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公选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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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法学,2,案例评析:,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甲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通过面试之后于2009年7月1日起到甲公司工作,任印制助理。小王上班之后,甲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其在一份固定格式的 实习申请上签字。并说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新进员工要经过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满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2009年8月底,小王因不满公司周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向甲公司提出离职。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说明当月工资未支付。2009年9月15日,甲公司财务人员通知小王,因其负责的书籍出现印制错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其300元工资。小王不服
2、,经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300元工资;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问题:,1.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2.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3.劳动合同应当在何时、以什么形式订立?,4.用人单位不订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5.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6.劳动合同文本由谁保管?,7.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8.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
3、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14.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15.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16.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约违约金?,1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18.劳动合同如何变更?,19.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解除吗?,20.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21.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2.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几天通知用人单位?,23.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3.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拿上了“铁饭碗”吗?,5,27.什么情况下
4、劳动者可以获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29.经济补偿金封顶吗?,26.劳动合同法对哪些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续延劳动合同方面有特殊保护?,25.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2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学生就业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一、哪些劳动合同不能签?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三、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哪些证据?四、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应注意的时限?,6,劳动法简史,7,(为什么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没有产生劳动法?),8,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5、,1.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2.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无产者,生产资料被集中于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9,3.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10,劳动法产生的过程,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劳工法规”调
6、整阶段和“工厂法”与民法调整阶段。劳工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如下特点:(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英国亨利八世时期曾明文规定,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如再度流浪,则被捕,除了鞭打,还要割去半只耳朵;三度流浪就要当作重犯罪人或社会敌人处死。,11,(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学徒法规定,在法定限额以上支付工资的要受到处罚,其中取得工资这笔支付工资者要受处罚更为严厉,对前者判处监禁22日,而对后者判处监禁10日。,12,劳动法产生的过程,劳动力租赁(当事人平等法国民法典-民法 国家干预
7、(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工厂立法 保护劳动者(规定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劳动法产生,1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为资产阶级政府采取法律手段干预劳资关系,以缓和当时日趋严重的阶级斗争,提供了社会政治前提。(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劳动者是生产力系统中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力再生产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生产力,这符合全社会各阶段利益。,14,仅用以“契约自由”为原则的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已不足以阻止、更无法扭转劳动力资源萎缩和枯竭的危险趋势。于是,亟需从立法上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对工人给予足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
8、(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正是起着平等地限制资本家剥削或者说保障资本家平等地剥削的作用。资本家之间的自由竞争正需要这种平等局面。,15,外国劳动立法简况,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再加上“工厂法”的产生,各国对劳动法的作用更加重视,进而颁布了许多工厂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级阶段,有了较大的进展,具体表现在:,16,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5出现了社会
9、保险法。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发展,表现为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充实,逐步在摆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工厂立法的范畴。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而且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缺少必要的保障。,17,(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做出让步。因此,以改良主义作为主要方法,资产阶级劳动法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了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18,需要指出的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
10、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当工人运动高涨时,劳动法就得到了重视和发展,在工人运动受到镇压处于低潮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则通过立法剥夺和限制劳动者的权利。,19,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 1918年苏俄宪法中规定实行普遍义务劳动制,20,中国劳动立法概况,旧中国的劳动立法(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二)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21,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不包括实行不同制度的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1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关于国营、
11、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在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方面:关于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22,3在劳动保护方面: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4在劳动保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5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
12、的暂行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23,(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这一时期,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劳动法规。主要包括: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24,(三)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处于低谷的时期。(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1劳动就业
13、方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工资制度方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及试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25,3 劳动保护方面。矿山安全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在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
14、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26,4劳动保险方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5工会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7,6职业技能方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15、,工人考核条例,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7劳动纪律方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8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28,9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后来又制定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组织规则和活动规则。10劳动监察方面。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劳动监察规定
16、。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9,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 1818年英首国人欧文上书“神圣同盟”会议,建议制定国际劳动法。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1890年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1905年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
17、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30,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1919年4 月:“国际劳动宪章”。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当时凡尔赛和平条约还未签订,国际联盟还未产生,而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附设机构的国际劳工组织却先告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订了最初的六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六个国际劳工建议书,任命了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11月16日,国际
18、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31,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职能,国际劳工组织章程(1972年修订)在序言中阐释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各缔约国应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即调整工时,调节劳动力供应,防止失业,规定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防护工伤和职业病,保护儿童、青年和妇女,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金,保护工人在外国受雇时的利益,承认同工同酬原则,承认结社自由原则,组织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等等。费城宣言对该宗旨作了补充:“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
19、的提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世界的持久和平。,32,国际劳工组织机构,国际劳工大会 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每个成员国委派的代表团组成。各代表团由4名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2名,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各1名,各代表权利平等 五个常设性委员会:总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理事会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由56名理事组成,其中政府理事28人,工人和雇主理事各14人(1986年召开的第72届大会将理事会的席位增加1倍,取消常务理事席位)国际劳工局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关,同时也是国际劳工大会及其理事会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它
20、设局长总管其事,并派国际公务员和技术援助专家在世界各国工作,33,国际劳工立法的特点,(1)立法机构的组成具有“三方性”。(这是其他国际机构所没有的独特原则)政府、劳工、雇主三方代表都参加各类会议(包括国际劳工大会)和机构,劳工和雇主代表可以自由讨论,独立表决。国际劳工立法的“三方性”,充分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宗旨,即促进政府、劳工、雇主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状况,维护社会正义。,34,(2)立法所规范的范围,具有“国内性”。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所规定的条款,绝大部分是调整成员国的内部劳动关系的。只有极少数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到其他国家的问题,如对外籍工人给予平等待遇以及对外国海员协助遣返本国
21、等。从对成员国的适用范围上看,国际劳工法基本上限于本国的领土之内,并且有的适用于整个国民经济,有的仅适用于某一生产部门甚至某一种职业。(3)会员国接受立法的约束具有“自愿性”。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通过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公约经成员国批准才对该成员国有约束力,而成员国是否批准公约,则完全由成员国自行决定,国际劳工组织无法干涉,35,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原则,费城宣言的10项原则:(1)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2)使工人受雇于他们最理想的工作,以充分发挥其技能与特长,作出最大贡献;(3)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必须在有关方面充分保证,提供训练,对易地就业的迁移调动等方面提供方便;(4)关于工资
22、、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拟定应能保证将进步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给予一切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36,(5)切实承认集体判的权利,在不断提高生产力的情况下,实行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障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7)充分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10)保证教育和就业机会均等。,37,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是国际劳动立法的最主要形式。国际劳工组
23、织和建议书与其他公约相比,有其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公约和建议书都是经国际劳工大会以主席代表2/3多数票通过,而不要求一致通过;第二,公约和建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公约一经成员国批准,便在该国产生法律效力,批准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三,对公约的解释权,由国际法院裁决。(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主要包括有: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区域性组织的文件;双边条约等。,38,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
24、定;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39,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核心劳动标准:在国际劳动立法中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被称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40,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的关系,在起草和制定劳动法的过程中,就适当借鉴了国外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有关规定。在其内容中,有些是对已批准公
25、约的实施,如实行每周两天休息制度、制定最低工资办法、禁止使用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工作、限定最低就业年龄、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等;而有更多的则是对尚未批准的公约和建议书的采用,如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反对就业歧视、禁止强迫劳动、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改进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等。,41,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影响会日益加深。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我国要参照国际劳工标准,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劳动立法,从而使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改善是一个发展过程,受到经济、社会、历史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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