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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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主讲人:陈 志,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一、仲裁的一般原理(一)仲裁溯源 汉语中,“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判断、作出结论的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王斐弘先生在仲裁概念考中指出,仲裁一词源于日本语.在英语中,与之相应的单词为arbitration,其基本含义也是居中决断是非。牛津法律词典中的arbitration词条,意为“由一名或数名独立的第三人(仲裁人)而不是法院对争议所作的决定”。韩语中,对应的单词为“”,意思为“第三方居中决断”。,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仲裁作为一个法律
2、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尽管目前法学界所下定义有五种之多,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但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 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这一普遍的认识,仲裁具有以下三要素:其一、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其二、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其三、经由当事人双方自主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背景资料 定义1: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
3、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定义2: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事项,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定义3: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定义4: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审理,由其依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制度。定义5:仲裁是指发
4、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的有关协议或有关规定,将该争议交付有一定社会威望、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居中评判是非,并承认其作出有约束力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裁决的一种活动方式。,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二)仲裁的性质 从仲裁溯源中可大致梳理出仲裁的个性特色:私权自治、公权干预、第三方中立决断 据此有必要探讨仲裁中私权自治与公权干预的关系 其一、仲裁的启动私权自治基础上的双方合意 当事人享有仲裁的初始控制权 其二、仲裁的过程规程自治基础上的程序保障 当事人享有仲裁程序的选择权和参与权 其三、仲裁的结果公权支持基础上的司法审查 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裁决结果
5、获得国家认同和支持,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其四、仲裁的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内部治理 仲裁的根本制约力量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而形成的市 场竞争机制,以及由此推动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1.仲裁性质的理论观点梳理(1)仲裁的司法权理论 该理论强调国家对于仲裁所具有的控制权和调整功能。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仲裁行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其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法律,来自于国家授权以及司法权力的分割和让与。(2)仲裁的契约理论 该理论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即仲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设定,仲裁程序也根据当事人在协议中的约定而确定。因而仲裁实质上是履行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关于
6、解决纠纷的协议之结果。(3)仲裁的混合理论 该理论认为仲裁起源于私人契约,但仲裁不能超越法律体系,仲裁契约和司法因素相互关联和不可分割。仲裁是一种混合性的特殊司法制度。,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4)仲裁自治理论 该理论认为,不能把仲裁决然分为司法的或契约的,仲裁也不是一种混合制度,仲裁具有自治性、独立性,是一种独创的制度,它摆脱了契约和司法权的观念,因此是一种超国家的自治体系。(5)仲裁的准司法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仲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司法制度。仲裁是国家法律认可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裁决具有执行性,但仲裁机构本身无权执行,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手段,仲裁程序是准司法程序。(6)仲裁
7、的行政性理论 该理论认为仲裁具有行政性质,仲裁机构由行政机构组建,受行政机构监督,仲裁程序也具有某些行政程序的特点,因而仲裁裁决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决定。(7)仲裁的民间性理论仲裁基础、功能、运作的民间性,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2.仲裁性质的主流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仲裁既非司法性质,也非行政性质;既非单纯契约性质,也非单纯民间性质,而是包含了民间性与司法性因素在内,并以民间性为基础,融入了一定的国家司法权性质的混合性纠纷解决方式。(1)仲裁的民间属性 A.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通过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授权仲裁庭解决双方争执。这种契约授权方式是在双方完全自主,没有任何强制性约束的情
8、况下进行,是一种自由的、民间性的行为。B.仲裁权行使的主体是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等,他们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任意选定,或者在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上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举例分析)。因此仲裁庭是一种临时性的民间性组织,仲裁也由此带有民间性色彩,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C.仲裁是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为目的。之所以通过仲裁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仅仅在于仲裁本身具有强制力,而主要在于争议主体对仲裁公正性的渴望和信任,正是在这种渴望和信任基础上产生的公信力,使得仲裁具有了非国家意志的权力属性,并进一步体现了其民间性的
