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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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二0一0年三月,要点,一、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二、近期所得税政策文件三、特殊行业所得税政策四、汇算清缴软件操作介绍五、查账征收鉴证报告介绍,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支机构 是否纳入汇算清缴的判断标准有变(将在政策文件环节具体讲述),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二、汇算清缴时限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对于备案、审批事项要求在申报前完成,否则不予列支或享
2、受。,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三、汇算清缴资料报送要求(一)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报送资料:1.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份)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需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3.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4.汇算清缴电子数据(通过企业电子申报软件生成)5.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纸质件和电子文档。6.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收方式和预缴情况(总分机构企业提供)7.备案事项的其它资料。(为办理备案,审批等事项所报送的资料,须编上页码、附资料清单),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二)筹建期企业、09年第4季度成立企业 3月底前将经营情况
3、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同意后可不提供鉴证报告(三)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纳税人还应报送:1、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四)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也应向分支机构所在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四、鉴证(查账)报告出具要求 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详见广州市国
4、家税务局网站http:”,在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有相关的名单通告,报告格式也可通过该栏目下载,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五、汇算清缴电子申报软件说明 内资企业使用珠海翔远软件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外资企业使用北京通审软件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六、同期资料准备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应报送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
5、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近期所得税政策文件,(一)征收管理类(二)收入类(三)扣
6、除类(四)资产的税务处理类(五)应纳税额类(六)税收优惠类,(一)征收管理类,1、分支机构税收政策 旧政策: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总机构不为其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不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政策: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21号,(一)征收管理类,1、分支机构税收政策市内跨区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税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7、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25号),(一)征收管理类,1、分支机构税收政策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二)收入类,1、汇兑损益 旧规定:汇兑损益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处置或结算后,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8264号)新规定: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注意:一是对2007年度因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增或调减的汇兑损益金额,在以后年度实际处置或结算时,要对该部分做相反的调增或调减处理。二是2008年度仍按264号文处理的,应在本年调整,(二)收入类,2、专项用途财政资金 对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有拨付文件,且规定用途;(二)有专门管理办法或要求;(三)对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9、200987号),(二)收入类,3、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1)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如何确认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二)收入类,4、非营利组织政策(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确认(2)免税收入的确认,(三)扣除类,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扣除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新规定 3、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4、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6、手续费、佣金的扣除7、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三)扣除类
10、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例:某非金融企业的关联方投资额为100万元,而当年借款额为500万元,则允许列支的利息支出,最高应为:100*2=200万元所对应的利息支出.,(三)扣除类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扣除,符合以下二点条件之一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该比例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该
11、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二)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三)扣除类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新规定,(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其他类型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三)扣除类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新规定,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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