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一章-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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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 裁 法 学主讲人:赵家琪,赵 家 琪,广东金融学院法律顾问、教授 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黑龙江商会法委会副主任 办公地址:金融学院办公楼2#504 办电:手机:电邮:,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第三节 仲裁的优势与局限性第四节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第五节 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特点,一、仲裁的概念(公断)仲是居中,裁是裁断,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2)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3)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无特别说明,仲裁仅指民商事仲裁。,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法的关系(一)仲裁与民事诉讼 1、管辖权的基础不同;2、审理的原则不同。(二)仲裁与调解 1、调解具有高度的灵活性;2、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一致同意;3、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三)仲裁与ADR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是指各种非诉讼形式的争议解决方法。仲裁与ADR的关系,类似仲裁与调解的关系。,仲裁与民事诉讼,一、
3、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基本相同;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一致;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一)法律渊源上的联系性;(二)纠纷解决方式的独立性;(三)功能优势互补;(四)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通过诉讼程序实现。(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如何实现),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仲裁与民事诉讼
4、的性质不同;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5.受案范围不同;6.受案的前提不同。,区别仲裁与诉讼 1审理组织性质不同。前者是民间性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后者代表国家进行审判。2自愿性不同。前者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应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者不以自愿性为前提,任何一方都可到法院起诉。3是否公开审理不同。前者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但可以协议开庭审理。仲裁员及秘书人员等有保密义务;后者一般公开审理,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才不公开审理。,4效
5、率性不同。前者及时、效率高、经济;后者一般周期较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5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实行一裁终局制;后者一般实行两审终审。6独立性不同。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但应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仲裁的分类,一、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二、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四、国内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国内仲裁:是指本国仲裁机构对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即基于一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在本国内发生的纠纷,由该国仲裁机
6、构进行的仲裁。国际仲裁:是指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即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在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而进行的仲裁。,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也称为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常设性的仲裁机构解决其民商事争议的仲裁,即由某一常设的仲裁机构按照固定的仲裁规则(通常是本机构的仲裁规则)来管理和进行仲裁程序。临时仲裁:也称为特别仲裁、临时性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商事仲裁。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原始形态
7、。中国不存在临时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严格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依法仲裁是最主要的仲裁类型。友好仲裁:亦称友谊仲裁、依原则仲裁。是指仲裁庭不以严格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而是依当事人授权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和商业惯例作出裁决。,国内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国际仲裁,一、国内仲裁(一)商事仲裁(二)劳动仲裁 二、国际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涉外仲裁)(二)海事仲裁,三、仲裁的特点,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仲裁具有以下特点:(一)自愿性;(二)专业
8、性;(三)国际性;(四)灵活性;(五)保密性;(六)快捷性;(七)经济性;(八)独立性。,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仲裁理论中的争论问题。一、司法权论 国家对其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所有仲裁都具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1、判决论 2、代表论,二、契约论 仲裁员不是从法律或司法当局获得仲裁权,而是从当事人处获得此项权力。法国、荷兰、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三、混合论 兼采司法权论和契约论的长处。较有影响。,四、自治论 否定上述三种观点。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发展商人法。五、小结,第三节 仲裁的优势与局限性,一、仲裁的优势 1、自主性;2、专业性;3、保密性;4、管辖权的确定性。二、仲裁的局限性 1、没有第三人制度;2
9、、没有代表人诉讼;3、不能采取保全措施;4、没有执行权。,第四节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一、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是指根据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哪些争议事项可以提交仲裁,哪些不可以提交,可以提交的即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二、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界定 调整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主要是各国的国内立法,但多边和双边的国际条约也起着重要作用。国内法: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仲裁法:英国、美国;民法、商法:拉丁美洲的墨西哥、秘鲁。,国际条约:1、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协定书:商事问题。2、1958年纽约公约:商事争议。3、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自然人或法人在国际
10、贸易中发生的争议而缔结的仲裁协议。4、1975年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商务活动争议。5、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商事。,立法体例:(1)概括式(2)列举式;(3)结合式。,三、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发展趋势及其成因(一)可仲裁争议的事项的范围日益扩大(二)区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四、我国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及其完善 中国在1994年8月通过仲裁法,1995年9月1日施行,共八章80条。仲裁法对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规定(仲裁范围):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11、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65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77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仲裁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得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身份关系)案件不得仲裁;(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注意:劳动争议,可以仲裁。只是不适用仲裁法,而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CIETAC受
12、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商事等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三)国内争议案件。,第五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一、仲裁制度的萌芽 原始社会私力救济向法院审判的过渡形态。起源于古希腊,十二铜表法已有记载。古罗马,元老院。,二、仲裁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1世纪,中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国家。14世纪商事法典。瑞典地方法典承认仲裁。1697年英国仲裁法案。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法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仲裁制度。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瑞典1887年仲裁
13、法令。英国1889年仲裁法。日本1890年民事诉讼法。,20世纪以来 美国1925年美国联邦仲裁法。芬兰1928年民事诉讼法。瑞典1929年仲裁法、外国仲裁条约。美国1955年美国统一仲裁法。法国1980年仲裁法令。英国1934、50、75、79、96年5次修改仲裁法。,发展特点:(1)仲裁范围不断扩大由国内民商事仲裁发展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仲裁;(2)仲裁人发生了变化,由享有一定威望的人发展到专业化的的仲裁组织机构;(3)依据的规则发生变化,由原则、惯例、道德发展到实体法和程序规范;(4)从执行看,由自觉履行发展到国家确认裁决的效力强制执行。,三、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14、国际社会开始了统一各国仲裁立法的国际仲裁立法工作。1923年9月,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制定了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9月,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制定了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6月,纽约公约,参加国多,实际取代了前两个公约。1965年,世界银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在华盛顿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公约及双边协定。,补 第六节 仲裁法的体系,我国在1994年颁布仲裁法。之前采用的是二元立法体例和分散式立法模式。涉外仲裁制度和国内仲裁制度自成体系,涉外仲裁法律制度主要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实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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