9、属性。d.仲裁的运作过程,自始至终贯穿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自主选择仲裁或者仲裁机构、自主选择仲裁员、自主选择适用程序、自主决定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自主决定仲裁程序的进程等等,不仅反映出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自主地位,更表明了仲裁的民间性属性。,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2)仲裁的司法属性 A.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 授权 B.仲裁程序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 C.仲裁裁决是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3)仲裁的民间属性与司法属性的融合 仲裁是一种民间性与司法性的融合体,它巧妙地将“民间性”与“司法性”这两种似乎不相干,甚至彼此对立的权力融合在一起,既保持了仲裁以双方当事人授权为基础的特色,同时又
10、从国家法律中获得法律效力的支撑。(举例分析)从仲裁制度发展趋势看,仲裁的民间性将越来越突出,而其司法性将会被逐渐削弱。,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三)仲裁的特点 由仲裁溯源及仲裁性质的分析,可以归纳出仲裁方式不同于诉讼方式的下列特点:1.自愿性最突出特点、意思自治贯穿仲裁全过程 2.灵活性仲裁庭组成、开庭方式、适用程序等的弹性 3.专业性仲裁员的构成、仲裁庭的组成结构 4.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负有保密义务等 5.快捷性自主选择适当程序、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等 6.经济性快捷性减少费用支出、一裁终局低于诉讼成本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 审理权和裁决权 以上结
11、合典型案例引证及与诉讼方式比较进行阐述,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四)仲裁庭与仲裁员 1.仲裁庭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是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组织,也是仲裁的最常见、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仲裁庭产生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由此决定了仲裁庭的特点:一是由于仲裁庭因个案而存在,其经费支出来自该个案当事人交纳的费用;二是仲裁庭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当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庭就自行解散(一般存在36个月,长者1年左右)。A.仲裁庭的类型 其一、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特点是快速、低成本审理,多用于当事人约定的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二、三人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为实践中普遍
12、采用的类型(可介绍其组成规则:当事人选定、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些国家存在偶数商事仲裁庭,如英国、日本,我国不承认。,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B.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责 其一、仲裁庭的权力对案件的仲裁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程序的指挥权和决定权;调查取证权;裁决权和调解权;仲裁法、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力。其二、仲裁庭的职责独立公正地仲裁案件;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觉披露可能有损独立公正审理的信息并回避;保密义务;及时裁决义务。2.仲裁员 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是仲裁案件审理中的灵魂人物,也是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审理及公平裁处的关键所在,正缘于此,本人将以“仲裁员的角色定位”为题,在后
13、面进行专门讲述。,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五)仲裁与民事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2、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前者具有民间性和司法性的混合性质,后者具有司法性质);(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民间机构,后者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3)案件管辖的基础不同(仲裁来自于当事人授
14、权,以协议为基础;诉讼来自于法律赋予的主管权);(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前者简易、快捷,且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后者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3、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法律渊源上的联系性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属于民事程序的范畴,因此,有关仲裁的立法,有些国家包含于民事诉讼法中,即使对仲裁单独立法的国家,也在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分别规定有仲裁和民事诉讼的联系和衔接问题,体现了法律渊源上两种程序功能的一致性。(2)纠纷解决方式的独立性 仲裁与民事诉讼相对独立,是两种并列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只能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一加以适用;二是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书
15、、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行诉讼或申请仲裁。,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3)功能优势互补 仲裁的民间性决定了仲裁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仲裁结果,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4)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通过诉讼程序实现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当事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查并采取保全措施;仲裁裁决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予以实现。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违背公共利
16、益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背景材料:仲裁法第58条:当事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中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事由同上。(5)制度与程序的借鉴
17、民事诉讼发展较早,制度程序更为严谨完备,因而仲裁借鉴民事诉讼制度的情况更加明显,如仲裁中适用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证据规则等。但如果仲裁对民事诉讼借鉴过多,导致仲裁诉讼化或仲裁被诉讼同化趋势,则会丧失仲裁本来的特色和优势,陷入僵化。因此制度与程序的借鉴应有一定限度,必须以有利于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基本特征的体现和独特优势的发挥。,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二、仲裁员的角色定位“角色”一词源于戏剧。社会学对角色的定义:与社会地位相一致的社会限度的特征和期望的集合体。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林顿(Ralph Linton)所指出的:“一个人占有的是社会地位,而扮演的则是社会角色。”因此,它本质上反映的是一
