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财产的商标专用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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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作为财产的商标专用权,【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了解商标权作为财产权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权利。【教学重点】商标转让和移转,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利质押;【教学难点】商标权利质押和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第一节 商标转让和移转,商标专用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商标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出租、套现以及质押他所拥有的这种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既可以原始取得,也可以继受取得。所谓继受取得,是指商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根据商标注册人是否直接参与变动的过程,变动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动转让,一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移转。,一、转让,商标功能的演变还
2、表现在商标是否可以自由转让上。巴黎公约要求商标至少应连同所在国的商誉一起转让。各国一般都允许商标转让,但商标是否可以独立转让却存在分歧。人们觉得离开原来的企业单独转让商标,总让人对商标的正式出处感觉不放心。直到1994年TRIPS协定才走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即无论是否连同所属的企业,商标均可以单独转让。其逻辑是,对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是有企业在对商品的质量负责,而转让包括不带原有企业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质量的下降。,中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由于商标权人可能注册有若干个彼此近似的商标,为了避免
3、转让造成近似商标分属不同主体的混乱,巴黎公约中有关于转让不得误导公众的规定。中国商标法也强调,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一规定带有一些联合商标的痕迹,也就是说,它们虽然是分别独立获得注册,但在后的近似商标如果不是基于归属同一商标权人则不可能取得注册,因此它们之间存在内部的连带关系,分割转让将会破坏这种内在逻辑。,国外视商标转让为私权的体现
4、,只需要当事人同意即可。中国则强调,转让注册须经商标核准、公告后才能生效,转让公告日为转让生效日。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否则,无权将商标转让他人。凡连续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在第一次转让申请被核准后,再提交第二次转让申请,否则,商标局将不予受理。企业性质如果发生变化,商标应办理转让注册手续。,二、移转,转让必须建立在转让和受让双方当事人的主观一致的意思表示上,但现实生活中,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这样,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就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5、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节 商标使用许可,一、商标使用许可概论 最初的法律是不同意商标的许可使用的,因为商标是用来区别出处的,如果允许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总的感觉是对商标基本功能的背离。随后,人们逐渐接受了许可使用他人商标这一现象,只要许可人同意加强质量监管、承担许可的后果并且向公众明示许可关系,法律也最终承认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权。,在传统意义上商标是和特定的厂商联系在一起的,许可使用意味着使用同一个商标的企业可以有许多个。但事实上,消费者已并不关心同
6、一品牌的商品是否来自同一厂商,但认为它们至少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质量。商标的功能已开始有了变化,即从纯粹的区别出处向保障质量转换。商标所有人也正是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牢牢控制被许可人的情况下扩展了自己的活动空间。,中国1982年商标法允许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要求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关系形成后,商标注册人就要对许可使用人的行为承担最后责任。最高法院2002年解释,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产品制造者”和“生
7、产者”。,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品通常是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直接标注,服务商标只能出现在伴随服务的票据或用具上。商标局2002年认为,有关商品商标标注许可关系的规定,原则上应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的形式可以是独占、排他或普通许可,许可可以设置时间、地域或种类等方面的限制,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违约或侵权为由,追究违反此类限制的行为。商标法第40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
8、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之后,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合同终止前生产的带有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销售期限、在该期限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内制造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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