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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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及考核评定标准(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目录与YY/T0287条款的比较: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4.1、5、6.2)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6.1、6.3、6.4、)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4.2.3、4.2.4)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验证(7.3)第六章 采购控制(7.4)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7.5)第八章 检验与质量控制(7.6、8.2)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8.2.1)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8.3、8.4、8.5)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 附则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
2、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药品生产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管理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收回第十二章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第十三章自检第十四章附则,与药品GMP对比细则增加了设计控制与验证采购控制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第一章 总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目的)第二
3、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管辖范围),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适用范围)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实施要求),YY/T0287(ISO13485)是推荐标准,本细则是法定要求。,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的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
4、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与供方互利的关系,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对应5.1*、5.2、5.3、5.4),企业组织机构图,生产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功能设置是否涵盖生产、质量、物料仓储、销售及人员等内容。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专业要求。,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对应6
5、.1、6.2、6.3),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应能确保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向负责人报告质量情况、顾客反馈等,并确保对质量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对医疗器械各种法规、标准熟悉。,第七条,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对应7.1、7.2*),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核查任命书、岗位职责、工作记录;,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6、,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对应:8.1、8.2),专业知识背景通常包括化学、生物学、药学、细菌学、病毒学、免疫学等相关学科,并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第十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可查看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考核(考卷)等内容。检查中应结合对有关人员的考核、询问、对企业培训效果做出客观、实际的评价。,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十一条,
7、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对应:11*),通过对第三章的全部条款的核查,综合性地评判第11条。只要其中一条存在严重不合格,就可以判这条不合格。,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对应:12.1、12.2)如危险品库、实验动物房的位置。污染源如:锅炉房的位置是否合理。,第十三条,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当清晰
8、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对应:13.1、13.2、13.3)是否采取防止差错和污染的措施,如:仓库设货位标识;同一货架只存放同一品种或编号的物料;开包取样后贴已取样的标签,领发记录和建帐等,措施均应在物料及生产管理文件中明确规定。,第十四条,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如需冷藏,应当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对应:14.1、14.2)仓储区的要求,第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相
9、关规定。应当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对应:15.1*、15.2),可以参考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总则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第十六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对应:16),第十七条,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对应:17),生产区域的划分,以工艺流程为准。一般由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区域分布图表述。各生产工序衔接合理一般情况下,划分以后的区
10、域,不可随意调整、变动。多品种生产时划分的区域不可交叉、干扰、影响。,第十八条,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对应:18.1、18.2),关注:净化与非净化;无菌生产与可灭菌生产;净化生产与无菌检验实验室;同一厂房物料的存放和传递是否合理;人物流走向是否合理。在生产车间或隔离区域进行活生物体操作中和结束后对有可能污染的区域和物品及时消毒清洁,防止污染扩散。,第十九条,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当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
11、生产厂房和设施应当按照本细则及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对应:19*),空气净化等级低于规定即为不合格。,第二十条,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对应:20
12、.1、20.2),第二十一条,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对应:21.1*、21.2*、21.3*、21.4*)强毒微生物是指在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中国医学微生物菌钟保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类二类菌种和毒种。生物活性物料是否使用独立空气净化系统。,生产一类、二类强毒的操作间安装级或级以上生物安全柜,强毒微生物操作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生物安全防护操作区的通风空调系统应为直排系统,不得采用部分回风循环系统。为确保操作区的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不
13、应采用上送上排的通风设计。操作区送风应经初、中、高三级过滤。,第二十一条,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对应:21.1*、21.2*、21.3*、21.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可查,第二十二条,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和检验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
14、清洗和消毒。(对应:22*)(选择性条款)聚合酶链反应试剂生产车间应远离PCR检查实验室,应在PCR试剂生产车间外的建筑物内设置PCR检查或检测实验室。对参与聚合酶链反应各种试剂纯度要求极高,如含有有机物等杂质易导致假阳性结果。采用PCR技术对被检测物检测时,需要使目的靶DNA拷贝数大大增加,大量靶DNA 可通过气溶胶微粒弥散在检测实验室大气中,造成交叉污染,导致假阳性结果。,第二十三条,应当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
