,2,3,4,5,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性骚扰行为的突发性,损害后果的不可量化性,基于权力的不平等性,传统的证明方式,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一、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 性骚扰一般发生在比较封闭的场所,特别是在交换型性骚扰中,被告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受害人处于其控制的领域(如:被告办公室内),通常只有原被告在场,行为的全过程被目击的可能性极小,封闭性场所外的证人大多只能听到现场的某些声响、对话或呼叫。同时,性骚扰行为
9、又只是与性有关的语言和不伤及身体的动作,如拥抱、抚摸等方式不易形成证明材料。二、性骚扰行为的突发性 性骚扰具有突发性,往往是在受害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发生,且行为持续时间短暂,因此,受害人很难运用录音、录像等手段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三、损害后果的不可量化性 绝大多数的性骚扰行为并未直接伤害受害人的身体,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一般表现为身体上的不适,如头痛、失眠等生理病状,而性骚扰行为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受害人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些伤害后果都是难以证明的。四、基于权力的不平等性 在交换型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地位不平等,迫于加
10、害人的权力,受害人往往担心收集证据揭露加害人,会被打击报复、被解雇,再加上与骚扰者权力资源的不对等,难以采用有效的手段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另外,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的证人一般是受害者的同事,同样由于与被告之间存在地位的不平等关系,证人也会由于担心被报复而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五、传统的证明方式 法院在审理性骚扰案件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及重物证轻人证,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等传统证明方法,使得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承担了所有的败诉风险,使得取证难和举证难成为了性骚扰案件最难解决的问题。,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
11、配,案例引入:台湾与我国大陆关于性骚扰案件的认定,台湾与我国大陆地区受害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资料,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对比,在证据种类方面,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一般收集到的证据是书证和证人证言,书证主要包括受害人向单位的投诉材料、单位对加害人的调查处分报告、对精神损害进行治疗的病历等等;而证人证言则主要是同事和家人证言。而在直接和间接证
12、据方面,性骚扰案件是以间接证据为主,依靠大量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认定案件事实。,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台湾首例性骚扰案件 VS 我国大陆重庆文静案,台北地方法院对台湾首例性骚扰案件中的证据认定:原告所提出的消费明细表及影盘的封底介绍等均被法院认为是确曾前往该处消费的证据。至于被告是否确有在包厢内以手触摸原告肩部、胸部及大腿的情况,法院认为除原告所撰写的日记可供佐证外,她对同事及其他友人有关此事件的相关陈述也足以让法官采信确有此事发生。,重庆巴南区法院对于双方提供的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均作出了肯定的认定,但在结果上却认为原告主张的性骚扰行为不成立。法院对
13、于证据的认定主要为:首先,法庭认为,证人张国玉、文胜雄虽当庭陈述曾经听原告说自己受到被告的性骚扰,但该二名证人的证言与原告的信息所表达的意思并不一致。其次,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短信性骚扰,并导致原告患神经衰弱及夫妻感情受影响的事实。最后,原告提出被告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借工作之名对其进行性骚扰,但未就该事实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两起胜诉案件,而在两例的胜诉案件中,武汉女教师案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秘密制作的录音材料,该材料证明了学校对被告的处分是基于其在与个别
14、教师交往中言谈举止过于随便,由玩笑发展到性骚扰,有损教师形象。这一证据直接证明了被告对原告一直存在性骚扰行为。而在广州萝岗发生的,陆某诉日籍主管横山宏明及广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称横山宏明在办公场所多次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但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照片上显示横山宏明在聚餐会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精神困扰,使其不能继续正常工作。原告要求横山宏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有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3000元。森六公司在办公场所的设置布局上充分考虑了制止和预防性骚扰等行为的发生。,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
15、件举证责任分配,陆某诉日籍主管横山宏明及广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提供的照片证据,2.1 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法官重物证轻人证,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等传统证明方法以及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行为的隐蔽性、突发性损害后果的不可量化性权力的不平等性,谁主张谁举证,胜诉难,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2.2 性骚扰诉讼中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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