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安全员培训教材基础知识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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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防火防爆知识.防火技术:(一)火灾和爆炸事故特点1、严重性 火灾和爆炸工伤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比较严重的,它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2、复杂性 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3、突变性 往往是在人们意想不到的时候突然发生。,(二)火灾和爆炸事故的一般原因1、人的因素2、设备的原因3、物料的原因4、环境的原因5、管理的原因,火灾的定义:指失去控制蔓延成灾的燃烧现象。或指超出有效范围的燃烧。通常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人员和和财产损失较轻时,有时也称火警或未遂火灾事故。,(三)燃烧的基本的概念:1.定义:燃烧是可燃物质(气体、液体、固体)与氧或氧化剂发生伴有放热和发光的一种激烈的化
2、学反应。,2、燃烧的特征(1)燃烧是发光放热的激烈的氧化反应。(2)反应放出大量的热,形成高温烟气,这是火灾蔓延的主要条件。(3)反应消耗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这是火灾致死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燃烧特征参数:闪燃 闪点 自燃3、燃烧的发生条件:燃烧三要素同时具备有足够数量并相互作用。即: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燃烧才能也必定会发生,(1)燃烧三要素同时具备;(2)燃烧三要素都有足够数量;(3)燃烧三要素彼此相互作用。燃烧三要素是指可燃物、氧化剂(助燃物)、点火源。可燃物、氧化剂是燃烧的物质条件。点火源是具有一定的温度和热量的能源,如:火焰,电火花,炽热物体,日光,暖气片,可燃物,易燃物,着火源,凡是
3、可以把可燃物加热达到着火温度,引燃可燃物的能量条件都可以成为点火源。点火源的本质是热量,启动燃烧反应的点火源是外部火种提供的热量,使燃烧持续的点火源是引燃了的可燃物燃烧时产生的热量。燃烧时产生的热量多小与着火物的热值与重量有关。4、防火灭火的基本原理 防火原理:防止形成燃烧的条件 灭火原理:消除已经形成的燃烧条件 防火灭火途径:使燃烧三要素(1)不同时具备(2)没有足够数量(3)不能相互作用,5、燃烧的类型 闪燃可燃液体受热蒸发为蒸气,液体温度越高,蒸汽浓度越高,当温度不高时,液面上少量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遇火源会闪出火花,短暂的燃烧过程(一闪即灭),称闪燃。T5秒闪点: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4、。如:车用汽油-39;煤油2835等。闪点越低,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越大。闪点低于450C的液体叫易燃体。,着火可燃物质在火源的作用下能被点燃,并且火源移去后仍能保持继续燃烧的现象。着火点(燃点):能发生着火的最低温度()。如:纸130,木材295等 自燃可燃物质受热升温而无需明火作用就能自行燃烧的现象。能引起自燃的最低温度称自燃点,如:黄磷30,煤320。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越大。如:液体比重越大,闪点越高,而自燃点越低。汽油煤油轻柴油重柴油蜡油渣油,几种液体燃料的自燃点和闪点比较,6.物质的燃烧过程(历程)可燃气体:在火源作用下加热到着火点(燃点)就能氧化分解燃烧,是最容易燃烧的
5、。如:2C2H2+5O2 4CO2+2H2O+Q 可燃液体:受热 蒸气 燃烧 已醇(C2H5OH)液(C2H5OH)蒸气+3O2=2CO2+3H2O+Q,点燃,蒸发,氧化分解,受热蒸发,可燃固体:可燃固体 熔融状态 可燃蒸气 燃烧如:S固 S熔融 S蒸气 S蒸气+O2 SO2+Q 可燃固体 直接析出可燃气体 燃烧 如:木材 析出 H2,CH4 T295:水蒸汽 T295:H2,CH4等(回燃),受热,氧化,蒸发,受热,蒸发,受热,氧化,受热,表面燃烧 炽热状态如:焦炭,无火焰,亦称无焰燃烧;又如:金属燃烧(Al,Mg等)(四)火灾分类:按可燃物形态分: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按物质燃烧的特
6、征分:A类:固体物质火灾。这类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的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毛,麻,纸火灾等应用选用:清水、泡沫、干粉ABC、二氧化碳灭火器,B类: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应用选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C类:指气体火灾。如煤气,氢气火灾等。应用选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D类: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铝,镁火灾等。应用选用: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察部门解决。E类:带电火灾。如家电,变压器。应用选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的使用方法1、拉掉插销2、手握喷嘴对准火源根部3、用力压下手柄向火源根部喷射灭火剂注意:干粉灭火器使用前要用
7、力将瓶身摇晃几下,使瓶内的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充分混合均匀。下面简单介绍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干粉灭火器是一种通用的灭火器材,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使用时一手握住喷嘴,对准火源,一手按下压把,便会喷出粉雾,覆盖燃烧区,将火扑灭。,拉开保险销,建筑火灾的发展过程:初起期(阶段)(烟,阴燃)发展期(窜出火苗,火势由局部到大面积)最盛期(空气剧烈对流,风助火势,火势强盛,火焰包围可燃物,烈火熊熊)衰弱期(可燃物逐渐减少)熄灭期(可燃物不足,惰性介质,灭火作用等)。,(五)火灾的双重性 确定性:初期(孕育,发生)发展 最盛 熄灭等规律性 随机性:不确定的因素(如可燃物数量,通
8、风条件等),可能达不到最盛期。自然属性:雷击,可燃物自燃 人为属性:烟头,炉子,喷灯 多数为人为因素引起,(六)火灾的防治1、火灾防治途径,评估阶段,阻燃措施,火灾探测,灭火措施,防火的基本技术措施,灭火技术措施窒息法消除助燃物(氧化剂),如CO2灭火器,CCl4灭火器等。隔离法消除可燃物。如水墙,破拆,关闭燃料的阀门等。冷却消除着火源。如水冷却。(4)化学抑制法灭火剂参与燃烧的氧化反应而抑制反应进行使反应终止。(5)灭火剂:气体灭火剂:如CO2灭火剂,卤代烷(1211灭火剂: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等。泡沫灭火剂:利用硫酸铝和碳酸氢钠的水溶液作用,产生CO2泡沫:,6NaHCO3+Al2(SO4)
9、3 18H2O=CO2+2Al(OH)3+3Na2SO4+18H2O干粉灭火剂,主要是:2NaHCO3 Na2CO3+CO2+H2O-Q 还有消防用水等。系统的应用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具有报警功能又有喷水灭火功能,高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第一章 概述一、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基本特征:1、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二)安全生产法律的职能安全生产法律的职能主要是社会公共管理职能:(1)通过规定安全生产相关
10、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确立安全生产法律关系。(2)通过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3)通过明确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裁违法行为,惩戒违法人员,约束违法倾向,教育群众,维护法律秩序。(4)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 对一个法律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有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四)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体系,共同点: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名颁布,不同点:1、根本大法和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2、普通法
11、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政法规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条例、规定、办法),地方性法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以及由全国人大授权的地方人大,(五)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是最高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也是制定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2)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3)有关安全生产
12、的行政法规(4)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5)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43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8条:国家保
