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前景及实务动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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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前景及实务动态,主讲人:兴业银行 林建煌 于杭州,20090815-16,1,主讲人介绍,林建煌,男,现供职于兴业银行总行,ICC DOCDEX专家,ICC CHINA特聘信用证专家,1995年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计划统计系,同年入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2004年入兴业银行总行单证中心,2005-2006年负责开发网上“兴业单证通”系统,2008年7月出版专著品读UCP600一书(95万字,厦门大学出版社)。联系方式:,,2,内容,一、信用证的前景二、信用证业务处理三原则三、不符点四、信用证转让五、中盛粮油案评析,3,4,一、信用证前景,信用证拒付率,绍兴外管局的一项调查表明:“2008年第
2、4季度至2009年第一季度,绍兴地区出口拒付率25%”“拒付率低的只有15%,最高的达48%”“出口信用证这一传统信用,有被颠覆的危险。”“出口拒付率与单据处理水平有关。”,5,名义拒付率vs.实际拒付率,名义拒付率:银行拒付电实际拒付率:申请人拒付意图大陆地区样本行名义拒付率23%,实际拒付率1.8%,未审出不符点遭拒付率0.5%。“金融危机以来,信用证成为企业国际结算的首选。”,6,信用证结算的现状,上个世纪70年代,国际结算中信用证占比70%以上。中国外汇管理2006年的一篇文章表明:全球信用证结算占比33%。“新一轮金融危机以来,信用证成为企业国际结算的首选。”贸易金融网,电子杂志7月
3、份,7,信用证生命力,商业信用证的生命力之源双重功能:贸易结算贸易担保(准贸易融资)一个近似而简明的说法:商业信用证保函+托收信用证原理,是最复杂的国际结算原理;也是最基础的贸易融资原理注:本课程,特指货物交易下的商业信用证,8,信用证原理的重要,信用证原理,是最复杂的国际结算原理从汇款,到托收,直到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是结算方式吗?保理,是结算方式吗?信用证原理,也是最基础的贸易融资原理自偿性结构性,9,问题:出口议付vs.出口押汇,融资的三个方向: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融资不同的结算方式是否具有善意第三人地位,10,我的观点,与同仁们共勉:大凡一家银行,想在国际业务领域有所作为,在可以预见
4、的未来很长一段时期,信用证的地位都不可小看。,11,12,二、信用证业务处理三原则,信用证业务处理三原则,“诚信”为前提下,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为前提下,欺诈例外原则“善意”为前提下,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13,UCPvs.法律,UCP:是银行间信用证产品运作的国际惯例。法律:当地法律和国际公约。最高法最新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联合国的法律委员会,最近背书了UCP600。,14,UCPvs.法律(续),UCP的作用:它是嫁接各国法律的一个桥梁。国
5、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广义的法律:UCP被法律吸收后,实际上,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法律包括UCP。狭义的法律:UCP与法律各有分工,各司其职。,15,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案情:2007年6月4日,莱芜中行开立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90天延期付款,购买棉纱,人民币100万元,要求货物收据,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受益人于6月25日交单,莱芜中行于7月3日以“缺少货物收据”拒付。申请人于7月5日出具同意信用证付款的函,请求莱芜中行付款,但莱芜中行一直未付款。当年底,申请人破产。,16,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焦点,焦点:申请人同意付款下,开证行是否必须对外付款。国内信用证结算办
6、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矛盾。如何适用?,17,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受益人意见,受益人认为,应适用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不符点用电讯方式通知交单人。该通知必须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同时商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将单据退交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单据退交受益人。,18,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中行意见,莱芜中行认为,应适用规定:第七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
