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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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XX省2023年XX省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学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公平公正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
2、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和智慧资助系统进行量化评价,也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四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校学生
3、资助管理中心和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库,确保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下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教务处、政教处、财务室、总务处、团委、宣传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三)成立以党委书记或副
4、书记为组长,相关处室和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校困难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四)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经一定程序产生并在本班级内公示。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o第七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第三章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5、(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1 .家在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
6、收入明显偏低的;2 .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3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4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一定损失的;5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6 .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的;7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8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
7、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9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10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或其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严重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11 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12 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有经常吸烟或酗酒等不良习气者;(二)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三)无故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四)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五)自购高档电子产品者;(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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