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有关护理安全启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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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有关护理安全启示,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已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涉及了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法律施行后,人们将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该法的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对于医护人员工作行为,处理医疗纠纷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从法律层面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做出了明确规定,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构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
2、大进步。,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四、关于病历的保管与提供五、医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院方赔偿六、关于紧急情况下的医方紧急救治权七、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八、医方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需要患者举证。“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3、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包括人体损害、物质损害、精神损害。护理人员查对制度执行不严格或违反操作流程、常规,造成患者人身的伤害;对患者的观察不细致、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并未给予迅速处理,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未严格执行无菌技术、传染病患
4、者未实施隔离,造成同病室患者损害等,都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
5、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责任,二、关于医
6、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护理行为具有双重性,在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同时,护理操作又隐含着对患者的侵袭,在操作流程中
7、忽视对患者的有效沟通与告知,从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或隐私权,漠视了患者的权利。例如:护理人员进行注射、使用约束带等护理措施,都需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对于经多方解释仍不能接受的护理操作,应当尊重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并以文字形式记录。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和有创治疗,可通过口头告知的形式,如常规肌肉注射、周围浅表静脉穿刺,吸痰、吸氧。,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知情同意书方面:知情同意书作为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凭据,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医疗工作的各个环节,其作用表现为患方对医方告知内容的确认、对医疗行为的授权、对诊疗费用的认可,而不具备严格的免责效力。知情同意
8、书是医患诉讼中医护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证据,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的当然免责。,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且“患者有损害”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仅重申了医疗机构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为过错,而且从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患者因此而受到损
9、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当时的医疗水平”并非仅指某个医务人员个人的医疗水平或其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而是全社会的医疗水平状况。因此,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不能及时作出诊疗决断时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积极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否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
10、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诊疗护理常规,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没有重视履行,则易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在工作中未尽到临床护理中的注意义务和未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常见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按护理分级制度巡视病房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及时通知医师并采取先行救护;使用过敏药物未询问过敏史或未做皮试发生过敏反应;未作健康教育导致患者因饮食不当发生并发症;使用特殊药物未交代用法及特殊注意事项;未采取
11、防范措施导致患者坠床、跌倒、烫伤等。,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例如:交接班制度不落实,忽视床头交接;执行医嘱不严格,盲目执行医嘱或错误执行医嘱、延误执行医嘱,对医嘱错误理解而用错药或漏执行医嘱,甚至遗漏治疗;更换液体不及时致使患者发生空气栓塞、输液药物渗漏导致组织坏死等,均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四、关于病历的保管与提供,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四、关于病历的保管与提供,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
12、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医疗机构只要有诊疗行为就必须有病历,且病历要按照规定填写;不仅要妥善保管,更不能隐匿;在患者提出要求时,医疗机构必须提供查阅、复制。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特别是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人民法院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关于病历的保管与提供,拒绝提供、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院方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按照规定填
13、写并妥善保管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对于这些病历资料,首先,医疗机构必须要有,不能隐匿;其次,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填写;再次,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最后,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四、关于病历的保管与提供,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是过错。有过错、有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例如: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病历;涂改和修改的内容辨认不清而重新抄写;病程记录不规范;时间模糊,例如:记录
14、时间在入院时间之前,医、护记录不相符等,均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五、医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院方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五、医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院方赔偿,专家解读:患者在医院输血感染疾病;患者骨折后被植入钢板,钢板却意外地断折了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患者与医院交涉,医院常理直气壮地说:医院没责任,你自己去找厂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意味着医院不能再以此理由搪塞,患者可以
15、直接告医院,也可以告厂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与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统一,扩大了患者追偿的责任对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行赔偿的担保义务,对患者行使权利提供了便利。,六、关于紧急情况下的医方紧急救治权,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履行必要程序后的特殊行医权,划定了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抢救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理由。患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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