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规与政策法规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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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法规与三农政策,陈盛伟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mail:chensw电话:05388242705,讲述内容,农业法规与政策的关系农业法律、法规与农业政策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农业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完善,在其比较成熟时,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我国农业法规第二部分 新时期“三农”政策,第一部分 我国农业法规,一、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1.农业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 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3.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种子法等。4.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质量安全
2、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5.农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防沙治沙法等6.农民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二、我国农业法律体系,三、几部重要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几次修订,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3、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结束城乡土地分管,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的颁布,结束了长期以来土地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实现了由过去建设部门管理城市土地、农业部门管理农村土地的多头分散管理,向成立国家土地管理机构。,(2)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解决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第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4、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增加两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3)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立,一九九八年的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过去土地管理改革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以分级限额审批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确立了新型的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5、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4)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区分征收和征用,二四年三月十四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修正,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1.2土地管理法的主要精神,(1)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法的目标,一是土地管理法确
6、立了我国土地管理的首选政策目标是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二是土地管理法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律制度。三是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四是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2)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管理法的灵魂,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突出了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土地管理法增设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环节。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土地执法监督。,(3)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期限
7、为三十年,第一次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代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解决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土地管理职权是土地管理法的重点,涉及土地管理宏观决策性的权利,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耕地开垦的监
8、督权、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权集中在中央与省两级政府。将土地管理执行性的权力下放到市、县政府,如:土地登记权、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权、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具体项目用地的审批权、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修订,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农业法共13章99条,对原法作了较大调整、充实和完善,新增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农”做出了明确规定。,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要
9、精神,一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禁止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干涉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农业法的新增规定,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就要相应做到落实以下“五权”。,“一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就要把土地作为财产交给农民长期使用,禁止随意缩短承包期或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这是长期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前提。“二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民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种植指定作物,不得强迫农民购买特定厂商的生产资料或其他商品,不得强迫农民把产品销售给指定企业。这是巩固农
10、户家庭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三权”是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权。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价格均应由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这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体现。,“四权”是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这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五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不得买卖。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
11、转让、互换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也可以自然放弃土地承包权。这是农民拥有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是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以平摊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三是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
12、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产品的收购单位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予以赔偿,并规定了赔偿范围。,五、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农民提供充分的行政或者司法救济。农业法77条、78条分别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极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答复。违
13、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2.3 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参见农业法第十二章的规定,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
14、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
15、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
16、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
17、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面都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1)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家庭承包和其它承包方式。实行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方式。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不存在因为生产力发展就要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2)明确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和他们在管理上的职责。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职责是:a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b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
18、行。c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d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e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f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g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3)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承包方的权利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4)明确了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法体现了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承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
19、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5)全面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26条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是土地承包法中的关键内容。,(6)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原则规定,法律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7)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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