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第十一章ppt.ppt
《信息法教程第十一章ppt.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息法教程第十一章ppt.ppt(4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11章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和原则,了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践的进程,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信息法第11章11章,本章导语,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而言,是一项义务,政府应该依法公开其能够公开的全部信息;对公民而言,是一项权利,公民有自由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基本权利。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政府进行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或法规,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纳。那么,究竟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什么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应该公开?信息公开又有哪些原则?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规定?这
2、些都是本章要讨论的问题。,信息法第11章11章,本章概要,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1,2,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立法实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协调的几个问题,信息法第11章11章,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一、立法的动因,二、立法的原则,三、立法模式,信息法第11章11章,一、立法的动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充分发挥信息的最大效益,加速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调动并强化广大公民参政议政意识,加强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支持,各国开展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需要有统一的游戏规则,打破各国设立的贸易壁垒。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
3、方向,信息法第11章11章,二、立法的原则,信息法第11章11章,(一)政府义务为主,政府权利为辅,信息法第11章11章,(一)政府义务为主,政府权利为辅,虽然该立法原则规定政府在信息公开时以义务为主,但同时也必须明确政府的信息权利。政府是国家信息资源的最大持有者,也是最大的信息生产者、发布者和使用者,政府的信息权利包括信息获取权利、信息发布权利、信息处理权利、信息保密权利和信息管理权利。其中政府信息获取权最为根本,信息获取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综合开发政府信息资源,充分利用政府信息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满足社会各界的信息需要。,信息法第11章11章,(二)公众权利
4、为主,公众义务为辅,信息法第11章11章,(二)公众权利为主,公众义务为辅,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公众还必须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我国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都有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一些民商、经济法律中也有相关公众应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义务的规定。对法律规定需要加以保密的信息,公众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获得,而且公众对可获得信息的获取和利用途径及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信息法第11章11章,(三)信息公开为主,信息保密为辅,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焦点问题是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一般表现为采用排除法对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即首先
5、列举哪些事项不能公开,然后说明排除不能公开的事项都属于公开的范围。各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不但严格限制政府是否公开政府信息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而且都以排除条款对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列举规定,凡未被明确规定可以豁免公开的信息都应该公开。各国信息公开法之所以对豁免公开的事项加以明确,是因为并不是公开才符合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不公开更符合公共利益,二者相互平衡才有利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信息法第11章11章,三、立法模式,(1)中央集中立法模式 该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主要代表。这种模式指的是由一个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统一制定效力及于全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6、范围、公开形式、法律责任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方式、救济渠道等做出统一规定的立法模式。美国形成了目前世界上公认最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除美国以外,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采用的是这种模式。,信息法第11章11章,三、立法模式,(2)行政程序法典模式 这是指一个国家在尚未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时,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是通过行政程序法典的专门条文加以规定的。德国是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在德国,“信息公开法”并不是通用法律。1994年7月颁布、实施的环境信息法是仅限于环境领域信息的信息公开法。,信息法第11章11章,三、立法模式,(3)地方先行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在国家还
7、未制定信息公开法的情况下,由地方立法机关在其立法权范围内先制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待条件成熟后时,再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加拿大、日本和韩国为该模式的代表。就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实践来看,是以地方先行立法的模式推进的。,信息法第11章11章,第二节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立法实践,一、国家层面政策立法的发展,二、地方层面政策立法的发展,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信息法第11章11章,一、国家层面政策立法的发展,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正式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法律,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
8、度的通知,国务院办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信息法第11章11章,二、地方层面政策立法的发展,2003年,2004年,2004年,2006年,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开始实施,第一个立法的城市,深圳实行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第一个网上公开城市,北京、杭州、上海、武汉等城市相继通过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江苏省开始实施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信息法第11章11章,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了我国真正国家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7年4月5日发布
9、,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而且为保护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信息法第11章11章,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二、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三、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四、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信息法第11章11章,一、公开的权利人与义务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10、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即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法第11章11章,二、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信息法第11章11章,(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范围,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
11、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法第11章11章,(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息 教程 第十一 ppt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230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