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义务教育学段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及法律责任 原创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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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义务教育学段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及法律责任 原创,未简述义务教育学段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及法律责任2010年10月18日,武汉市教育局局长谢世腰透露,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2009年3个年度,武汉市仅新洲、硚口、江夏、洪山、汉阳5个区共发生校园安全事故648起,平均每年216起。中小学校园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生长发育的重要阶段,个体认知水平比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伤害和发生安全事故。深入认识和了解校园安全事故,对降低风险、预防事故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建立规范合法的处理机制,即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后的被动局面。一、什么是校园安全事故。校园安全事故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2、广义上讲,校园安全事故泛指与学校教育管理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造成学生心理或生理伤害,甚至人身死亡的事故;狭义上讲,校园安全事故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或意外伤害事件。二、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类型及责任主体。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类型可大致划分为:1、由于学校过错,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伤害的事故;2、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或无法律依据,涉及学生相关利益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3、学校教职工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4、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为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安全事故;5、学生本人的自残自杀行为;6、在学校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中,
3、或在学校管理范围外,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以及非在校学生的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事故的不同种类,可以确定以下责任主体: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职工个人、受伤害人本人、监护人、第三人。三、涉及校园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首先指出的是,本文中所指为广义的法律概念,泛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因为校园安全事故大多为民事侵权责任性质,故调整校园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当然,亦有部分性质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
4、法调整。四、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学段、时间、地点等方面分析,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特征:1、农村、城郊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2、以低年级段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居多;3、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4、校内意外安全事故多发生在教育设施陈旧、简陋的学校;5、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及家长不重视安全教育,学生安全意识薄弱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五、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校园安全事故的情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案例:2
5、010年12月7日晚9时多,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当场死亡,26人受伤。湘乡市检察院认为,育才中学由于学生人数严重超编,导致教学楼楼梯间疏散宽度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楼梯间无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该校校长叶继志等责任人,明知育才中学教学设施有危险,特别是下雨天会造成事发楼梯间更加拥堵,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却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学生安全有效地使用楼梯间,没有及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该安全隐患,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例显示:学校教育设备如果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人员明知存在隐患,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未作相关的教育宣传预防,从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即可认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学校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案例:某甲,女,7岁,是某小学学生,2001年11月某日下午,学校放学前,一名流窜人员乙从学校门口进入学校,看见某甲在学校操场边站着,于是将某甲骗到学校的一间废置的房间内奸淫。事发后,某甲的家长向公安
7、机关报案,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某甲家长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学校赔偿某甲的精神损失费五万元。本案中,某甲是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受到第三人侵害,首先当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学校既然设立了校门管理人员,一名流窜人员能够随便进入学校,并造成学生的伤害,学校是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所以在本案中学校最终赔偿某甲精神抚慰金1万元。对今年上半年频繁发生的几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件,教育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教育部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明确提出:一要继续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
8、,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校安全事故发生。二要抓紧部署贯彻落实日前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安全工作视频会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门卫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处置。三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落实校园安全防范各项工作。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经针对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开展有关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建设好中小学安全防控体系。四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制定专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值班和信息通报制度,妥善处置与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中小学校安全稳定。(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
9、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损害发生的;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饮用水时,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一种是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的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另一种则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通过注射、指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的情况。需注意的情况:上述所指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即是指学校采购、加工或者处理后,以统一或公开的方式提供给学生的,如果是学生自行在学校中(有些学校可能设有非校办售货点)购买或者在学校外购买而在学校中食用药品、食品或者饮用水的情况,则不属于学校责任的范畴。因恶意向学校的食品、饮用水中投
