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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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市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网点(以下简称自助银行)的管理,完善其服务功能,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保障自助银行顺利建设、安全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助银行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系统等高新科技手段为依托,以银行卡的广泛应用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存款、取款、贷款、转帐、查询、货币兑换和对帐单打印等金融业务的24小时服务,可以实现部分银行柜面业务由持卡人自己处理的自助设施。第三条 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
2、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帐、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第四条 自助银行的相关硬件设备分以下三种:(一)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外币兑换机(FEM)、现金存取款机(CRS)和夜间金库等;(二)非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存折补登机、对帐单打印机、多媒体信息查询机、自动保管箱系统等。(三)附属设备,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宣传和照明的设施等。第二章 设立要求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开办信通卡业务,并加入了中国银联网络;(二)具有与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网的条件;(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
3、防范设备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严格的人员控制管理制度并能切实执行(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自助银行的选址要求:(一)人员流动性强、商业高度密集、正常营业时间外自助服务需求量大;(二)具有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其他要求。第七条 设立自助银行,要执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统一装饰标准,突出农村信用社特色,强化宣传效果。第八要 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中国农村信用社”+“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自助银行要张贴银行联网标志、银行卡用卡常识和客户服务电话等。第三章 ATM设置审批第九
4、条 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由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全社(以下称申请人)逐级向省联社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省联社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报批或备案。第十条 省联社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一)合理布局、确有效益;(二)与当地银行业发展服务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三)符合当地社区对金融自助服务的需求。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省联社提交申请报告,须附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对拟设自助银行的投资情况;(二)拟配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三)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发展前景等;(四)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五)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六
5、)已经设立的自助银行的数量、布局和运营情况;(七)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须首先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后,并发给书面批准文件,然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筹建、开业。第十三条 申请人设置只提供取款、转帐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须首先向省联社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由省联社备案,省联社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申请人再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在规定日期内无异议的,申请人方可设置自动取款机(ATM)。第四章 ATM业务管理第十四条 办事处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软硬件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县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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