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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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备案后自行印制。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
2、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
3、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提供基本情况信息。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第四条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
4、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第五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相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数据接口规范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规范(1.1版)的通知(汇综发200637号)。第六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第七条 境内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5、、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按月份和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加盖印章后送所在地外汇局。封面应列明:凭证类别名称、境内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第八条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第九条 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保存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电子数据至少24个月。超过保存期限的电子数据应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逐日备份各自系统中的数据,保证数据安全。第十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
6、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或有关单位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第二章 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应向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程序:(一) 境内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附件3.1)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见附件3.2),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复印
7、件。(二) 外汇局分支局审核无误后,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妥善留存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复印件。(三)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后,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编制金融机构代码、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金融机构代码通知(见附件3.3)。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程序:(一) 境内银行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复印件。其中,境内银行
8、总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仅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无需提交其他材料。该境内银行是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部署点的,同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部署点控制表(见附件3.4)。(二) 外汇局分支局审核无误后,应根据“金融机构标识码编制规则”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编制金融机构标识码、录入相关信息,并向境内银行出具金融机构标识码通知(见附件3.5)。(三) 外汇局分支局应妥善留存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复印件。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要素变更的(除联系人、联系电话外),境内银行总行或境外银行在
9、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应比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要素变更的(除金融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外),境内银行应比照本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因地区代码国家标准调整导致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的,金融机构应按外汇局要求调整其相关系统。第三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第十七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3.6),并提供给申报主体使用。第十八条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
10、营业执照(副本)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九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
11、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关键要素不一致的,境内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修
12、改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第二十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开户银行,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该银行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相关材料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十一条 外汇分局应及时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待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分局
13、发现未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直接进行修改。外汇分局发现已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十三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分局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第二十四条 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妥善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永久保存单位基本情况表电子信息。第四章 涉外收入申报第二十五条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
14、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二)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
15、前传送到外汇局。第二十六条 不结汇中转行应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第二十七条 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如下:(一) 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填报说明(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二)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
16、(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三)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或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四) 申报主体应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五)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及“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
17、“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第二十八条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
18、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第二十九条 申报主体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第三十条 对于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外汇局应将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发送到网上申报系统。第三十一条 辖区内已开展网上申报业务的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向外汇局传送涉外收入基础信息的同时,将其传送到网上申报系统中。 第三十二条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如下:(一) 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
19、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涉外收入申报。(二)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将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完整信息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并于本工作日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三) 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标注原因,并于当日退回网上申报系统,要求申报主体核实。(四) 申报主体应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
20、进行核实,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五) 申报主体如需删除已申报完毕并传送到外汇局的涉外收入申报单,须在经银行审核并经外汇局核准后方能进行。第三十三条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无SWIFT系统的银行,应采用SWIFT格式发送报文。第五章 对外付款申报第一节 境外汇款项下对外付款业务第三十四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第三十五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
21、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境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境内银行应将境外汇款申请书退给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对外付款手续。第三十六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境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第三十七条 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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