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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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5章 仲裁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内容主要是仲裁理论知识的介绍和仲裁实务操作训练。建议首先介绍仲裁的定义、特点;仲裁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在学生对仲裁基本了解的基础上,使学生明白仲裁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一种用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法,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而具体讲解仲裁协议等仲裁的主要制度、仲裁机构的组成及仲裁的具体程序。,学习目标,知识的掌握1仲裁的概念与特点。2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3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技能的提高 1学会起草仲裁协议并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2提高运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教学重点: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仲裁协议的类型、内容及效力学习难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裁
2、决的承认与执行3核心概念仲裁 仲裁员 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案例导入】(略)p276【问题引入】1如何理解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2该购房纠纷能否适用这种方式?,引例点评,(略)p286,讲授与训练内容,第一节 仲裁法的概念第二节 仲裁的主要制度第三节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一节 仲裁法的概念,一、仲裁的概念1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2仲裁的分类 P277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仲裁进行不同的分类。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3、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3仲裁的特点 P277-P278自愿性 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独立性经济性,二、仲裁法的定义与范围 1仲裁法的定义 仲裁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既包括专门的仲裁法,也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民商法等法律中关于仲裁的法律规定,还包括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关仲裁的规定。,2仲裁法的范围
4、仲裁范围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和裁决哪些当事人之间的哪些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法适用于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执行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二节 仲裁的主要制度,一、仲裁协议制度 1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内容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要明确规定
5、仲裁的事项;3)要明确规定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仲裁协议的类型根据仲裁协议存在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仲裁条款 指在争议发生之前,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是仲裁协议最常见的类型。仲裁协议书 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这些文件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信函、电报、传真或其他书面材料。,3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必须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方为有效。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下列法律效力:1)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2)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
6、权;3)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我国仲裁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选择仲裁或者选择诉讼解决,但两者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而不得在申请仲裁之后再向法院起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仲裁。
7、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2、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做出裁决后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各方当
8、事人必须主动履行仲裁裁决,而不得要求原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再次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程序简便、快捷的集中体现,不仅排除了一裁两审的可能性,同时也否定了一裁复议和两裁终局制度。仲裁法规定,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仲裁财产保全制度1仲裁财产保全的定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案件做出仲裁裁决前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2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条件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2)必须因一
9、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3)仲裁保全申请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即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做出裁决前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五、仲裁回避制度1仲裁回避的定义仲裁回避制度-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对该案的仲裁工作,而更换其他仲裁员进行仲裁的制度。2仲裁回避的理由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
10、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三节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一、仲裁机构简介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现代社会的仲裁则多表现为机构仲裁,即由常设性仲裁机构负责仲裁。常设性仲裁机构有较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提供完备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我国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需要设立常设性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二、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事争议,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机构。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
11、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要有必要的财产;3)要有该委员会的法定组成人员;4)要有聘任的仲裁员。,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4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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