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几项热点难点业务问题讲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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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几项热点难点业务问题讲析,湛江市地税局税政科 钟胜强,主要内容,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一、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章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法规范畴:,第一节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一、重组的定义及表现形式,经济学:一般认为,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对其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进行改组的行为,经济资源既可以包括人的资源,也包括物的资源和财的资源,具体来说,则是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和资产进行新的配置和组合,以提高资源要素的利用效率,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行为。参自何道成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2010年.,经济
2、法:公司法对企业合并和分立行为的定义,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等。,税法: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其中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六种形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二)债务重组 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三)股权收购 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
3、,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四)资产收购 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五)合并 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六)分立 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不存续分立。,二、各类重组形式的比较,(一)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1.交易的主体和客体不同。股权收购主体是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客体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资产收购主体是收购企
4、业与被收购企业,客体是被收购企业的资产。2.负债的风险不同。股权收购对收购方来说主要风险来自于被收购企业的负债可能影响股东未来的收益;资产收购对收购方来说主要风险来自于被收购的资产可能存在他物权的限制,如抵押资产。3.纳税义务人不同。股权收购的纳税义务人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资产收购纳税义务人为被收购企业。,(二)分立与资产收购1.交易的主体和客体不同。分立的交易主体是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客体是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2.支付对象不同。分立的支付对象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资产收购的支付对象是被收购企业。3.纳税义务人不同。分立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4.资产的概念不同
5、。分立的资产是指净资产(扣除负债),资产收购的资产是指一般资产(未扣除负债)。,(三)合并与分立1.资产流向不同。合并资产由多家流向一家,分立资产由一家流向多家。2.存续情况不同。被合并企业肯定不存续,被分立企业可能存续。,三、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关系,(一)股权支付 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二)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是指以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
6、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进行交易的形式。非货币性资产既包括股权,也包括其他非股权资产。,四、股权投资与股权收购的比较,股权投资,一般是指通过以货币或非货币的投资形式取得被投资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股权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其他企业股东的股权,以实现对该企业控制的股权买卖行为。,(一)相同点 股权收购是实现股权投资的途径之一,投资是目的和结果,收购是手段和过程。(二)不同点1.交易主体不同。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企业股东。2.交易客体不同。新办企业、增资扩股,老股转让。,五、重组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59号文”将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
7、税务处理,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就是所谓的重组优惠政策,符合“59号文”第五条规定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除此之外则属于一般性税务处理。,(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只涉及一般性税务处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形: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税务处理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为企业进行清算并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的行为,因此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均应按照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2.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税务处理规定:此种
8、情形指注册名称改变、地址变更等,根据“59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相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不改变,仍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二)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具体包括两种形式:1.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税务处理规定:“59号文”规定,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举例: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借款500万元,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房屋清偿债务,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请问A公司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转让不动产所得=200100=100万元。2.债务清偿所得=
9、500200=300万元。3.债务重组总所得=100300=400万元。,2.债权转股权。税务处理规定:“59号文”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注意:股权投资环节的处理,债权:货币还是非货币?,(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税务处理规定:“59号文”规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均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举例:A公司以1000万元收购B公司拥有的C公司20%的股权(投资成本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
10、他税费因素,则A、B公司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500=500万元。A公司以1000万元确定为计税基础。注意:股权收购属股东层面的交易,与企业本身无关,因此C公司的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四)企业合并 税务处理规定:“59号文”规定,合并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举例: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公允价值15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500万元,B公司账面反映无任何留存收益。现A公司对B公司进行吸收合
11、并,并以现金支付B公司股东交易对价。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请问A、B公司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A公司: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资产-负债)确定其计税基础。(并账处理)B公司:1.企业及股东均进行所得税清算。2.亏损不得在A公司结转弥补。,所得税清算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所得=全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税费债务清偿损益股东投资转让所得=剩余资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剩余资产=全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及保偿金企业所得税款欠税债务,B公司清算:假设B公司债权清理、债务清偿所得
12、或损失,以及其他清算税费均为零,则:B公司清算所得=1500-1000=500万元。,B公司股东清算:假设B公司股东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则:B公司清算并结清所得税后分配给B股东的留存收益=500-125=375万元。(视为股息所得)B公司股东投资转让所得=1500(资产公允价值)-500(债务)-125(企业所得税款)-375(股息所得)-200(投资成本)=300万元。,(五)企业分立税务处理规定:“59号文”规定,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如下:1.存续分立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2.不存续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3.无论是存续
