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知识交流汇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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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学习 社会保险法,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镇江市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发展截止今年3月,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70.1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75.82万人,参加工伤保险51.97万人,参加生育保险34.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43.18万
2、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社会保障的缺少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异彩纷呈。二、法规效力低,违法成本小,使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成为“软法”。,三、制度不衔接,保障标准差别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一个高工不如事业单位收发室老头的养老金多)。四、统筹层次低,保险关系转接难。,前言 社会保险法共有十二章九十八条,从1993年开始起草,经历三次起草,四次提请审议,社会征求意见7.1万条,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35号令予以颁布,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真正来之不易,凝聚了无数人士的心血和智慧!,一、重大意义,人社部宣传提纲: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
3、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二、立法原则,人社部宣传提纲: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三、立法宗旨,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安排,
4、标志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主要内容解读:第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解读第二部分、工伤保险解读第三部分、生育保险解读,第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内容解读:社会保险法把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中国人,人人有保障”的政治承诺上升到国家意志。,一、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19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21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2条),2008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决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5、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山西、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总体思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目前,试点省份正在进行数据测算,拟定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等准备工作,下一步将按计划启动实施。,据央视报道,6月2日,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在京西宾馆召开,我国首次明确给出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从今年到2015年,我国将用5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要建立起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今后事业单位要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改革,就是将经营性的单位转变为企业,将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单位划归政府变成政
6、府部门。,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五条)说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不再会制订出台。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九十六条),二、为“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保障,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地说:从过去的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了全部用人单位;从单位职工扩大到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人口扩大到农村人口。社会保险范围逐渐扩大,目标“全覆盖”。,社保法第十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强
7、制性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强制性)。,社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也是个人强制保障的一种举措,以后不再可能出现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可能性了。,社会保险法第十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对目前“后延缴费”的法律肯定,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8、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省将根据国家要求,拟出台“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机关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返城老知青等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五条),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
9、六十五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十三条),三、养老保险实现全国“可转移”,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关系接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
10、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资金转接,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接办法:,(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
11、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转接办法:,(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四)已经按
12、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
13、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江苏省转接补充规定一:,我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回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上述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江苏省转接补充规定二:,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
14、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上述人员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四、养老保险待遇分享发展成果,社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现行规定: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执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1、供养条件
15、: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对劳动年龄段内的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说明: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关于江苏省劳动苏劳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
16、)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供养直系定期救济费。,死亡待遇及标准,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六个月)死亡的(领取失
17、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死亡的,在补缴费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资金渠道,丧葬费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不足的,在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个人账户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同一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顺序支付。,丧葬、抚恤费标准各为52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供养1人的
18、、6个月计发基数,2人的、9月计发基数,3人以上、12月计发基数。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的20%,2人的、计发基数30%,3人以上、计发基数40%计发基数月标准为1550元。,拟将出台的规定初步意见:丧葬、抚恤费标准为:2+20个月的当地上一年度 全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2010年江苏省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750元)。,养老金调整制度化,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五、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法制化,(一)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一)基本
19、养老保险费的征缴,1、社保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2、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缴费工资总额的政策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原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执行。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
20、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人员的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1085号)规定:从2011年起,原则上有三年时间,将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到20%。,我市落实省要求工作安排:从2011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由22%降为21%;从2012年1月1日起,缴纳比例由21%降为20.05%;从2013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由20.5%降为20%。,个人缴费工资规定(36号令):,参保
21、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代缴。,缴费上下的基准数:即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改革和调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统计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省近几年基准数的月标准:2008年2281元、2009年2
22、639元、2010年2991元、2011年3375;对应的下限分别为:1369元、1583元、1794元、2025元。我市的缴费基数具体规定:2011年1月至12月下限为1794元;上限2011年1月至6月为8973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10126元。即下限不调,上限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36号令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
23、老金。,1、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说明1:依据公安部门发放的身份证来确定参保人员年龄;说明2:根据办理退休时情况确定人员身份,女干部要有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女工人要按照企业职工的要求参保缴费。,管理技术岗位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说明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规范管理、技术岗位设置,并按照关于规范市区城镇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镇劳社2004225号)的要求,到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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