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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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目录,一、受理与立案,举报,概念: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主体: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方式:来访、来信、来电、上网等,可以匿名举报,应为举报人保密,对受理、立案等期限无具体规定,一、受理与立案,投诉,概念: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的行为主体: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文书:投诉人个人信息、被投诉单位信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投诉请求事项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适用举报制度的为举报人保密规则,一、受理与立案,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一、受理与立案,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一、受理与立案,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案范围,劳动监察与劳
4、动争议仲裁交叉的处理原则,一、受理与立案,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严重违法案件监察的原则疑难案件仲裁的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第2款: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一、受理与立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概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是案件调查处理开始的标志,是每个案件处理都应经过的法定阶段法律后果:如果人力社保部门对利害关系人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投诉(包括举报)不依法予以查处,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
5、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一、受理与立案,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违法线索;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反映的违法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违法问题。,立案案件来源,一、受理与立案,立案的条件,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立案的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8条、19条。,一、受理与立案,立案的时效,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从
6、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一、受理与立案,立案程序,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日;负责人批准时应确定2名以上监察员,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立案时案由表述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一、受理与立案,撤销立案,撤销立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出现法定事由后撤销案件的行为。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
7、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可以撤销立案的8种情形。立案案件的撤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的须书面告知,并对应注明投诉日期。,一、受理与立案,撤销立案的情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一、受理与立案,案例一,2011年10月12日,赵某到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A物业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其工作时间、未按实为其缴纳2010年1至
8、12月的社会保险费;曾向市监察支队反映上述问题,但A物业公司否认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应用工材料。最终,市劳动监察支队告知赵某,若有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赵某就社会保险费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庭审过程中,A物业公司又承认了未按实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因此,赵某要求市监察支队对A物业公司在监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对A物业公司长期以来存在未按实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10月17日,赵某又来到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该市许多物业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该市物业行业实施检查。,
9、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一,本案中,赵某几次反映情况的行为属于举报还是投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若干规定投诉主要是指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投诉人应是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举报则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举报人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一(续),10月12日赵某反映的以下事项:A公司违法延长其工作时间:投诉,受理并立案
10、查处。A公司未按实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但已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以获取申请调解、仲裁书面证据为宜),应告知赵某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程序办理。要求对A公司在监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从性质上属于举报,但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故不受理。要求对A公司未按实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举报,应予受理、进一步调查。,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一(续),10月17日要求对物业行业进行检查的行为 性质上属于举报 举报人应提供相对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信息(如名称、地址)及举报事项,否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或难以对该举报进行查处可要求进一步提供具体信息,若不提供或者提供不
11、出,则不受理,如果你是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如何将举报投诉接待工作做得更好?,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二,详细询问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事项,积极引导举报投诉人提供相对完整的举报投诉信息,如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用工概况(人数、考勤制度、工资支付情况、加班情况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涉及岗位、具体情节等。对于较为复杂的举报投诉事项,仅根据接待时所获取的信息量不足以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可以先接收或者先立案,经过调查后再决定是否要受理或者是否撤案。,一、受理与立案,若同一个人反映的问题,既包括举报事项,又包括投诉事项,应如何处理?,问题三,如果同一个人反映的问题中,既包括举报事项,也包含投
12、诉事项,由于法律政策对举报和投诉的要求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应承担的义务存在差异,应分案处理,即将此人举报的事项和投诉的事项厘清并分开,分别作为举报件和投诉件处理。,一、受理与立案,案例二,2011年3月23日,劳动者王某来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反映其于2010年12月1日进入该市键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至今,该公司一直以来每月克扣其工资150元,要求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查处。王某知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且因其仍在该公司工作,故坚持其系举报而非投诉,要求为之保密,并留下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要求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答复其处理结果。承办此案的监察员经过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每月克扣
