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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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五章 劳 动 合 同解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概述,一.概念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法律特征1.主体特定;2.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4.目的在于建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过程。,二、多层次的劳动条件决定结构,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国家公权力,劳资共决(工会),劳动者个人对用人单位,法律效力,低,高,劳动条件,低,高,三、我国劳动合同的现状,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2、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2、一年一签普遍、形成不好管理模式);3、劳动关系多样化、新就业形式不断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增多、劳动关系模糊化(劳务派遣等);4、劳动争议不断增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严重(农民工讨薪难、山西黑砖窑事件等);5、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过于粗糙(滥用试用期、违约金不明了、当时局限性旧体制和过渡性痕迹、纲要式立法)。,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2005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在网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经历了四年后,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物权法
3、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并作为劳动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劳动合同法说明,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它是根本大法宪法下平行于民法的基本大法之一。注: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在适用范围及合同必备条款有所扩大和增删。地方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下位地方法规,凡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均要以劳动合同法条文为准。集体合同规定是下位部颁规章,凡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均要以劳动合同法条文为准。,二、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一章 总则,1-6(共6条):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会等,对整个劳动合同法起统帅作用,第二章 订立,7-28(共22条):形式、期限、必备条款、试用期、保密条款
4、、竞业限制。,第三章 履行和变更,29-35(共7条)加班费、拖欠劳动报酬,及劳动合同变更作了规定,支付令,降低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第四章 解除和终止,36-50(共15条):单方面解除、裁员、不得解除、终止等,后合同义务,终止合同补偿金等新规定,第五章 特别规定,51-72(33条):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 监督检查,73-79(共7条):政府、工会监督检查检查以及任何组织、个人的检举控告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80-95(16条):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96-98(3):聘用制事业单位、过渡期、施行开始时间,劳动合同法
5、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有所扩大1.劳动法第二条规定:(1)适用本法(形成劳动关系):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2)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1)适用本法(建立劳动关系):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2)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工会(第五十六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第九十三条)、承包经营个人(第九十四条)。,一适用范围,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要求:1.劳动法实体要求(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
6、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法新增程序要求(第四条):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职工有权提出意见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订立原则发生的变化,劳动法的订立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法赋予企业的管理权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
7、完善规章制度司法解释赋予法律效力 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要求具备三性:合法、民主、公示,规章制度是用工管理基础,规章制度的制定技巧,表述应当适应管理本土化设计应当体现处理对抗性执行应该得到责任制度保障,处理违纪职工的三项基本原则,“瞻前顾后”、切记“感情用事”“左顾右盼”、不能“草率行事”“人人平等”、杜绝“长官意识”,(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合同法的关系(一审、二审稿都是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关于与劳动法关系两种观点,主张依据劳动法:原因,劳动法为基本法,位阶高于单项法,只可细化和补充,不可突破。,平行:处于同一位阶,新法优于旧法原理,予以突破,关于与合同法的关系,是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8、,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无须以合同法为依据,基于一般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补充特别法的原理,对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条件下,可适用合同法,(四)立法目的,单、双保护之争,双保护主张:1、地位平等是合同一般属性;2、有将劳动合同纳入民法的国家3、单个劳动法弱于劳动基准法等;4、高素质劳动者并非弱者等。,单保护主张:1、不平等性;2、尽管纳入民法,民事的特别法;3、尽管弱于基准法,还是偏保护;4、双保护容易诱导按民法思路理解;5、强资本、弱劳动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总则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些劳动关系。,
9、一审、二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1、示意图,规章制度,作成,修改、变更、决定,1、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提示:1、法定义务2、可以理解为不可缺少的法定内容;3、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4、程序合法5、不涉及切身利益,不强制上述程序,对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等规定,工会与职工,有权提出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将
10、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告示员工手册、附件等形式,制定程序,异议程序,告知程序,依据本法74条规定:受行政权力监督,案例1:肖某是上海一中日合资企业的员工。公司没有汽车和专职司机,为了工作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他偷偷配了公车钥匙。某年7月,他乘司机不在,与同事开车出去,被领导发现,肖某与同事受到罚处理。按理说,肖某应该吸取教训。但同年8月,他又开着公车带女友兜风。为了不让公司发觉,他将油箱里的汽油加满,又让人氢记程器往回调,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谁料,就在他偷偷送车回单位时,恰巧碰上了一个日方管理人员。公司以肖某偷开公车,屡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肖某解
11、除了劳动合同。丢了工作的肖某,很不服气。于是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对此解释:公司有业务规定,入职培训时,就明确告诉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车。但肖某却对此置若罔闻,屡屡违反。因此,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案例2:魏某是一家挂毯厂的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魏某月保底工资为700元,另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此外,挂毯厂还在销售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经办代销的挂毯,如果在3个月内既没返回贷款,也不能将代售挂毯完整收回,销售人员本人应承担代销挂毯无法收回的损失。但是,该规定并没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只是在魏某入职培训时,
12、向魏某等销售人员进行过宣读,并发给每人一份。合同履行期间,魏某按挂毯厂的规定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3万元挂毯去代销,之后一直未能返回货款。三个月后,由于魏某已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挂毯厂依据管理规定作出由魏某赔偿代销款的决定,并开始在月工资中予以扣除。魏某不服,认为自己与挂毯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赔偿规定,该赔偿规定对自己没有法律约束力。于是,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仲裁委撤销挂毯厂对自己的赔偿责任决定。后经仲裁委查核属实后,裁决驳回了魏某的请求。魏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败诉。,四、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告知义务;(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订立时间;(三)劳
13、动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合同的内容;(五)劳动合同无效及其处理;(六)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七)工资支付令;(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十)经济补偿金;(十一)后合同义务;(十二)过渡性条款。,告知义务(尽先合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提示:1、双方要尽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2、遵守告知时间,签订合同之前;3、不能选择性告知;4、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调查权)有限的。,违反告
