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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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是在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原标准中天然及渠化河流航道和限制性航道的部分通航尺度;纳入了特殊宽浅河流、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和湖泊、水库航道的技术内容;增加了船闸的规模、工程布置以及通航水流条件的有关规定;补充了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以及通航水位的有关规定。它是内河水运方面的一项具有基础性质的技术法规,在总体上,又是一项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本标准共有强制性条文40条,涉及航道、
2、船闸、过河建筑物和通航水位等方面。,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为了建成统一尺度的航道及其通航设施,使整个水系、河网逐步实现通航的标准化,形成干支直达、江海沟通的水运网络,促进内河运输科学化、现代化的进程,对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和设计的原则性要求。即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航道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一、总则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航道是为船舶航行服务的,因此,内
3、河航道等级的划分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来确定。本标准同时按通航内河驳船和货船的载重吨级划分航道等级。,二、航道3.0.1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表3.0.1。,航道等级划分 表3.0.1,注:1.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2.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级航道。,3.0.2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0.2):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1所列数值。,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 表,注:1.当船队推轮吃水等于、大于驳船吃水时,应按推轮设计吃水确定航道水深;2.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航道,直线段航道宽度应在表列宽度的基础上
4、适当加大;3.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条的有关规定确定。,2 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2所列数值。,注:1 通航浅吃水船舶的类似航道,经认证可参照执行;2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条的有关规定确定。,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3。,注:1.仅通航货船的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可按其船型尺度研究确定;2.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为了确保河道的航行安全、畅通,标准对天然和渠化河流、黑龙江水系航道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各种代表船舶船队的最小航道尺度作了强制规定。,3.0.3限制性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3所列数值(
5、图3.0.3)。,注: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为了保证限制性航道船舶的航行安全、畅通,标准对限制性航道的最小尺度作了强制性规定。,3.0.5 内河航道尺度的确定,除应满足本标准第3.0.2条、第3.0.3条和第3.0.4条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对枯水期较长或运输繁忙的航道,应采用本标准表3.0.2-1表3.0.2-3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上限;对整治比较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但在水位接近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应减载航行。当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水深值应增加0.10.
6、2m。2.内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分析确定。除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外,均应采用双线航道。当双线航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3.内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4.内河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在特殊困难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在宽度加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三倍。流速3m/s以上
7、,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航道,其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的5倍。5.限制性航道的断面系数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道不应小于7。,合理确定内河航道尺度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畅通的关键。确定内河航道尺度还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相关规定包括内河航道的线数、弯曲段航道的宽度、最小弯曲半径以及限制性航道的断面系数等。,3.0.7 内河航道中的流速、流态和比降等水流条件应满足设计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要求。,内河航道的通航水流条件应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原则,必须作为强制性规定执行。,船闸是通航河流航道的组成部分,其分级指标应与航道分级指标相同。船闸的级别也应按通航的设计最
8、大船舶吨级来划分。,三、船闸4.1.1 船闸级别应按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其分级指标与航道分级指标相同。,船闸的建设规模应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即其通过能力应能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的要求。总结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设计水平年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4.1.2*船闸的建设规模应满足下列要求:1.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对增建和改建、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水平年。,4.1.3 船闸有效尺度必须满足船舶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条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船闸设计水
