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刘伟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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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刘伟明,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基本规定(一)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三)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
2、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
3、8 1号),(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规定(一)农、林、牧、渔业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
4、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
5、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149号 26号 48号,(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
6、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3.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
7、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8、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5.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
9、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10、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
11、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3)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2、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三)小型微利企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13、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2014 23号)及解读,(四)金融保险 1.债券利息(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2)铁路建设债券利息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
14、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
15、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2.证券投资基金(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号),3.期货保障基金公司(1)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
16、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4.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自2012年1月1
17、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五)文化产业 1.动漫企业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
18、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2.文化企业(1)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19、。,上述优惠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摘自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
20、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六)高新技术、自主创新 1.研究开发费用(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
21、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4)自20
22、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5)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
23、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2.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24、)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可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风发生的研
25、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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