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和保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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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债的担保和保全,第一节 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和促使债务的履行由法律规定和由当事人约定的保障措施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构成是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债的担保体系见图表:,人的担保保证 抵押权债的担保 物的担保 质权 留置权 财产担保 金钱担保定金担保,(二)担保的分类1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分为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区分的意义:2以担保设定的目的为标准,分为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责
2、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例A发电厂向海外银团贷款3000万美元,由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信托公司向海外银团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该信托公司与A发电厂约定,发电厂将价值3亿人民币的厂房、设备抵押给信托公司,作为反担保。海外银团 A发电厂 信托公司,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时,由反担保人负责清偿该追偿责任,担保的对象是主债权。反担保的法律关系图示如下:债权人 债务人 担 保 反担保 原担保人,债权人 债务人 担 保 反担保 原担保人 第三人,注意:(1)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3、)。对比: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则担保方式只能是抵押或是质押;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则还可以是保证。(3)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如留置、法定抵押权等。,3以担保制度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凡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担保均为典型担保。而非典型担保则是指社会实践中自发发生,而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担保制度。例如:(1)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主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移转给担保权人,在债务得到清偿后,标的物权利返还给担保设定人(
4、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担保标的物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2)所有权保留又称“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此外,还可以根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担保和国外担保等。,(三)担保的性质1担保债权的特定性指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范围是特定的。例外: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2担保关系的从属性债的担保从属于主债,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一般也随主债的变更而变更。(1)成立上是从属的
5、;(2)范围和强度上的从属性;(3)消灭上的从属性;(4)处分上的从属性。,3担保效力的补充性补充性意味着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担保效力的补充性不等同于补充责任。4不可分性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清偿前,原则上可就设定担保财产的全部来满足其债权的清偿。具体表现为:(1)债权人在全部债权未得到清偿前,有权对担保物在整体上主张担保权。(2)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债务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权的整体性。,二、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与性质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的性质:保证具有担保的一般特性,如担
6、保债权的特定性、担保关系的从属性、担保效力的补充性等。此外保证还具有:1.相对独立性2.信用性,(二)保证合同的特征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2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3保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4保证合同为从合同。5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问题:担保法第13条要求保证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的理解。(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合同的几种特殊成立方式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成立保证合同;B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主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主合同上签字或是盖章的,成立保证合同;C
7、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成立保证合同。,司法实践中关注几种特别情况:(1)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二四年四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
8、,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2)保证专款专用,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6条)(3)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一)第27条),(三)保证设立的条件1主债务有效存在。2保证人具有保证的行为能力。(
9、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思考: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人所作的保证,保证人都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呢?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第14条)。,(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8条)。(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
10、为有效(担保法解释第16条)。,(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十条)。A。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担保法解释第17条)。B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担保法解释第18条)。,练习,依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选项有哪些?A某市第三十九中学 B。某公司经理 C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保证的
11、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答案:AC,(四)保证的种类1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例2000年1月1日甲向乙借钱1万元,借期一年。丙与乙商定,由丙承担一般保证。也可以约定,“如果甲不能履行债务(或者甲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由丙承担担保责任。(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例2000年1月1日甲向乙借钱1万元,借期一年。丙与乙商定,由丙承担连带保证。思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何种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
1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例2000年1月1日甲向乙借钱1万元,借其一年。丙与乙商定,“如果甲不履行债务,由丙承担担保责任”。这便属于约定不明确,由丙承担连带责任。,两者的区别:A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B保证责任内容不同。一般
13、保证,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而非履行责任;连带保证,则可以二者选一。例公民甲置办结婚用品,由丙、丁共同充当保证人,于是2000年2月2日向乙借款5千元,并订有合同,言明2002年2月2日归还借款。2001年10月2日甲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刑,无力偿还借款;后丁又于2001年11月5日出国留学。乙遂于2002年2月10日要求丙偿还5千元,然丙以二人作保为由拒绝一人偿还。问:丙应否偿还5千元,为什么?如应,其如何行使追偿权?,2依保证人的数量,保证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1)成立共同保证,可以由数个保证人一
14、同与债权人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也可以由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分别订立保证合同。(2)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司法解释第19条),(3)连带共同保证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司法解释第20条)(4)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司法解释第21条),(五)保证的范围与期间1。保证债务的范围原则上应与
15、主债务的范围相同,也可以小于主债务,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及于全部债务。即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此期间一般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例张三于2004年3月1日向工商银行借款两万元,借期三个月。李四对张三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双方约定保证期间自2004年6月1日到2004年11月1日。贷款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工商银行直到2004年12月1日才请求李四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李四()A。有权拒绝 B。不得拒绝 C。工商银行有正当理由证明其在2004年12月1日以前因自
16、身原因无法向李四主张权利的,李四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答案:A,(1)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2)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解释第33条)实务中特别注意:,例张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由王某作为一般保证人,三方约定:张某应于2010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若本案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王某的保证期间至2010年2月1日,则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至()A。2010年2月1日 B。2010年3月5日
17、 C。2010年6月5日 D。2010年9月5日答案:D A。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解释第32条第1款),例张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由王某作为一般保证人,三方约定:张某应于2010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若本案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张某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则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至()A。2010年3月5日 B。2010年9月5日 C。2012年3月5日 D。2012年9月5日答案:C B。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
18、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解释第32条第2款),思考:(1)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其向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已过而不受法律保护。问:债权人能否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保证人应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之义务,因为在该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保证的,又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其对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
19、辩?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保证的,不能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反悔.保证人的追偿权,则应区分情况:如果保证人是接受债务人之委托进行保证的,则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抗辩;如果保证人是因债权人的欺骗而进行保证的,则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如果保证人不是接受债务人之委托,也不存在债权人进行欺骗之情况,而是保证人自愿进行保证的,则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案情甲企业欠乙企业的货款20万元,已逾5年,其间,乙企业一直未向甲企业追偿。乙企业发现其对甲企业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便找到丙企业,要求丙企业为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丙企业考虑到与乙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未经甲企业同意便与
20、乙企业签订了保证担保协议。保证期间为2年。在该时间里,乙企业与丙企业的关系恶化,乙企业便以该保证担保协议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遭丙企业拒绝。为此引起纠纷。问:1。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权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丙企业如若承担了保证责任以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什么?,(六)保证合同的变更和保证责任,1。债权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2条)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28条)2。债务转移,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
21、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29条),练习,张三于2004年3月1日向工商银行借款两万元,借期三个月。李四对张三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双方约定保证期间自2004年6月1日到2004年11月1日。如果工商银行与张三擅自协商将该借款中的1万五千元由王五负责清偿,对此,李四()A。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仍旧承担两万元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 C。只承担剩下的五千元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 D。承担一万五千元的保证责任答案:C,3。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责任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22、况:(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A。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则分:减轻债务的,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例张三于2004年3月1日向工商银行借款两万元,借期三个月。李四对张三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双方约定保证期间自2004年6月1日到2004年11月1日。如果工商银行与张三擅自决定将贷款期限延长2个月,对此,李四()A。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仍在2004年6月1日到2004年11月1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23、 C。有2004年8月1日到2005年11月1日承担责任 D。以上说法都是正确的答案:B,B。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保证人仍按照原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综合练习,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
24、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1题)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七)保证人的权利1保证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1)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A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B双务合同的不安抗辩权。C对权利存在的异议。D主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免除履行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为由提出拒绝代为履行的抗辩。(2)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思考:对比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
25、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3)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2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1)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2)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原有债权的权利。(3)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又称为保证人的除去请求权,是指在保证人因受委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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