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评审与判定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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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标签评审与判定原则,农药标签的评审,评审基本原则 评审主要内容 格式要求,一、评审基本原则,农药标签内容的完整性农药标签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性农药标签的格式,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农药(原药、大田用农药制剂、卫生用农药制剂、杀鼠剂等)设置相应的项目;项目完整。,农药标签内容的完整性,农药标签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性,技术内容:应当不违背试验资料、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认可的资料内容,可以根据本企业产品特点,从保障农药安全使用角度出发,提出更严格的使用要求。非技术内容:应当科学、真实,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农药标签评审内容,标
2、签主要内容 几种特殊情形 标签上不能标注的内容,(一)标签主要内容 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净含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剂量等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农药名称,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业部、发改委公告 945号-对尚未列入的,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有
3、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名称 有效成分含量 注意:混配制剂应当分别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剂型,执行农药剂型名称与代码国家标准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农药有关许可证件号,农药正式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进口农药产品,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
4、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联系地址:原则上标注工商注册地址,或在农业部办理登记时注明的地址。,生产日期及批号,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批号:根据农药包装通则国家标准(GB3796-2006),批号由产品的生产日期(年、月、日)和批次(一天生产多批产品时)组成。若批号与生产日期相同,可以合并标注,如:生产日期(批号)。不能仅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中的一种。,有效期,条例中用“有效期”表述,产品质量法用“质量保证期、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述。为了协调,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将有效期解释为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
5、之一表示。有效期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相一致。,重量,“重量”为广义的,适用于所有农药包装规格。产品质量法规定用净含量表述。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将条例与产品质量法进行了衔接,规定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用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所标示的“重量”应与产品标准的包装规定相一致。,产品性能,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应科学、客观。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矛盾。应把握的尺度。,示例(一),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强烈”、“
6、最”、“防效达以上”等过分宣传的内容。与登记的使用范围要匹配,不可超过登记作物、防治对象谱的宣传对作物、人畜、环境安全性表述。,示例(二),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
7、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应注明施药的最佳时期、次数、每次施药的间隔期等内容;应当注明使用的条件(包括时间、天气、温度、湿度、光照、土壤、地下水位)、作物和地区(范围);有限制使用地区的,应当注明;对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有影响的,应当注明。,举例(一)2,4-D丁酯,使用时应当注意风向。应当在无风或微风(风力不大于二级)、温度在1528的睛天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推荐剂量,采用标准的喷雾器压低喷头减压使用,禁止使用弥雾机和超低容量喷雾。,举例(二)胺苯磺隆,使用时期为油菜移栽后710天,或直播油菜4.56叶期冬前使用。油菜芽
8、期至2叶期为敏感期。适用于甘蓝型油菜。白菜型油菜慎用,禁用于芥菜型油菜。本品仅限于长江流域以南水旱轮作田地区使用,禁用于土壤pH7的田块、土壤黏重田块及积水田。本品对阔叶作物敏感,对水稻秧田或棉花、玉米、瓜豆敏感,喷药时避免飘移,以免造成药害。,毒性及标识,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注意事项(大田用农药),
9、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使用次数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特殊情况的处理,特殊情况的处理,用于浸种、包衣或播后苗前的农药。使用时期相对固定、每季仅使用一次并且与农作物收获时期间隔较长的,例如,在水稻苗期使用的除草剂。对矿物油,农业部第1133号公告规定,可以免于原药登记和残留试验,生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应用实际确定安全间隔期。,注意事项(大田用农药),对后茬作物生长有影响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对长残效除草剂,原则上根据企业所提供的对后茬作物具体试验报告,在标签上标明后
10、茬仅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期限。对后茬作物安全性的评价,要充分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实际、耕作制度和习惯等综合考虑。重点关注农业部的公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纪要、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使用准则等。,举例:胺苯磺隆,用于冬油菜田时,使用本产品180天后,后茬才可种植移栽中稻或晚稻,不能种植其他作物。用于春油菜田时,后茬仅能种植春油菜,能种植其他作物。,注意事项(大田用农药),抗性 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如“减少施药次数、与其他农药轮换(交替)使用”,注意事项(大田用农药),混用性 应当注明该农药不能与哪些农药、化肥及其它有机肥混用,如“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避免与强
11、酸性物质混用,以免减少药效”、“不能与其他农药混用”等,举例:有机磷类农药,不能与敌稗同时使用(应至少间隔一周以上)以免产生药害(两类农药同时使用,会影响敌稗降解产物的代谢,导致水稻产生药害)。,注意事项(大田用农药),药害 对农作物易产生药害的,应当注明对哪些作物(品种)、生育期或其他有关的外界条件下有害;不能用于哪些作物上;应防止飘移到哪些作物上;其他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条件。,举例:2,4-D丁酯,玉米自交系和某些单交种对本品敏感。棉花、马铃薯、阔叶蔬菜及桃树、梨树、葡萄树、槐树等对本品敏感,使用时应当注意风向,以免药雾飘移到敏感作物上造成药害。不能在套种或间种其他作物的田中使用,在100
12、米以内已种植了阔叶作物或下风向有敏感作物的玉米田不得使用该品种等。,对有益生物和环境影响 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注意事项(大田用农药),举例:溴氰菊酯,本品是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对鱼和蜜蜂剧毒,应注意避免污染水源;施药器械不得在河塘内洗涤;开花作物花期禁止使用。,注意事项(大田用农药),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限制使用农药,目前处于登记有效状态的农药有19种受到限制: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弟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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