7、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9,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判决,法院判决莱芜中行败诉,认为: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办法是双方处理信用证纠纷的约定条款,应优先适用。只有在办法对相关问题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规定。,20,
8、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点评,办法第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自相矛盾:办法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规定适用国内信用证吗?,21,“诚信”与独立抽象性原则,UCP框架的自足性:一手交单,一手付款交单:有效地点及有效银行出口来证下:31D:USA,41D:any bank出口来证下:31D:China,41D:issuing bank付款:允许议付和代为承付、偿付拒付
9、:拒付三要素。改单与交涉可以并行吗?单据状态:A和B?TA655rev:指定银行延期付款承诺的不确定性,22,问题:何谓非实质性不符点?,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非实质性不符点!?ICC在R213说:单据不符,没有“extent程度大小之分”。单据不是相符就是不符。,23,TA655rev: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承诺,延期付款信用证下,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后向出口方银行发电通知:“请注意单据已经被我们接受,到期日是2008年6月5日,在到期日我们将回复关于资金支付的问题”。问题:该电文,构成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承诺吗?事后,应受益人要求,出口方发电请指定银行澄清最后一句话关于到期日资金支付事宜的含义。指定银
10、行回复说:“由于我们没有对信用证加保兑,我们不能够担保在到期日付款。”,24,TA655rev:分析及结论,结论:指定银行第一份电报中的措辞并不代表指定银行已经做出了延期付款承诺。理由:UCP600第12条c款内容是非保兑行的指定银行收到或者审核并且转递单据的行为不能使指定银行有责任承付或者议付,也不构成承付或者议付。建议:银行在表述他们对单据的立场以及他们在结算中的角色时,应该仔细地选择词汇,以避免出现本咨询中所描述的情形。,25,TA655rev:点评,缺陷之一:指定银行未加保,没有代为承付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指定银行无此权利。指定银行怎么会表明接受单据呢?又何谓接受单据?UCP500
11、Art 14(a):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应承担下列责任: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作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接受单据。,26,TA655rev:点评(续),缺陷之二:指定银行一旦代为承付了,会怎么样呢?指定银行先行承诺,但并未到期付款。如果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最终到期付款;如果不符交单,开证行没有责任到期付款,指定银行必将陷入尴尬,特别是出口方银行已经提前付款买入了指定银行的承诺情况下。远期承付是一个过程:承诺并到期付款,27,“诚信”与独立抽象性原则(续),“诚信”为前提下TA6
12、38rev:没有受到尚未被接受的信用证修改影响的交单不构成是对信用证修改的自动接受。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相对性TA658rev-query 1:提单显示了一个错误的信用证号是否可以接受?,28,TA638rev:修改,UCP600 第10条c款:“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29,TA638rev-query 5:问题,一个极其特殊的情况:交单
