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产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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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概论,2010年课件制作-法律部,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性,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诺成性,即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非要式性,即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有偿性,即当事人在取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需要给付相应的对价。射幸性,即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因特定
2、行为而引致的损益尚不能加以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体现在如实告知制度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说明和明确说明制度。,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告 知,告知的含义,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
3、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主体,保险法第16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与保险法不同,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告知的对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除海上保险领域外的其他保险业务采取询问告知主义。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我国海上保险业务采无限告知主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海商法第223、224条进行了规定。交强险中的如实告知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1条、14条、17条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的情况,投保人无需告知。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我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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