9、平年内各期的通过能力应满足过闸船舶总吨位数和客货运量的要求;2.应满足设计船队一次过闸要求;3.应适应大小船舶或船队合理组合过闸的需要。,船闸有效尺度是船闸建设规模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保证船舶安全进出闸和停泊的基本条件,对船闸有效尺度确定应遵循的原则和满足的要求必须作强制性规定。,4.1.4 船闸有效尺度可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但不得小于表4.1.4所列数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船闸有效宽度系列应为34m、23m、18m或 16m、12m、8m。经论证需要加宽的船闸,其尺度应符合宽度系列分档的规定。2.船闸有效长度应根据设计船舶、船队或与其他船舶、船队合理组合的长度并考虑富裕长度确定。经论证需要
10、加大长度的,可在表4.1.4规定长度的基础上增加。,船闸有效尺度(m)表4.1.4,为满足船舶进出闸航行安全和闸室内停泊安全的需要,以及保证船闸正常运行的要求,对船闸有效尺度的计算作了强制性规定。包括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3.船闸门槛最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时最大吃水的1.6倍。确定船闸下游门槛高程时,应计入由于河床下切造成的水位下降值。,4.2.2*船闸工程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船闸宜布置在顺直和稳定的河段。当船闸布置在弯曲河段或河段外的引渠内时,其引航道口门区应位于河床稳定部位,并能与原主航道平顺连接。2.船闸宜临岸布置。船闸不应布置在紧邻的枢纽溢流坝、泄水闸
11、和电站等两个过水建筑物之间。3.船闸引航道与其相邻的过水建筑物之间,必须设置足够长度的隔流堤或隔流墙。5.根据航运发展的需要,船闸工程应为增建船闸预留足够的位置。,船闸工程布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船舶过闸的安全和畅通。对船闸工程布置的原则性要求作强制性规定。包括与原主航道平顺连接的要求、船闸宜临岸布置的要求、引航道与其相邻过水建筑物间设置隔流堤的要求等。,4.2.3 对重要的船闸和布置在水流泥沙条件复杂河段的船闸,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船闸工程的布置。,在水流、泥沙条件复杂的河段,船闸位置布置不当,会带来引航道及口门区的大量淤积、通航水流条件恶化,严重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甚至停航或断航。为此,
12、对此类船闸以及重要的船闸,应进行模拟试验,以确定合理的船闸总平面布置。,4.3.2 船闸引航道口门区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应符合表4.3.2的规定。,船闸有效尺度(m)表4.1.4,4.3.1 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要避免出现影响船舶、船队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泄水波、泡漩和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船闸引航道口门外连接段与主航道的水流应平顺过渡,连接段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不应影响过闸船舶和船队的安全航行。,为保证船舶和船队通航期内,在船舶正常操作条件下,安全通畅过闸,对船闸引航道、口门区以及连接段,在通航水流条件方面的基本要求进行强制性规定。包括引航道、口门区以及连接段的流态、口门区水流表面纵、横向最
13、大流速和回流流速的限值、以及连接段与主航道平顺连接的要求等。,四、过河建筑物5.1.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3.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级和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关系到过河
14、建筑物自身的安全运行,同时涉及建筑物修建后相关水域的正常通航条件。为此,对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的基本要求作强制性规定。,5.1.2 特殊情况下,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本标准第条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保证安全通航。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2.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或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整治工程措施满足通航条件。3.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可靠近布置,但两过河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50m
15、以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水流平缓的河网地区两相邻过河建筑物的边缘距离,经论证可适当加大。,4.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大水上过河建筑物跨度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自身的选址要求与通航标准从通航角度提出的选址要求不能同时满足的特殊情况时,对需要建设的水上过河建筑物应采取的保障措施,包括整治工程措施、通航孔互相对应、加大跨度或一孔跨过等,以保障航运安全畅通。,5.1.4 在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港口作业区和锚地等设施作出妥善处理。,在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的干扰和影响是客观
16、存在的,作出妥善处理是必须的。执行标准时关注的要点是必须作出处理,保证双方安全。,5.1.5 特殊困难和复杂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必须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对于特殊困难和复杂的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对通航的影响难以直接判断,为使决策科学,避免失误,其选址必须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5.2.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过河建筑物所在河段双向通航的要求。在水运繁忙的宽阔河流上,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限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墩柱纵轴线
17、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影响安全通航是水上过河建筑物布置的基本原则,应作强制性规定。,5.2.2*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大于50时,其通航净空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计算。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1所列数值。,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注:角注的尺度仅适用于长江;角注的尺度仅适用于通航拖带船队的河流。,黑龙江水系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