15、定期验证。(对应:23.1*、23.2、23.3),第二十四条,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对应:24),要注意液体污染物、固体污染物、生物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不同要求;建议参考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十五条,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对应:25.1、25.2、25.3、25.4),对水处理的一般要求,可以参考药品生产GMP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
16、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对应:26),第二十七条,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对应:27),可参考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规程。实验动物房应经过有关部门认证许可。对于一二三四4个等级实验动物的评定标准以及实验动物饲养设施要求国家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均已制定有相应标准。,第二十八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对应:28),第二十九条,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应
17、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对应:29*)(适用性条款),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产品,除了生产过程外,还必须关注包装、运输、储存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第三十条,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的体外诊断试剂,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有与工艺规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对应:30)(适用性条款,但是具有否决意义),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控制,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应:31),质量方针是经过批准的;质量目标是可考核的,并有考核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可参考YY/T0287质量手册的要求。,质量方针,保持国际
18、范围内的技术优势;争取最大的国际市场份额。,质量目标,在临床诊断用蛋白芯片领域内继续保持全球技术领先;正式通过ISO13485和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持续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改进;出厂产品合格率达100%;合同执行率达100%;顾客意见100%得到处理和反馈;顾客对售后服务的满意率达95%以上;按期回款率80%以上,无死帐坏帐。,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1文件控制程序;2记录控制程序;3管理职责;4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5采购控制程序;6生产过程控制程序;7检验控制程序;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9生产作业环境和产品清洁控制程序,10数据统计
19、与分析控制程序;11内部审核控制程序;12管理评审控制程序;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4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15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控制程序;16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1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记录;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3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4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5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和记录;6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7工艺流程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9批生
20、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10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11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12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13标识管理制度;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记录;16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17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18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制度及记录;19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20用户反馈与处理规程及记录;21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22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管理制度;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
21、工作现场出现。(对应34.1、34.2),第三十五条,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对应35),注意各种记录的保存地点,和保存期限。一般在产品有效期后二年。,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研制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对应36),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属于设计控制的7个环节内容。这些环节均应有
22、程序文件控制,都应表现为一定的记录形式。因为是为了产品注册进行体系考核,所以设计控制一般是不可豁免的。,第三十七条,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YY/T0316-2003(IDT ISO 14971:2000)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对应37),参考注册管理办法,风险分析主要集中在:1、有关生物安全性;2、有关环境安全;3、有关分析性能变化造成的奉献;4、有关稳定性的风险;5、有关包装、存储、运输、使用说明的风险等等。,第三十八条,应当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的技术标准、设计控制和
23、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对应38*),第三十九条,应当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应当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录。(对应39),第四十条,应当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对应40.1、40.2),企业应该提供不同验证的管理程序文件。,完整的验证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24、1、验证方案:验证的目的和实施的前提条件 验证采用的方法或程序 取样方法和检测方法、合格标准 生产过程所使用的检测设备的校准 验证原始检测数据记录、结果 批准项目,必要时可注明再验证的周期 验证报告2、验证结果的总结报告、验证结论等。,第四十一条,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对应41),第四十二条,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重新验证。(对应42)
25、,第六章 采购控制,第四十三条,应当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对应43),由设计来决定采购;由资质评估来选择采购;由信息统计来监督采购;由采购文件来规范采购;由测量监视来控制采购。,第四十四条,应当确定外购、外协物料的清单,明确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严格遵守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按照物料的质量要求制定入库验收准则。(对应44.1*、44.2),第四十五条,应当建立供方评估制度,所用物料应从合法的,具有资质和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方采购。应当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保存其评估结果和评价记录。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应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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