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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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目录,四、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问题,三、研发加计扣除主要变化点,二、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一、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背景,四、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问题,三、研发加计扣除主要变化点,二、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一、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背景,在政策执行中,存在加计扣除政策不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转型。,四、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问题,三、研发加计扣除主要变化点,二、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一、研发加计扣除
2、的政策背景,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四、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问题,三、研发加计扣除主要变化点,二、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一、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背景,(一)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二)费用范围变宽(三)新增行业限制(四)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五)可以追溯扣除(六)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七)异议解决简化(八)后续管理加强,研发活动定义旧政: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和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与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
3、的研究开发活动。新政: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与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原因分析:表述累赘,通常“科学与技术”就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之前是更多为了强调避免“一刀切”,尤其随着产业融合的加速,各种产业类型层出不穷,尤其以文化产业为代表的一些新兴产业,很难去界定是“科学技术”还是“人文社科”,去掉这一表述,避免了实际管理中政府部门的“一刀切”,事实上扩大了行业范围,(1)在“科学与技术”界定时去掉了“不包括人文和社会科学”的表述,旧政: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
4、7年度)两个目录范围。效果分析 大大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 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2)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体现了国家对于创意设计(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的大力支持。,(3)在新政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专门提及“创意设计”活动,并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旧政:着重强调技术研发的专门性。新政:增加了部分费用;把其中一些原有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
5、收、鉴定费用与新增的一部分费用归类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要求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内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第1至5项费用之和10%/(1-10%)】举例说明,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放宽旧政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但是也没说共用的可以,尚待明确。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
6、;(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对比新旧政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变化,解读如下,旧政:没有专门对行业限制。新政:新政策规定,以下行业从事的研发活动都不能加计扣除(以下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即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旧政:规定了委托方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实际执行中争议颇多。新政:新政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而且明确: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虽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计扣除的比例,但是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使得企业更加容易享受优惠政策,而从实际来看,老
8、政策设置的门槛会使得扣除的范围大打折扣,实际“80%”的限制未必是“降低”。,旧政: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部分,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追补加计扣除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新政:企业发生的符合新政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关于“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第五十一条之三年期限规定)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旧政:会计核算要求专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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