13、分立还是不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4.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举例:A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负债账面及公允价值均为200万元。现通过存续分立形式转让部分净资产给B公司,被分离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公允价值600万元,负债账面及公允价值均为100万元,B公司以现金支付A公司股东500万元对价(净资产公允价值)。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请问A、B公司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A公司:A公司资产转让所得=600-500=100万元。A公司股东(仅指法人股东)取得B公司
14、500万元对价应视为A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B公司:应按净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确认其资产的计税基础;A公司的亏损不得在B公司进行结转弥补。,六、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一)债务重组1.附加条件:债务重组所得当年
15、总所得50%。2.特殊性处理:(1)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1.附加条件:收购方购买的股权(资产)被购方全部股权(资产)75%,且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85%。2.特殊性处理:交易双方取得的股权(资产)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的股权(资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举例 A公司收购B公司80%的股权,支付给B公司股东的交易对价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部分对价以A公司控股公司C公司的部分股权进行支付,该股权公允价值为860万元。,
16、(三)合并1.附加条件:(1)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85%。或者(2)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2.特殊性处理:(1)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均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方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被合并方的亏损可按一定限额结转到合并方弥补。,举例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支付给B公司股东的交易对价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部分对价以股权形式支付,该股权公允价值为860万元。注意:交易支付总额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价值。,(四)分立1.附加条件:(1)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
17、企业的股权。(2)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3)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85%。2.特殊性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
18、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举例1.A公司由两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位股东均出资5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 1000万元。2.现A公司股东拟以存续分立形式将A公司部分资产分离成立B公司,A公司继续经营且股东不变,A公司和B公司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A公司原有股东在B公司持股比例不变。3.A公司分立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公允价值分别为4000万元、2000万元;分立后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500万元、1000万元,公允价值分别为1
19、800万元、1000万元。分立前A公司可法定弥补的亏损为100万元。,A、B公司相应的税务处理如下:(1)A公司不计算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B公司的计税基础可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A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按B公司分立资产占A公司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 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补亏年限内弥补,则B公司可承接的弥补亏损额=100(8002000)=40万元。,(3)假设A公司原有两位股东不放弃“旧股”,则在A、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一是每位股东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零,在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为各500万元;二是重新计算调整:“新股”计税基础总额=股东持有旧
20、股(A公司)总成本被分立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总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8002000=400万元。则每位股东新股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旧股”计税基础总额=股东持有旧股(A公司)总成本-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1000-400=600万元。则每位股东旧股的计税基础为300万元。每位股东总的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仍然是500万元。,第二节 重组业务典型案例分析,随着企业间各类经济交易活动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一项经济交易行为的过程通常就涉及了好几项所得税事项,多种重组形式混合并存于同一项经济交易行为中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存在。,一、新华书店改制重组 新华书店改制重组是中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国有出
21、版发行业发展的重大举措,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落实。新华书店改制的过程各地操作情况不尽相同,我省一般通过以下两个环节实现:(一)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二)以新华书店的股权投资入股广东新华发行集团,实现资源整合,事业单位改制环节,主要通过以下两种形式实现:1.先注销后新设。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清算办法规定,原事业单位注销的,事业单位及其股东均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然后新成立企业属股东独立投资行为,如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则视同财产转让行为处理。2.直接新设合并。投资者(股东)直接成立新企业(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再吸收合并原事业单位,按“合并”税务处理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股权投资环
22、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投资入股广东新华发行集团,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范畴,视同财产转让行为处理。注:投资完成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股东成为广东新华发行集团的股东,而广东新华发行集团则成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当于股权置换的性质。,二、某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某国有企业是一家从事港口、码头作业的企业,为实现企业早日改制上市,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经有关部门批准,该企业与某战略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新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该国有企业以其净资产出资,某战略投资者以现金形式出资。在该案例中,对该国有企业重组形式的税务判断和处理因其重组发生条件的差异而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一)以全部净资产出资,且原
23、国有企业注销解散。(二)以部分净资产出资,且原国有企业仍存续经营。,以全部净资产出资,且原国有企业注销解散。等于该国有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新设企业,原国有企业股东换取新设企业的股权支付,且原国有企业注销解散,按“合并”的定义判断,属合并业务,应按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以部分净资产出资,且原国有企业仍存续经营。等于该国有企业将部分资产和负债分离给新设企业,原国有企业股东换取新设企业的股权支付,且原国有企业继续经营,按“分立”的定义判断,属存续分立业务,应按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三、某企业股东利用增资扩股隐性转让股权 某企业2011年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
24、中A股东出资600万元,B股东出资400万元,分别占企业的股权比例为60%和40%。2012年末,企业拟采用增资扩股形式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其中A股东出资2400万元,相应增加股本2400万元,B股东不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认购,新引进C股东出资1600万元,相应增加股本1600万元。增资扩股后,A股东占企业的股权比例变更为60%,B股东占企业的股权比例变更为8%,新增C股东占企业的股权比例为32%。增资扩股前,该企业净资产价值为1500万元,增资扩股后变为5500万元。,问题:1.按本案例股权比例计算出的股东净资产份额是否合理?2.应如何确定企业股东的股权比例?3.企业股东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避税
25、行为?,按本案例股权比例计算出的股东净资产份额是否合理?分析:1.企业原每股净资产价格=15001000=1.5元;2.从各股东自行计算的股权比例来看,企业实际以每股1元的价格增资扩股,低于净资产价格。3.老股东不增资的情况下,企业以低于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资扩股,新股东势必侵占到老股东原有的企业财产权益。,B股东:增资扩股前享有净资产份额=150040%=600万元;增资扩股后享有企业净资产份额=55008%=440万元。财产权益明显减少了160万元C股东:享有净资产份额增加了160万元(550032%-1600)思考:B股东的财产权益明显受到了侵占,但换个角度思考,B股东同意按低于原每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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