13、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建筑法、民航法、公路法、电力法等 刑法中有16条是规定有关安全生产方 面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 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80号令)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85号令),(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
14、的客观方面:违法的客观事实 违法行为的客体: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 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实施者 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态(主观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包括疏忽的过失和自信的过失)。2、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8、95条的民事赔偿、79、86条的连带赔偿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行政处分等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 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 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
15、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97版: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16、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7版: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17、修正案(六)增加条款 增加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慌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和法律效力(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2)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3)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4)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5)有关安全
18、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2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43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 和休假制度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建筑法、民航法、公路法、电力法等 刑法中有16条是规定有关安全生产方 面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352号令)特
19、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工伤保险条例(375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9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97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 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80号令)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85号令),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与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立法宗旨、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 1、安全生产法
20、是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适用于全国工矿、交通、建筑、商贸、服务等行业中各种经济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结构。共七章97条,规定权利的8条,规定义务的60条(企业有关的41条),规定法律责任的18条(企业有关的16条)。2、确立安全生产方针 3、确立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生产经
21、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以政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8、11、53、68、72条、条例4、6条)加强领导、行政首长负责制 支持、督促部门依法监管 协调、解决监管的重大问题 宣传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知识 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体系 组织事故抢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第9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
22、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10条)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安全生产法第11条)严格依照依定职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审批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54、55、78条)依法联合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第56、58至60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安全生产法第61条),社会公众监督 公民有举报权,职能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举报并处理(安全生产法第63、64条)居(村)委会报告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5条)宣传舆论单位对安全
23、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利和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7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第二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从设备设施与生产场所、健全制度、人员配备、培训教育、检查督促等方面保障生产安全进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确保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第三章)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保护的首要对象,法律赋予其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从业人员也应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2,62,79条)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规范中介机构的设立资质
24、,执业行为和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3,74条)追究事故单位责任和监管失职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68,69,73条)落实应急管理,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发生。安全生产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确立了方向。,(三)、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5、、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指在生产经营中落实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是第一位的,要确保安全才生产。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考虑生产经营问题和从事生产经营都必须符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综合治理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综合措施来治理、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2、安全第一的涵义(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第一(2)识别危险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3、预防为主的涵义(1)预防对避免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预防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2)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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