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 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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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 训 资 料,西站地税西站税务所,清算所得税政策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税问题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口径需要明确的其他业务问题,清算所得税政策管理,清算所得税涉及的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94号),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1、清算所得税的概念:
2、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2、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范围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包括子公司转为分公司的(2)一般合并与分立,被合并(分立)企业不再存续的;(3)符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不需做所得税清算。,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3、企业清
3、算的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六项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4、清算所得税各期间的掌握及与企业注销的关系 例如:某企业2010年7月15日决定撤销。(1)当期汇算清缴期间(60日内完成当期汇缴)(2)清算期开始时间(15日内清算备案)(3)清算期间(4)清算所得税申报(15日内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5)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所得税的具体
4、规定,5、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1234(1)可变现价值的确认问题 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在清算所得税申报时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2)清算中,负债不需偿付时,做确认收入处理。,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3)企业发生的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借款损失,在清算所得税中同样不能作为损失扣除。由此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无力缴纳税款,形成欠税,与在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欠税同样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应根据相关欠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目前征管规定:有欠税的企业注销,须走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裁决偿付结果,核销欠税后方可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4)清算所得可以依法弥补亏损,即是按照企业所
5、得税法中的弥补亏损规定执行,即5年。弥补时限为企业停止正常生产经营,进入清算期的当年。,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清算所得税在前,企业注销在后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附报资料之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所指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源泉扣缴的政策依据,1、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93号文件)2、北京市地方
6、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32号),源泉扣缴的对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注意源泉扣缴的对象,不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由国税负责征管)。,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税问题,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税的规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执行28号文件的处理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具体规定
7、,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纳税规定:,基本原则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总机构计算的预缴税额,50%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分支机构的分摊参考三个因素:工资总额、经营收入和资产总额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算所得税,多退少补。,对于不执行28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北京地区会严格执行总局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对于外地未执行文件规定的,北京地区不予认可,外地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的具体规定,2010年4月19日,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8、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可能设立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等情况,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其核心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注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明确,北京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照项目经营收入0.2%预缴的政策,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
9、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
10、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口径,小型微利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
11、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对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的税率差计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他业务问题,1、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金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4号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业务问题,2、财产
12、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其他业务问题,3、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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