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行政审批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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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行政审批程序,市人防办监察大队 罗丽芬二一五年十一月,目录,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义务的规定,二,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三,人防审批重要节点,四,几点建议,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
2、或者补偿。,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
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
4、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
5、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同时,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第18号),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
6、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
7、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发200780号),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经审批可不修建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
8、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经审批可不修建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经审批可不修建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经审
9、批可不修建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注: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B级)由1100元降为按600元/平方米计收。,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三(九);2、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四(13)(15)(16);3、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
10、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103号)三(三)。,其他法规政策规定,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二)对相关部门要求第七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六条第二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办法,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
1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第1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要严格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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