18、尺度(m)表5.2.2-1,注:通航浅吃水船舶的类似航道,经认证可参照执行。,2.黑龙江水系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注:角注的尺度仅适用于通航拖带船队的河流。,3.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3所列数值。,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表,注:三线及三线以上的航道,通航净宽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4.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不应小于表5.2.2-4所列数值。,6.湖泊和水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1所列数值.受风浪影响较大的航道
19、,应适当加大通航净空尺度。,5.2.3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通航净宽必须在本标准第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当水流横向流速大于0.8m/s时,应一跨过河或在通航水域中不得设置礅柱。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当水流流向与水上过河建筑物的法线方向存在偏角时,航行船舶承受侧向水流压力,引起航行轨迹增宽或船舶偏离航线。为保证航行安全,对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强制,包括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不大于5和大于5两种情况下的通航净空尺度要求。,5.2.4 当水上过河建
20、筑物的墩柱附近可能出现碍航紊流时,其通航孔的净宽应在本标准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宜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孔墩柱附近产生明显的紊流时,紊流区宽度内的水域,是不能作为通航净宽来考虑的。由于各桥梁墩柱的大小、形状和桥址处的水流条件各不相同,尚难以统一规定紊流影响的宽度值,宜根据桥梁的实际情况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5.2.5 跨越船闸工程的水上建筑物通航净高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船闸是位于枢纽上的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组成部分,其通航净高的要求应与同一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高要求一致。,5.2.6 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按缆线垂弧
21、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与安全富裕高度之和。,随着季节变化,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会发生热胀冷缩,为保证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空船通航的安全,其净高值应按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并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与安全富裕高度之和。,5.3.1 穿越航道的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必须布设在远离滩险、港口和锚地的稳定河段。5.3.2 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建筑物,宜埋置于河床内,其顶部设置深度,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级和级航道不应小于1m。5.3.3 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
22、的管道和大型取排水管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为确保通航安全,对水下过河建筑物的布置要求作强制性规定。一是要求布设在远离滩险、港口和锚地的稳定河段;二是宜埋置于河床内,且规定了不同等级航道的最小埋置的安全深度;三是对设置尺度较大的管道和取排水口,必要时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方案与技术措施。,5.4.1 水上过河建筑物在通航水域设有墩柱时,应设置助航标志和必要的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必要时尚应设置航标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设施。5.4.2 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得恶化通航水流条件和减小通航净宽。,为保证船舶在通航水域的航行安全,以及水上
23、过河建筑物自身的安全,对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所在的通航水域以及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自身应采取的措施进行强制。,五、通航水位6.1.3 通航水位应根据河道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通过论证研究及时进行调整。,航道的设计通航水位是依据河道的水文条件论证确定的。因此,水文条件的变化必然导致通航水位的变化,为满足安全通航的需要,应根据水文条件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6.2.1 天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规定的各级洪水重现期的水位。,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级航道洪水重现期
24、可采用10年;级和级级航道可采用53年;级和级航道可采用32年。,2.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为5%的潮位,按极值型分布规律计算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跨河建筑物的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是航道的标准尺度之一,也是在设计通航期内,航道能保证设计船型(船队)安全航行的最小尺度。因此,对天然河流包括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以及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确定天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方法和标准作强制性规定。,6.2.2 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确定,其多年历时保证率应
25、符合表6.2.2-1;也可采用保证率频率法计算确定,其年保证率和重现期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年保证率和重现期 2,2.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为90%的潮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是航道、船闸、升船机和水下过河建筑物等的水下尺度标准的起算水位。就航道建设而言,它是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设计代表船型船队可以正常通航的最低水位,低于该水位,就要减载减驳或减小通航船舶船队的吨位,甚至造成停航。因此,对确定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方法和标准作强制性规定。,6.2.4 湖泊航道的通航水位可按本标准第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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