13、,与修改后相符,也与修改前相符。这种交单,称为“未对修改造成影响的交单”。比如:信用证规定:金额是十万美元,允许部分发运,开证行修改:金额减少至五万,受益人交单的金额是五万,但是并没有说明接受或拒绝本次修改。,30,TA638rev-query 5:分析及结论,结论:没有受到尚未被接受的信用证修改影响的交单不构成是对信用证修改的自动接受。分析:保留UCP500的第9条d款iii项里的用词,意味着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在咨询中所引案例的情况下,都不能自行决定受益人是否已经接受了信用证修改。尽管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已经询问了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根据第10条第c款,受益人仍然可以声称他还没有决定是否
14、接受。,31,TA658rev-query1:提单上信用证号错误,出口方银行从开证行收到不符点通知:“提单标注信用证号码7XXXX1/0165/AN 而非7XXXX1/0165/4A。”(正确的信用证号码是7XXXX1/0165/4N)。提单上的信用证号码错打印为AN,但是通知中,开证行也将4N误打为4A,可见开证行在打印长的信用证号码时也非常容易打错。其他单据上的信用证号码都是正确的。开证行拒付是否正确?,32,TA658rev-query1:分析及结论,开证行错误援引信用证号码的事实并没有改变他们强调不符点的用意。案例所述情况将被视为枝节问题而不构成拒付的基础,因为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已将所
15、交提单匹配到正确的信用证号码下。R289意见中说:单据中显示信用证号码的要求,只是为了如果单据被误寄时可以便于查询。,33,“欺诈”与欺诈例外原则,“欺诈”的实质性:美国统一商法典code 5:信用证要求发货1000件,实际只装2件,这是欺诈;如果实际装了998件,这是一般商业纠纷。“欺诈”,是个民法概念,与刑法上的“诈骗”不同。欺诈的实质,在于破坏了信用证的运作规则从“单货对应”到“单货未必对应”从“款单对流”到“款单未必对流”,34,“欺诈”与欺诈例外原则(续),欺诈例外下的“抗辩”vs.拒付法律框架内的“抗辩”,包括向法院申请止付令。UCP框架内的“抗辩”,实务中称为拒付。广义的“抗辩”
16、,包括拒付;狭义的“抗辩”,与拒付有所分工,各司其职。相符交单下,开证行不得在UCP框架内“抗辩”,即拒付,但可以法律框架内“抗辩”,包括申请止付令。,35,问:汇票上的“不符点”可以拒付吗?,TA590的问题及结论: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显示合同号。汇票没有显示合同号,不是不符点。背景:赞同说:汇票上的“不符点”是不符点反对说:汇票上不是在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点评:汇票不是申请人在信用证下要求的单据URDG458/758第四稿和ISP98会怎么说?为什么?,36,“善意”与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欺诈下的善意第三方,受保护:信用证下的按指定行事的善意指定银行、信用下的汇票的善意持票人。TA672R
17、EV:止付令vs.偿付指定银行。在“善意”的认定中,ICC DOCDEX 第291号决定中会说些什么呢?,37,付款保函/备用证+出口托收押汇案,案情:基础合同规定,以付款保函/备用证结算货款。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声明(“申请人未到期付款”)。付款备用证+出口托收押汇分析:备用信用证不能直接用于结算货款。直接结算货款只能是托收、汇款 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不适用,38,TA672REV:止付令vs.偿付指定银行,经保兑的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相符交单保兑行无追索权的付款。开证行来电确认接受单据并且将在到期日付款。到期日前一天,开证行再次来电告知保兑行:根据法院止付令,原计划的付款被中止。,39
18、,TA672REV:分析与结论,根据UCP,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性。指定银行的善意付款行为应该得到保护。签发止付令的依据似乎只是和货物的质量有关。这不应该影响到指定银行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此类问题应该参考UCP600第4条和第5条。根据法律,止付令的强制性。正如ICC 官方意见第R519号中所述,通常的原则是:当地的法律高于交易。显然,开证行不能忽视法院的止付令,他们不进行偿付的抗辩正是基于该止付令。,40,TA672REV:分析与结论,该信用证适用于UCP600,而且UCP600第12条b款显然没有被排除。基于UCP600第12条b款和UCP600第7条c款的内容,为了维护信用证和UCP的信
19、誉,开证行应寻求抗辩止付令,向法院解释以取消该止付令。告知申请人UCP600第12条b款的内容以及该条款对于此次以及将来交易的影响,使其明白有责任自行解决单据中提到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不是通过损害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索偿权利来寻求补救。,41,第二部分 三原则小结,1、信用证适用规则UCP和法律。法律优于UCP,法律兼容UCP.2、“诚信”为前提。独立抽象性即自足性。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相对性。3、“欺诈”例外原则。抗辩和拒付。4、“善意”的认定。两种“善意”第三人。,42,43,三、不符点,不符点案例,排除或修改UCP条款适用案例,2个单据概述案例,4个更正证实案例,2个单据语言及文字效力案例,3