18、种社会关系。仲裁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仲裁员的角色定位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仲裁员角色的担当欲达致恰当,需要认识和把握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仲裁员的角色期待;二是仲裁员的角色差异;三是仲裁员的角色实践。,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一)仲裁员的角色期待 仲裁员的角色期待是指社会对于仲裁员应当扮演一个什么角色的基本要求。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同时,仲裁员应当至少满足下列5个条件之一:一是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是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是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是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
19、职称的;五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由此看来,我国对仲裁员的准入资格要求是很高的;设置如此高的准入资格,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仲裁员期待角色的实现,或者说更好地担当好这个角色。,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仅有资格的限定,还不足以保障仲裁员期待角色的真正实现。事实上,仲裁员要满足其角色期待,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仲裁员要真正领会仲裁制度存在的基础。一方面要具有较高甚至是非常高的专业水准,能从“技术上”让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仲裁;另一方面,仲裁要提供司法不干预的正当性理由。二是仲裁员需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是一个等边三角形关系作
20、为仲裁员,其与当事人的距离应当是一样“远”或者“近”的,并且这种“远”和“近”不因为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而有任何改变。若仲裁员仅仅追求甚至偏袒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由此看来,仲裁员的角色期待应当是居中裁断、公正平允、不偏不倚、权威客观。,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二)仲裁员的角色差异 仲裁员的角色差异体现在其与法官和律师的角色差异当中。就仲裁员与法官的角色差异性而言,正如美国学者伦斯特洛姆所指出,尽管仲裁员和法官都是作为定纷止争的居中裁判者,但二者被赋予的社会职能却是差异显著的。具体而言,法官执行的司法职能虽然其最重要的目标指向是解决争议,但其社会功用还包括
21、对个人行为的社会化规范、对利益和惩罚的权威性分配以及对公共政策的参与形成等方面。仲裁员的仲裁活动不具备或者说不需要具备这样一些“国家倡导性”的功效。,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追寻仲裁员与法官角色差异的原因,有助于理解仲裁员的角色差异。首先,法官和仲裁员的构成差异较大。虽然仲裁员大多是法学领域的专家,但不限于法学专家,其更加看重的是“能解决问题的专业性”;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优秀代表,其可以是各方面的专家,但一般首先必须是法学方面的专家。其次,仲裁员和法官裁决事项范围也是有差异的。仲裁有一个“可仲裁性”的要求,而司法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再次,仲裁和司法裁判的性质
22、具有差异性。仲裁可以说兼具“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特性,具有明显的“自律性”;而司法裁判作为国家司法权实现的体现,是一种纯粹的“公力救济”,具有更显著的“他律性”。最后,仲裁员和法官在保密性的要求上也有很大的差异。仲裁以保密为原则,法官裁判则除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一般以公开为原则。,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就仲裁员与律师的差异性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委托关系,其行为是一种私人行为,是典型的“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利益至上;而仲裁员虽然也是当事人委托的结果,但这种委托关系具有复杂性,是一
23、种“整体委托”,仲裁员并不是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的利益代言人,而是处于一个居中裁断者的角色,其行为也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履职应当不偏不倚。其次,律师和仲裁员的执业重点也不相同。律师的执业重点是维护己方当事人的权益,并且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面临合理或者合法限度范围内的冲突取向时,以当事的利益为价值倾向。而仲裁员的执业重点是要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是保障仲裁能够被自动执行的基础,从而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律师和仲裁员的证据认定方式不同。律师的工作方式是尽量找到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忽略对己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而仲裁员则要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下,尽量发现所有的证
24、据,在证据的采信和收集方面没有立场偏见,真正是“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三)仲裁员的角色实现 仲裁员要恰当地实现其角色,除了应当体悟仲裁员的社会角色期待和仲裁员与法官、律师角色的差异性以外,在现实中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仲裁员角色的恰当实现需要转变观念从明辨是非到避免损失。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仲裁员的此种观念转变并不是说仲裁就是“和稀泥”,不辩是非,而是意味着仲裁员需要更加注重“避免损失”。其次,仲裁员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一是忌讳倾向性的表达方式;二是注意意见表达方式的妥适性;三是仲裁员要尽量给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意见表达机会;四是仲裁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
25、代理人。最后,仲裁员要经常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仲裁虽然是“专家断案”的典型,但惟有仲裁员对情、理、法进行深刻的把握,才能使当事人对仲裁制度、仲裁活动、仲裁裁决心悦诚服。,企业法律纷争的仲裁选择,三、诉辩双方应把握的仲裁技巧 认识到仲裁的制度特色,了解到仲裁庭的专业水准及仲裁员尤其是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的裁处作用,企业纷争一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诉辩双方即应从事实、证据、法律乃至法理上精心准备,在仲裁审理中,积极展示有利于支撑自己诉求或抗辩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赢得仲裁庭或仲裁员的认同,最大化地维护各自的利益。切忌玩弄打横炮、施展拖延战术等令仲裁庭或仲裁员生厌的“讼棍式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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