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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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三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下)试用期的有关规定,试用期相关问题?,1.签劳动合同必须有试用期吗?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有试用期吗?3.如果是第二次签合同,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该如何约定?5.试用期的时间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吗?6.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可以吗?7.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8.试用期辞职需履行什么义务?9.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19条第二款),一、什么是试用
2、期?,二、试用期的期限,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问题:如果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一年、三年,试用期的范围是?,期限口诀:3135(无).126,有关试用期的注意事项: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4.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
3、资标准。,案例分析:,有企业提出签订半年合同(不约定试用期)3年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获取1年“试用”时间,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中仅约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但并没有规定试用期应该在什么时候才能用。第一次半年的合同期公司自动放弃试用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天内,公司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告知将续签3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如果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或不同意6个月试用期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最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同意续签的,则在订立3年期劳动合同时,就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这样等于劳动者在1年内都处于试用期内。,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本条中
4、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因此,试用期均仅适用于初次就业,如果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6个月合同时未订立试用期,将视为放弃试用期,再次签订合同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道理很简单,企业既然决定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显然该劳动者符合企业录用条件,如果续订合同时企业还约定试用期,这显然与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相违背。,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案例分析:某公司与张
5、某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2000元,并已按约定实际履行,问:张某应向什么部门主张权利?某公司将要承担什么支付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20004=8000元补偿金=(2000-1600)4=1600元,+,张小姐2008年7月1日其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签定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至2008年9月30日止。试用期工资3
6、200元,转正后工资4000元。月底发放当月工资。10月31日,张小姐领到的工资仍然是3200元。张小姐不能理解,遂与公司沟通。公司称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从11月开始发放转正工资。,本案中,鉴于张小姐已履行了违法设定的两个月试用期的事实,除了公司已经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以外,张小姐还可以按4000元月工资标准向公司主张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合计8000元。,案例分析:,(一)辞职应注意的问题,1.辞职理由的选择 如果没有办理,那你的辞职理由应当说单位没办保险,所以辞职。因此可以拿到,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补贴2.应当履行的义务 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工作交接。,四、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注
7、意的问题,案例分析:,周某与公司约定了2年的合同期,试用期1个月,并约定:员工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提出,否则自上个月计算工资之日起,至员工离开公司之日期间的工资不予发放。一周后周某想离开公司,他不知是否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否则公司是否有权扣发工资?,2009年11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何玉好不容易在一家计算机培训学校找到了一份实习辅导员的工作,校方承诺试用期月工资1000元。何玉 非常看重这个机会,每天早出晚归,干得很卖力。一个多月后,校方突然以“年龄太小,不适合这个工作”为由辞了她,而且没有一分钱工资。,一家重点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小瑞几个月前就找到了工作,让同学羡慕不已。可她却说,
8、“我在一家大公司试用啊,累死累活干了快2个月,公司说试用期不合格需要进行培训,请先交500元培训费。我对此提出质疑,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试用期是不是可以随意辞退员工?,(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
9、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构成要件:第一,用人单位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第二,录用条件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经过考核),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黄某参加了北京市某区
10、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模具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黄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2008年3月6日,该模具公司以黄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案例分析:,什么是见习制度?,见习制度原本是我国
11、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培养和选拔人才一种人事制度。主要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但当时的见习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毕业生毕业时拿到的叫派遣证),2006年2月27日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2006年9月河北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竞争力。高校毕业生可与本市、县人事部门联系在本地参加就业见习。通知明确规定,见习毕业生
12、一般是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河北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原则上在原籍所在地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对安排到企事业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发给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因此,现在的见习制度是针对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的一种职业培训制度,并非就业制度,因此毕业生就业时所签劳动合同中不应有“见习期”的规定。同时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受劳动法(广义)的调整。,问题:如何区分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由劳资双方约定。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学习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
13、学生。见习期: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后的一种考核制度。,2007年 3月,某大学大四学生王敏来到一家网络公司应聘行政助理一职,公司领导对王敏较为满意,决定录用。王敏也很高兴自己能够顺利找到一份工作,不过由于王敏还没有拿到毕业证书,网络公司就提出先从2007年4月开始在这里实习一下适应环境,等拿到了毕业证书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法。王敏询问了一下,等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还要经过试用期。网络公司领导很明确的回答:毕业生都是要经过实习期、试用期,然后才能成为正式员工。,案例分析:,实习前应提出将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提出不应再有试用期。最好要签一个实习协议。,一、什么是试用期?,二、试用期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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