20、个运输单据案例,9个保险单据案例,2个,44,排除或修改UCP条款案例,TA638rev query 1-4:排除UCP 600第14条 L款第28条H款(除外险别)和I款(除外责任)第16条C款(III)(D)第14条F款(单据功能)和K款(单据上的托运人或发货人)的影响。(略,只点评。)TA671:限制发运次数的信用证,最后一批必须发完吗?TA633:分期发运下的部分发运。,45,TA638rev-query1:点评,如何辨别单据出具人?ISBP Para 22: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只要单据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使用该具名个人或实体的函头,
21、或如果未使用其函头,但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或其代理人完成或签署,即为看似由该某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46,TA638rev-query1:点评(续),问题:谁是提单出具人?单据的出具与签署不同:出具,即作成并发出。出具人,是对单据背景的真实性承担最终责任的人。而签署人,是对单据出具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的人。个人认为:归根结底,承运人,是提单的出具人,47,TA671:证限制发运次数,最后一批必须发完吗?,原证:43P:允许部分发运两次45A:总数3385CBM,分两次发运,每次1692CBM47A:第9项本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要分两次发运之后做了修改:43P:改为:“允许部分发运”,删去“两次”
22、45A:改为:“总数3385CBM,全部数量分两次发运”47A:删除第9项,48,TA671:问题,交单情况:三批单据。第二批未发运完,第三批继续发运。保兑行认为:信用证已经修改了43P及47A.9,所以部分发运是允许的。问题:开证行拒付第三批交单,认为:货描部分仍然限定了发运次数2次。请问:货描提及两批发运是否对43P的规定事实上有影响,这一点由47A.9的删除而加以强调?,49,TA671:分析及结论,第31条规定了部分发运的规定。“规定了允许部分发运的信用证即认可了发运可以为任意批次。”原证修改上述规定,要求“分两批数量相同的发运”修改书,关于“两批”的要求已经从43P和47A.9删除。
23、但45A仍要求“两批”发运,只是没有规定每批数量。关于发运批次的规定可以在信用证的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43P和47A。实际上第二批发运已经构成了不符点,因为没有把剩余的数量运完。开证行有权拒付第三批单据。,50,单据概述案例,TA663rev:检验证明的内容必须由出具人完成吗?TA652rev:何谓本地(LOCAL)商会?略。TA670:与提单一同提交的船公司证明如何显示签署人身份?TA668rev/TA654rev:快邮收据默认要签署吗,51,TA663rev:检验证明的内容由谁完成?,某份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内容如下:“一份由USDA-FGIS 在装货地点装货时出具的大米检验服务证明的正本,并
24、且注明是2007 农历年的。”提交的单据内容如下:“申请人声明货物是2007 农历年的。”开证行指出单据不符,理由是所提及的声明内容必须是出单人完成,也就是说,所有检验证明的内容必须由出具单据的人完成。不符点成立吗?,52,TA663rev:分析及结论,如果一份检验证明的其他方面都满足信用证条款和第14 条(f)款的要求,那么上述的声明是可以接受的。,53,TA663rev:点评,如果ICC的结论可接受,检验证出具人还须对其证明内容的背景真实性承担最终责任吗?如果不需要承担最终责任,此类检验证的可信度有多大?这就是申请人的期望吗?与此类似,信用证要求玻璃,提交的发票显示“碎”玻璃,可以吗?提交
25、的提单显示“碎”玻璃,可以接受吗?提交的检验证显示“碎”玻璃,还可以接受吗?,54,TA670:船公司证明如何显示签署人身份?,背景:一份适用于UCP600的信用证要求提交“由运输公司或其代理出具的船舶证明”。问题: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出具的“船舶证明”可以接受吗?即由(同一次交单中的)提交的出具人出具了船舶证明,但是没有特别“表明”是“运输公司”或者“运输公司的代理”,可以接受吗?分析及结论:是的。由提单上的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签署提单的代理出具的船舶证明是符合要求的。,55,TA670:点评,受益人证明签署人身份是否必须显示为受益人呢?信用证要求制造商证明。提交的发票上已经显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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