10、毒而造成的中毒事故,对此类事故,该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罪,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防范超出了学校行为能力,因此,学校本身并没有责任。案例:2008年9月14日,普洱市技工学校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经查明,这是一起食用凉拌皮蛋而导致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共有25名学生发病,中毒学生均食用过学校食堂加工销售的凉拌皮蛋,中毒学生经医院及时救治,治疗痊愈,无死亡。提示:该起中毒事件是由于学校食堂违反有关规定,制作销售凉拌皮蛋所致。为预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省、市、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规定学校食堂一律禁止加工食用野生菌、凉拌菜、皮蛋、四季豆等高危险食品,然而技校的食堂管理人员、厨师违反规定加工皮蛋供学生
11、食用,最终导致了食物中毒。事后有关部门对学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罚款人民币5000元。皮蛋,又叫松花蛋,其外壳上含有很多细菌,污染皮蛋的细菌主要是沙门氏菌,如在选购、制作过程中不严格,就很容易引起中毒。因此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大型活动、宴请禁止供应皮蛋。(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案例:福建省德化县某小学经教育局审批,组织该校学生到外地春游,在返回途中停车休息时,学生张某横穿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0452.02元。该案经交警
12、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张某法定代理人与肇事者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经各方当事人进行预算后,各方损失总和为10万元,肇事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共计3.4万元。张某以某实验小学在组织学生春游活动中没有尽责履行管理监护职责,致其遭受损害有明显过错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实际支付和需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l 70525.90元。法院审理认为:某实验小学组织学生到外地春游,按有关规定该校负有防止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然而,该校在返回途中选择在下陡坡的危险地段的公路边停车让学
13、生下车休息,且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人身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未成年学生张某在横穿公路时被车撞伤。某实验小学在对交警部门另案主持由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肇事车方参加的调解,确定张某的损失总额为10万元无异议,而肇事车方已经承担了其中3.4万元的赔偿款,对剩下的6.6万元应由实验小学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0周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对该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至于张某提出由某实验小学承担精神损害费等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后作出判决:一、被告某实验小学应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等计人民币528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
14、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主要是指可能通过接触扩大染病人群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可能使教师产生暴力倾向或者心理扭曲的精神性疾病。案例: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事后马老师被调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
15、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由此可见,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在上述案例中,若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案例1:某小学一年级班主任,一天下午布置本班
16、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安排了几名学生负责擦教室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一年级学生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又因为老师这一行为属于工作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所以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案例2:田东县那拔镇六洲村六洲小学为迎接两基检查,让学生当起了油漆工,给学校穿衣戴帽。小何、李某和韦同学被分在一个小组,他们负责给三楼的教室门框上油漆。据调查,起火的汽油是学校买来稀释油漆用的。当时,小何的任务是扶桌子,保护站在桌子上涂油漆的韦同学。当油漆滴到韦
17、同学的衣服后,他从桌上下来,将装在大可乐瓶里的汽油倒在瓶盖里,用来清洗衣物上的油污。随后,换小何踩在桌子上涂油漆。岂料,李某掏出了打火机玩火,不慎点着了汽油瓶,悲剧由此发生。学校发现小何被烧伤后,让一名老师骑摩托车带上他,去六洲村甫老屯的个体诊所治疗。小何的亲人赶到后,将他送到田东县人民医院治疗。后来,因为伤情严重,小何先后被转入百色市人民医院、解放军三0三医院接受治疗。他的伤残鉴定结果是:全身60%的面积被严重烧伤。为此何家将田东县教育局、那拔镇那拔中心小学、那拔镇六洲小学、农某(小何的班主任)、李某和韦同学共六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案情后认为,六洲小学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校
18、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汽油这种危险物品,一遇明火或高温就会有燃烧爆炸的危险,这是人们可预料得到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六洲小学和有管理义务的老师,却对这样的危险物品失去控制,没有人监管、专管。李某违反学校的规定在校内随身携带打火机,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这与家长平时不注意教育、防范监护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于六洲小学是村级教学点,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那拔中心小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小何20.5965万元赔偿款,减去已支付的医疗费3.2168万,还应赔偿17.3797万元。李某应赔偿9.398
19、5万元,由于李某是未成年人,其赔偿款由其父亲代为垫付。曾几何时,中国对于那些积极参加救灾抢险的青少年给予极高的荣誉。十几年前,全国的少年儿童都学习过一个叫赖宁的中学生,他是扑救山火时牺牲的。然而,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活动。另外,学校也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案例:某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义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
20、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身亡。某甲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措施,但因为在已知学生有不适合参加剧烈体育活动的身体特质的情况下,仍安排该学生参加集训,存在过错,所以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案例:2007年9月,朱小颜(化名)到大连市昌平区一所打工子弟学校-经纬学校读初
21、一。2008年3月3日下午,朱小颜在上课时突发心脏病,老师未将她送往医院。两个小时后,朱小颜病情加重,学校赶紧通知家长。家长赶到学校后,孩子已停止呼吸。朱小颜父母认为,女儿病发后,学校未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导致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女儿终于病亡。学校没有尽到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理应对此事负责。他们因此将经纬学校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经纬学校代理人在开庭时说,朱小颜发病后,学校老师已经找了一名医生对其进行抢救,无奈抢救无效;学校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同意赔偿。根据死亡证明书,法院得知朱小颜死于先天性心脏病。在入学前,朱小颜曾就此病做过手术,但是没有告知学校。法院认为,朱小颜家长没
22、将女儿患心脏病一事告诉学校,对此事应承担60%的责任;朱小颜在上学时发病,学校没有及时救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也应承担40%的责任,因此判决其赔偿朱小颜父母13万余元。(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案例:张广是重庆市长寿区实验中学数学教师。2007年9月26日晚7时许,张广在该校初二年级16班上数学晚自习,当其得知当日负责擦黑板的学生向小明不愿擦黑板后,便手持放于教室内的一竹棍打向向小明,竹棍打在向的右手肘部。向小明被打后感觉疼痛,但未告知张广,并坚持上完晚自习。晚自习放学后,向小明的父亲向强将向小明送
23、往医院检查。经检查,向小明右手尺骨鹰嘴骨折。2008年1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损伤程度鉴定:向小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08年1月28日,向小明、向强到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对张广立案侦查,公安机在1月29日决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广立案侦查。同年2月2日,张某与向小明之父向强达成协议:由张广一次性赔偿向小明医疗、交通、生活补助、营养、护理及向强误工费1万元,并一次性按十级伤残赔偿向小明残疾赔偿金7万元,向强到公安机关撤除对张广的刑事控告并书面申请不再追究张广的刑事责任。同日,张广支付给向强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广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行为违法,但其要求向小明檫黑板的目的是为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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