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育成体系之代资考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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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人育成体系 之 代资考辅导,理清脉络解释含义寻找窍门模考技巧,辅导学习技巧,各章、各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谋全局者,不谋一域)重点章节风险及风险管理风险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风险的分类:a、产生的原因(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风险 b、风险标的(人身、财产、责任与信用)风险 c、风险性质(纯粹、投机)风险 d、产生的环境(动态、静态)风险 f、产生风险行为(基本、特定)风险风险的五特征:1、不确定性是否发生 发生时间 产生结果 2、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3、普遍性无处不在 无时不有 4、可测性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 5、发展性会因时间 空间因素的不断变化而发展
2、,理 清 脉 络,风险管理含义的五个内容:1 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2 主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 包括 个人 家庭 组织3过程包括:风险识别-估测-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益4 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5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风险管理程序的五个环节:1风险识别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2风险估测收集资料进行分析并估计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程度3风险评价以判断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是否有效益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最重要的环节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技术适用性和收益性的分析和评估A 是否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B是否以整体管理目标相一致,理 清 脉 络,风险管
3、理的两个目标:1损失前目标减少发生机会 预防损失发生 减轻忧虑 遵守社会行为规范2损失后目标减轻危害程度 及时提供经济补偿风险管理的两个方法:1控制型避免(根本上消除或放弃)预防(消除或减少各种因素降低发生频率)抑制(降低损失程度的措施)2财务型自留风险:(企业自我承担)分为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 财务型: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和财务型保险转移,理 清 脉 络,保险概述一、三个角度看保险 1、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 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 制,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确立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3、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一种财务安排,分
4、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理 清 脉 络,二、保险的五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 性质(意外、纯粹)损失(大量且不同时)损失(重、但可测)、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前提:1、风险大量性 2、风险同质性3、保险费率的厘定公平性、合理性、适度性、稳定性、弹性原则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5、保险合同的订立,理 清 脉 络,保险合同静态1、保险合同的定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2、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偿 保障 双务 附和 射幸 最大诚信 3、保险合同的分类补对给 定不定 足不足 财与人 原与再 单一综合与一切,理 清 脉 络,理 清 脉 络,动态1、保险合同订立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的基 础
5、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 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2、保险合同成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 达成协议3、保险合同生效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 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4、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 家法律保护,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投保人的告知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2、保证:明示保证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用于海上保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仅约束与保险人 二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险(从订立合同到事故发生全过程都有)人身险(只考察订立时有无保险利益)货物运输险(只考察索赔时有无保险利益)2、索赔时效非人寿保
6、险2年 人寿保险5年 货物运输险180天,理 清 脉 络,三 损失补偿原则1、两个含义质(事故发生遭受经济损失)量(补偿量以实际损失为限)2、两个派生原则保险代位原则(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3、三个例外定值保险 重置成本保险 人寿保险4、四个影响因素实损 保险金额 保险利益 赔偿方式 四 近因原则1、含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2、方法从前到后,从后到前,理 清 脉 络,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一、销售的四个环节1、准保户开拓准保户鉴定与准保户开拓的步骤和准保户的开拓途径2、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 分析准保户的经济状况 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3、设计并介绍保险
7、方案方案即全面且突出重点 说明简明 易懂 准4、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解答疑问 促成签约 填写投保书二、销售的两个渠道1、直接销售渠道直销员 邮寄销售 电话销售 网络销售2、间接销售渠道代理人 经纪人 公估人,理 清 脉 络,三、承保的环节核保 作出承保决策 缮制单证 复核签章 收取保费四、核保要素财产险核保要素1、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2、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3、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4、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5、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6、检查被保险人的以往事故记录7、调查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理 清 脉 络,理 清 脉 络,四、核保要素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
8、1年龄和性别2体格及身体情况3个人病史和家族病史4职业习惯嗜好及生存环境,五、理赔1、理赔三个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 2、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3、事实求实2、理赔的流程:寿险理赔流程接案 立案 初审 调查 核定 复核审批 结案 归档,理 清 脉 络,理 清 脉 络,非寿险理赔流程 损失通知 审核保险责任 进行损失调查 赔偿保险金 损余处理 代位求偿,理 清 脉 络,六、保险客户服务三个环节:售前 售中 售后五个内容:提供咨询 风险规划 接报案查勘定损 核赔 客户投诉处理保全五方面:内容变更 行使合同权益 续期收费 保险关系转移 生存给付孤儿保单服务:保全服务 收展服务 全面收展服务,理 清 脉
9、络,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一、财产损失保险:企业财产险基本险、综合险、财产险、一切险利润损失险利润损失、营业中断需要支付的费用家庭财产保险普通、两全、投资和个人房贷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国内航空运输货物,进出口货物运输,理 清 脉 络,财产保险的种类:一、财产损失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海洋石油开发、航天、核电站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机器损坏险,理 清 脉 络,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理 清 脉 络,财产保险的种类:,信用保险,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一般商
10、业信用,贷款信用,个人贷款信用,出口信用,短期出口信用(不超过18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2年以上),36个月短期,保证保险,保证合同,忠诚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供应保证,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维修保证,理 清 脉 络,人 身 保 险概述:人身保险的定义:保险标的为寿命和身体 人身保险的性质:风险、标的、利益、合同、期限 人身保险的种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理 清 脉 络,人寿保险,种类,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人寿保险的定价,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新型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理 清 脉 络,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的含义,
11、人身意外伤害的特征,人身意外伤害可保风险的分析,人身意外伤害的主要内容,人身意外伤害的种类,理 清 脉 络,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及特征,健康保险的种类,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理 清 脉 络,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指引(七原则)守法遵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基础诚实信用职业道德的灵魂,是核心专业胜任是基础客户至上正确处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基 本准则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 险 法第一章 总则,保险法通过的时间及修改的时间制定保险法的目的保险的定义保险活动的范围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原则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公司开
12、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保险业的监督机构,理 清 脉 络,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13、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承保流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解除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变更保险事故通知保险责任赔偿保险合同时效谎称、伪造、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再保险争议处理保密,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
14、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
15、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
16、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17、,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续),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
18、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八条(续),投保人、被保险人
19、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八条(续),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
20、人。,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三十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章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定义保险标的的转
21、让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危险程度的增加与减少保险价值,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复保险施救费用物上代位代为求偿权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三十五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22、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第四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
23、,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
24、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四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的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四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
25、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四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十七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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