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疑难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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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问题】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
2、:“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
3、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
4、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仍未取得剩余发票,即使在2011年度取得了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
5、150万。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
6、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仍未取得剩余发票,即使在2011年度取得了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
7、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8、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1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
9、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问题】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0、”,1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问题】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
11、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分析】上述案例
12、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仍未取得剩余发票,即使在2011年度取得了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
1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
14、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1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问题】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支
15、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
16、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仍未取得剩余发票,即使在2011年度取得了剩余发票,该项固
17、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取
18、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点与会计处理不同),【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仍未取得剩余发票,即使在2011年度取得了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
19、。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12、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
20、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问题: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足额提取折旧喉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1项,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项,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第1、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4项,分
21、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问题】如果是对房屋进行修缮,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12、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
22、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问题: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足额提取折旧喉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1项,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项,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第1、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4项,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问题】如果是对房屋进行修缮,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12、房屋、建筑
23、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问题: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足额提取折旧喉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进
24、行税务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1项,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项,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第1、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4项,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问题】如果是对房屋进行修缮,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涉及的内容来看,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改扩建,仅是列举了推倒重置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两种
25、情形,并未提到未改变房屋结构等一般修缮。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因此,房屋修缮费用应当在当期直接税前列支。,从会计方面来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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