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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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基础理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动,(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关于行政行为究竟具有何种效力,行政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三种效力二是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四种效力三是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五种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就其对象和内容来看,它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即对任何人都具
2、有的法律效力,任何人对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尊重。不仅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应予尊重,而且其他行政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具有对行政行为表示尊重的义务,因而它是一种被“公认”的效力,是社会对行政行为的尊重和信任,确定力。确定力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是公定力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法律效力。既然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因此非由国家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就不得随意改变该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以其公定力为前提的,是公定力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效力,但她们又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效力,不可相等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
3、确定力两个方面。前者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而言的不可改变力,即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或废止受拘束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可争力”;后者则是对行政主体而言的不可改变力,即行政主体也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废止所作的行政行为,又称“自缚力”或“一事不再理”。当然,确定力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它既表现为对相对人的拘束力,即相对人的行为应符合行政行为的规定而不得予以违反;也表现为对行政主体行为的拘束力,即行政主体本身对自己作出的执法行为应予以严格遵循而不得超越于该行为之外,违反其行为的规定。,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
4、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它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包括自行执行力即要求义务主体自行履行所负义务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实现力即强制义务主体履行所负义务的法律效力两种形式。,执行力,(1)行政处理具有执行力,并不意味着必须都要强制执行。如果相对人自动履行了所设定的义务,则不存在强制执行。只有当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义务得以实现。(2)行政处理具有执行力,并不是说行政处理行为一旦成立必须立即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理行为实行“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行为生效后立即执行,不因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诉讼
5、而停止执行,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暂缓执行的条件,应暂缓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动,1生效(1)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对人即生效。(2)告知生效,指行政行为必须告知相对人后才能生效;(3)受领生效,指行政行为须经相对人受领后才能生效。这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一经送达即视为相对人受领,行政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4)附款生效。指行政行为的生效被附有某种条件或一定期限,当该种条件达到后或期限到达之时,该执法行为才能生效。,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有效行政行为的不成立、无效和有效无效(不成立)的行政行为的公定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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