14、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26条);2、有欺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根据38条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39条随时解除合同,(一)如实告知义务与调查权,(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时间(如何提高书面合同签订率是这部分立法的核心,涉及的主要条款第7、10、11条)1、继续坚持采取书面形式的理由;2、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示意图;3、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2、劳动关系建立与书面合同法律意义示意图,劳动关系建立,自用工之日起(第7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十条一款),本法八十二条一款:超一个月未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法十四条三款: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了提高劳动
15、合同签订率),自用工之日一个月以内(十条二款),签订时间,不签书面合同,用工开始之前,签订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本法十条第三款),用工开始即签合同,所涉及主法条:七、十、十一、十四、八十二,未签合同约定不明(本法第十一条)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及时间,(三)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为国家长远利益,恢复以中长期劳动合同模式为主的管理模式)1、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定义;2、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3、对诱导劳动合同长期化意义的思考。,1、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定义,按期限份种类(本法第十二条),固定期限合同(简称为定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
16、法十三条)协商一致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称为无期劳动合同):约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法十四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法第十五条),所涉及主法条:十三、十四、十五、八十二第二款,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示意图,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协商订立(本法十四条第一款)任意性规范,法定情形出现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订立(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强制性规范,逾期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法14条第三款),法律责任:本法第82条第二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1、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
17、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案例3:刘某1994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进入到上海某电器公司工作,并按照当时的规定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该公司管理混乱,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一直亏损。2002年,经过上海市国资委同意,被上海另外一家电子集团兼并。兼并之后,该集团公司与原电器公司的的部分员工重新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刘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集团公司不同意,并终止了同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
18、其符合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该集团公司应该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集团公司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内容示意图;2、禁止担保;3、试用期;4、违约金问题;5、服务期;6、竞业限制;,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1、竞业禁止义务2、保守秘密义务3、遵守劳动纪律与企业内规章制度义务4、提高职业技能义务,1、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2、提供生产、工作条件的义务;3、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5、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6、保障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义务,1、劳动权
19、(就业、择业自由等)2、劳动报酬权(谈判、请求、支配)3、休息权;4、劳动保护权;5、社会保险福利券6、提起劳动争议处理权7、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1、要求提供劳动的权利2、管理指挥权;3、组织劳动的权利4、处分职工的权利5、知情权(调查权)6、采用自由权,1、劳动合同内容(17、18、81条),劳动合同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
20、同的其他事项(17条一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7条二款)。,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取消的必备条款:,对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办法1、重新协商2、集体合同3、同工同酬4、国家有关法律(本法18条),未载明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81条,2、禁止担保(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3、约定试用期(19、20、21):1、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2、试用期劳动者的待遇;3、试用期
21、内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异同;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5、试用期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4:方某本科毕业于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后,方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该公司根据方某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如被录用,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自正式签约日起,方某开始享受各种保险待遇。合同签订后,方某开始上班,一开始是在公司销售部做业务员。方某虽然工作认真负责;但由于刚开始没有自己的客户及业4务渠道,所以试用期满实业公司考核他的工作业绩时,除了工作认真之外一片空白。公司人事部认为,虽然方某的经营业绩为零,但业务素质不错,踏实肯干,将来会有发展,决定再给方某一次机会,决
22、定将方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方某觉得既然公司对他予以肯定,就说明他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合格,公司应该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解释说,新分配的大学生,都有1年的见习期,这1年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不管在哪个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才转正的。方某觉得有道理,于是双方将原合同的试用期延长6个月。此后,方某仍然努力工作,新合同期限期满后,公司人事部通知方某,经过近1年来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方某在见习期内的表现并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方某不再聘用。方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委申诉,要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案例5:方某本
23、科毕业于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后,方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该公司根据方某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如被录用,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自正式签约日起,方某开始享受各种保险待遇。合同签订后,方某开始上班,一开始是在公司销售部做业务员。方某虽然工作认真负责,但由于刚开始没有自己的客户及业务渠道。所以试用期满实业公司考核他的工作业绩时,除了工作认真之外一片空白。公司人事部认为,虽然方某的经营业绩为零,但业务素质不错,踏实肯干,将来会有发展,决定再给方某一次机会,决定将方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方某觉得既然公司对他予以肯定,就说明他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合格,公司应该与他正式
24、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解释说,新分配的大学生,都有1年的见习期,这1年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不管在哪个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才转正的。方某觉得有道理,于是双方将原合同的试用期延长6个月。此后,方某仍然努力工作,新合同期限期满后,公司人事部通知方某,经过近1年来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方某在见习期内的表现并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方某不再聘用。方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委申诉,要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原则上限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
25、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可以再培训服务期和竟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外,其他情况下,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这种例外,主要考虑能够约定服务期竟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往往是高端劳动者,可替代性不强,一般情况下其有能力驾驭违约金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案例6:赵某于1995年7月1日于某师锅炉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8年,期限未满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未履行时限每月偿付对方违约金200元。1995年10月,由于物色到更好的工作,赵某书面通知厂方。自12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同意解除,但是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18200元。赵某拒不支付,仲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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