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律师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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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法与律师业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社会法研究所副主任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第九届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联系电话:,2,一、概述二、企业劳动法律顾问中的律师事务三、劳动合同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第一部分 概述劳动关系当今社会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关系,2009年全世界雇佣劳动者人数达到30亿,占全球人口的60.4%中国2008年雇佣劳动者近4.7亿,占劳动人口总数的60.4%雇佣劳动者是人口结构中的主体2012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704万人 达到71%国际产业关系协会前会长Russell Lansbury教授评论:如何规制
2、劳动与雇佣关系的方法仍然是全世界学者关心的中心议题(2009年8月在澳洲悉尼举行国际产业关系协会第15届世界大会),3,4,劳资领域事件吸人眼球,张海超开胸验肺富士康十二连跳毒苹果:苹果供应商联建科技中毒员工维权案中受害员集体离职 员工提出4项要求广东的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出租车司机的罢工腾讯公司斥资10亿启动“安居计划”企业败诉率居高不下,5,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以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为转折点,劳动争议数量呈“井喷”之势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增长情况:2008年至2010年,北京各仲裁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84297件,超过2007年前十年案件量的总和 我国各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
3、重点、热点和难点。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2009年新收31.86万件2010至2012年新收均在30万件左右。,6,分析原因:劳动法惹的祸?,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劳动律师业务大增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没有制度设置家族管理 隐蔽用工 随意用工劳动法的特点:层层立法 地方执法尺度不一 专业性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 少数劳动者过度维权 诉讼成本低 诚信缺失 利益驱动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复杂性 历史遗留问题 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产生新问题 劳动关系企业人力资源理念与法律理念的冲突,7,防范之道?补救之道?,人力资源管
4、理与法律意识的融合用工的整体规划:规范、弹性、灵活用工加强日常用工管理理性与人性化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证据意识律师业务的增长点 规范与规避 律师的良心,8,二、企业劳动法律顾问中的律师事务概述,(一)日常劳动法律事务咨询 单位 工会 政府 个人(二)各类相关劳动法律事务文书的制定与审查 1.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专项劳动协议:试用期协议 聘任协议 岗位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培训与服务期协议 2.集体合同,9,3.调解协议4.劳务派遣合同 人事代理合同 人力资源服务合同5.劳务协议 实习期协议 6.劳
5、务外包协议7.商事承揽合同 8.发承包合同(三)规章制度建立、审查、修改完善 员工守则招聘、录用、试用期、职务描述书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定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加班加点制度、工资和奖金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议事规则 竞业限制规定 保密制度社会保险 公司福利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0,(四)日常劳动法律事务 1.建议与论证人力资源与劳动管理的策略方案:如何用工 2.审查相关个人和单位的资质 3.就劳动管理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 规章制度 企业并撤、改制、裁员、重大制度的改变 4.拟定或审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及文书 对员工的处理 决定 劳动合
6、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程序文件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协议 5.社会保险事务的建议 6.证据的保存与管理,11,(五)代理业务,代理调解、谈判代理仲裁:劳动争议仲裁 经济仲裁 代理诉讼:劳动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六)劳动法知识培训 人力资源人员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 工会,12,劳动律师业务的特点,社会性:涉及人员、部门众多,关系协调,影响面广 社会敏感度 与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联系密切对立性:劳资双方利益冲突 力量的博弈 专业性强成败关乎 企业形象 关乎律师职业生涯律师的角色定位 用人单位消融、规避、防御劳动法 律师的角色:助纣为虐?雪中送炭?锦上添花?律师的
7、心理压力:良心与职业,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13,适用劳动法:1.劳动合同工 2.劳务派遣 工 3.非全日制用工 4.发承包用工 5.下岗者 不完全适用劳动法:?6.劳务外包 7.退休者、实习学生完全不适用:8.自由职业者 9.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国家机关在编人员 兼职10.未取得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14,一、企业用工基本类型与劳动法适用,15,(一)劳动合同工,劳动合同法对直接用工规范加强,劳动成本增加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确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直接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解雇保护的限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双倍工
8、资双倍经济补偿金罚款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16,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本高,解雇受较大限制,多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核心员工,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工作年限长员工可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证企业的人力资本竞争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3-5年劳动合同居多,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签3年劳动合同,一般劳动者 保证企业的劳动关系基本稳定,也有劳务派遣形式,保持用工灵活性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于短期、季节、临时性项目用工技术含量低的、非关键岗位可以签短期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不签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管
9、理 控制,如何认定管理 资本所决定 组织所决定 职场所决定1、劳动者实际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招聘 参加用人单位的组织中去 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任务 业务组成部分 档案2.劳动报酬发放:单位有向劳动者给付过工资性报酬的记录3、单位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4、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有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劳动者填写了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以该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自由职业者?技能、工具、设施自有,自担风险,17,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支付凭证 社保缴费记录 工作证 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职工名册考
10、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当事人其他协议档案?,18,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市场环境,19,(二)劳务派遣工,何谓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劳动合同立法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
11、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何确定三性:具体岗位由用工单位和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确定。控制用工比例 10%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 200万元对劳务派遣公司实行行政许可签劳动合同 加大罚款力度连带赔偿责任目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维稳与维权,21,三性”岗位及比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2,修正案:“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
12、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签劳动合同问题,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
13、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23,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制度的安排: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的情形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给被派遣劳动者寻找用工单位。,24,解除问题,无工作期间的待遇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
14、当按照不低于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去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5,不属于劳务派遣用工,(一)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的形式将本单位劳动者派至其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劳动的行为(二)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进行劳动的行为;(三)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家庭或自然人处进行劳动的行为。,26,企业的调整:,劳务派遣直接用工 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真派遣 假外包 规避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 发承包在管理上的区别: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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