13、王某或者其他员工工资的情况,并认为王某系举报,无须答复,便就此申请结案。2011年6月27日,王某认为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支队举报键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并留下联系方式要求答复处理情况,但至今杳无音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对键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并答复处理情况。,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一,王某是否可以以“举报”的形式来反映用人单位侵害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问题?为什么?,如果劳动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须采取“投诉”形式而非“举报”形式。同时考虑劳动者仍在侵害其权益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
14、若劳动者坚持要求为其保密,由于履行保密义务会给监察执法带来极大困难,因此须向劳动者说明举报与投诉之区别,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劳动者以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举报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关于“举报”的规定。本案中,王某虽然采取了举报的形式,但内容是对他自身权益的维护,其实质是投诉。,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二,举报人要求答复处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答复么?为什么?,通常情况下,举报有三种情形:一是举报人通过匿名、化名等方式举报,且没有登记有效联系方式;因没有联系方式,无法分辨举报人,则不存在应否答复的问题。二是具名举报,但未要求答复;对此,举报人没有要求答复,人
15、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具有主动答复的义务。三是具名举报,并要求答复;在相关行政部门执法实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如果举报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答复的,多认为举报人具有知情权,行政部门应予以答复。答复方式:由于相关法律未规定答复具体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等形式予以答复,也可以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进行答复。但不管采用哪种答复方式,均应注意保留相关答复证据。,一、受理与立案,思考,要求通知或告知投诉人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不符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
16、诉人。告知或告诉:如对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对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应当告诉投诉人。,一、受理与立案,思考(续),要求通知或告知投诉人的情况(续),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社会保险投诉移送须书面通知投诉人。(社会保险法第82条),二、
17、调查取证,概念,是指监察员依照法定程序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或者有关部门了解、查证案件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活动。,二、调查取证,基本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应当由2名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在调查笔录中注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向用人单位说明身份;对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应确保每次调查检查均有相应笔录。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事项或者被调查对象,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18、遵守回避制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措施,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依法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按规定委托异地调查取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取证措施。,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注意事项,每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多次询问分别制
19、作笔录;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务必填写正确;笔录时间、地点记录清楚;在笔录中有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的记载,有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如作伪证所承担相应责任的记载;询问内容有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记录问答详略得当,不能以监察员询问为主;,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注意事项(续),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如果不愿意签名可以邀请不相关的2名见证人进行签名见证;记录不能随意空行,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盖章、签名或压指印;注意留白处的处理;应由被询问人审阅后在调查笔录紧接正文注明“上述内容,
20、记录属实”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有调查人、记录人逐页签名及日期;,二、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证据保全,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情形: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执行中应注意: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必须出具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制作登记保存笔录;必须现场清点存封固定;必须在7日
21、内作出处理决定。,二、调查取证,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从证据总体中抽取部分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的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抽样取证的适用条件同类证据数量众多。属证明同一违法事实的同类证据。抽样取证不能实质影响行政处理、处罚标准。抽样取证不能低于证明标准。违法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均有相关证据充分证实,否则,就不能适用抽样取证而应当采用全部取证的方法。,二、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特征,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联系。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实体性事实指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关
22、事实;程序性事实指与案件调查取证及处理程序相关的事实,如管辖、时效、主体资格等。客观性:即真实性。合法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必须在收集和运用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证据种类和形式要件,二、调查取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二、调查取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假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二、调查取证,不能单独作
23、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词;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二、调查取证,证明同一事实证据效力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
24、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二、调查取证,调查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对需延期调查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延期调查,还需要及时告知投诉人,作出说明。,二、调查取证,案例三,2011年8月,某市监察支队接到多个举报电话,反映该市键茶机电制造公司员工月工作时间达近300小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
25、日,市支队立案,派两名监察员赴该公司监察,生产厂长张某接待。监察员向张某出示了证件,说明身份和来意。张某称人事经理出差,过两天才回。监察员便开具了询问书,要求该公司8月9日携带相关材料到接受调查询问。8月9日,该公司人事经理严某经委托来支队,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名册、6月份和7月份考勤表、6月份工资表,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证明。从严某提供的材料上看,该公司有员工103人,均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费;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加班时间均在36小时以内,并按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因此,监察员对严某作了相关调查笔录,并认定该公司不存在举报电话所反映的违法行为,拟作撤销立案处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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